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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加强治税意见

全区加强治税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汤泉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临空经济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驻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强化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的重大意义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地方税源控管力度明显加强,税收征管质效显著提高,经济税收秩序明显好转,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有力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施行的《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是近年来全省广泛深入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创新税收管理方式、扎实开展和提升纳税服务等丰富实践的结晶,其核心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在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借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广泛获取有效涉税信息,堵塞税收漏洞,最大限度地保障地方税收应收尽收,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做好地方税收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因此,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资源,加强地方税收协助,有效提高税源控管水平,既是依法治税的制度要求,又是构建和谐税收、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有效举措。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推向深入。

二、明确职责,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一)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流。掌握和控管税源信息是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基础工作和核心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政府专网,于每月20日前定期提供上个月有关涉税信息,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源控管工作。

1.区发改部门每年年初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情况;每月定期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信息。

2.区经信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发、经济运行等信息。

3.区政府节能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保设备(项目)认定和年检情况等信息。

4.区法院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企业提请破产情况、民事判决中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顶债务等信息。

5.区公安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经营性停车场、房屋租赁、炸药使用单位和数量、外籍(境外)人员情况;区公安交警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各类车辆登记、变更、车辆年检等信息。

6.区残联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残疾证发放及残疾人就业等信息。

7.区司法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新办、变更、撤销情况及办理公证的各类经济合同等信息。

8.区民政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新办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各种福利涉税情况;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后20日内提供相关信息;福利企业年检后20日内提供年检底册。

9.区科技部门每年年初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本年度科技项目规划情况;每月定期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前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专利权等信息。

10.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每月定期提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点工程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分单位、分项目的政府采购、政府奖励等信息;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批准的国有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等信息。

11.区人社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以及技能培训单位登记、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和比例调整等情况;劳服企业年检后20日内提供年检情况、已交纳职工养老保险有关信息,3个月内提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

12.区农机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农用运输车辆挂牌、过户等信息。

13.区水务、河道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本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每月定期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等信息;每年年审后20日内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水产养殖业许可证年审等信息。

14.区教体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以及体育比赛、商业性表演赛(非正式竞技体育比赛)、体育销售等情况。企业年检后20日内提供年检信息。

15.区卫生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信息。

16.区旅游管理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旅行社成立、变更、注销,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的资格评定等信息。

17.区商务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新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信息、技术引进合同、外商投资项目情况,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信息。

18.区统计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商贸企业生产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19.区招商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招商引资项目登记及认定情况。

20.区文化管理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演员收入及网吧上网时段流量、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等情况。企业年检后20日内提供年检信息。

21.区国税、地税部门每月定期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出口退税、免抵退增值税入库信息和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等信息。

22.区工商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股权变更等信息;《营业执照》年检后20日内提供年检情况信息。

23.区审计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审计发现的涉税信息、税收违法行为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等信息。

24.区住建部门每年年初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情况;每月定期提供城区拆迁、旧村改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工程招标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房屋租赁、外来建筑企业备案、市政建设项目进展及拨付款等信息,提供涉及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及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的企业(个人)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房产开发交易信息、预售许可证发放的情况,以及涉及拆迁户数、面积、补偿款等开发成本情况和房屋中介机构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25.区国土资源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出(转)让方和出(转)让方地址、位置、面积、用途、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土地登记、土地出租、建设用地审批、查处违法转让(受让)土地以及基准地价,采矿许可证、资源开采、土地收回、土地交易等信息。

26.区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年初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本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等情况;每月定期提供车辆和船舶营运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公路建设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交通运输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机动车年检后20日内提供年检车辆底册。

27.区环保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环保工程施工、实际资金投资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28.区质监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年审后20日内提供年审底册。

29.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药品零售机构的认定等信息。

30.区物价部门每年1月20日前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

31.区规划部门每月定期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等信息。

32.区公路部门每年年初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本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每月定期提供公路建设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33.区政务大厅要指导、协调各进厅部门单位及时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信息。

34.区供电部门要根据税务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用电量等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35.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区国税、地税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能够在上一级集中采集的信息,也可由上一级税务部门统一采集,由税务机关清分至各基层。

(二)强化职能部门源泉控管与协作。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源流失。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行政协助义务,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委托等相应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区工商部门在登记环节,要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法人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凡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开具已将该项所得纳入管理证明的,区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通过信息传递渠道即时告知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信息传递渠道即时告知税务机关。区交通运输部门对新成立的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及时告知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区质监部门在办理机构代码后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区发改、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招商引资时,应及时督导投资方到税务部门了解、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2.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区住建、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对于税务部门查封扣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在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后,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变更手续。

3.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外来承揽、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到区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到区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区住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区交通运输、水务、公路等部门方可签订施工合同。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区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涉及的税款把关。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出具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证明的,区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区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4.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区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在年审时查验是否完税,对未完税的,不予年审。区文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商业性文艺演出等活动的管理,对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时查验是否完税,对未完税的,不予年审。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区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经营性收费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区教体部门要配合区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区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区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6.加强税收优惠企业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区科技、民政、人社、经信、商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区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相应资格。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税收管理。区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征税款;从事开采矿产资源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征税款;从事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征税款;从事水利改造、水库加固、河砂开采等项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水务、河道管理部门应征税款;从事各种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教体、文化部门应征税款。房屋租赁、新建商品房家庭装饰装修、旧房家庭装修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房产中介机构、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应征税款;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综合商场内的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应征税款;各类拍卖机构(行)在受托拍卖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永久使用权时,要委托方应该缴纳的各项税(费)收,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开具相关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也可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应征税款。

8.加强专业市场税收管理。要加强对专业市场的税收管理,提高市场宏观税负,区工商、公安等部门及各市场经营主体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日常税收管理,帮助税务部门最大限度掌握各类涉税信息,减少税款流失。

9.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区质监、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区税务部门加强对各类加油站纳税情况的监督,特别是对税控装置和纳税人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并将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

10.加强医药购销行业税收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药品批发、零售业的经营状况,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类涉税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11.加强建筑用河砂、水资源及其它应税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要加强对河砂、水资源等矿产品开采税收秩序的治理整顿,区水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河砂、水资源等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区税务部门要按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依法对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税务部门解缴的税款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不得违反委托协议,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委托手续费。

(三)发挥职能部门行政监督与司法保障作用。

1.加强普通发票综合治理。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使用假发票或未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综合治税办公室,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区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兑现奖金予以保障,列入本级预算并及时拨付税务部门垫付资金。

2.加强税收违法行为治理。区公安、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逃税、抗税、恶意欠税和贩卖、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行为,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而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并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提供协助;区金融部门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封、扣押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予以配合办理。

3.加强审计监督和司法保障。区审计部门要积极发挥审计职能,重点对被审计单位的投资建设、重点工程、应税收费和应税收入等项目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涉税问题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综合治税办公室,由税务机关进行依法查处,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区公安部门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税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三、加大科技投入,实现信息管税

信息化支撑是综合治税的突出特征,涉税信息的采集传递是税源控管的起点,也是综合治税最基础的内容。要建立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建立政务专网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针对存在的涉税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内容不够规范、交流速度慢等问题,充分发挥政务专网的督查效能作用,在政务专网上开设综合治税信息管理交流平台,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格式、内容、时限上报涉税信息,建立“部门-政府-税务”涉税信息交流模式,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库。要以信息共享为目的,按照职责明确、流程规范、功能完备、业务协同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共享机制,打造数据交换平台,通过部门间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扩大信息共享和交换范围,强化税收管理,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加大对综合治税信息安全的管理,对信息的传递、使用、管理提出严格要求。各部门用于报送信息的计算机必须实行单机运行,与外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区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兑现奖惩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成立综合治税工作机构,与有关单位签订综合治税责任状,明确责任义务,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综合治税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区综合治税办公室要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的综合治税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统筹安排,科学调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涉税信息反馈到位、执行到位、征收到位。区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归类、处理,并负责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和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要运用好各种涉税信息,加强跟踪管理,使潜在税源变成现实的税收。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将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协税科室,确定协税员,具体负责与综合治税办公室的联系,认真完成有关信息的提报、税收协助、联合管理和税款代缴工作,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切实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要健全区、镇、村三级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为社会综合治税提供组织保障。

(三)严格考核奖惩。区里将把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单位责任制考核和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务督查和综合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办法,建立一套责、权、利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对配合密切、监控得力、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尽职尽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负有税收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