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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交易场所整顿意见

市政交易场所整顿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号,以下简称《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重要意义

《决定》和《意见》指出,近年来,各类交易场所发展很快,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这对于服务实体经济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和规范管理,一些交易场所设立中出现了盲目发展等问题,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监管责任和制度边界不清,风险逐渐显现。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我市需要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虽然较少,但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也不容忽视。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提高对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重要性的认识,科学处理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的关系,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二、清理整顿范围

按照《决定》和《意见》要求,这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不仅仅以交易场所的名称为界定标准,而是包括各种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既包括总部设在境内的交易机构,也包括外地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清理整顿政策界限,正确理解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集中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的政策含义。总之,不能变相搞均等份额,不能变相搞股票交易,不能变相搞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这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政策规定是:1、自国发〔〕38号文件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等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进行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3、从事信贷、保险、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4、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或从事权益类、-4-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企业登记或年检。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市政府成立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安排部署我市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具体清理整顿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范围、重点、分工和政策界限,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制,集中对整个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保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科学展开、有序推进。通过一定形式宣传清理整顿的意义和重要性,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整顿规范交易场所秩序营造舆论氛围。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年3月22日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

1、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区域、本行业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摸透情况,全盘掌握,并根据清理整顿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点是有-5-关交易场所审批、备案情况,产品设计及交易制度安排情况,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2、各类交易场所要严格对照本方案中确定的清理整顿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并上报自查结果,填写承诺书。逾期没有上报的交易场所一律视为非法并依法予以取缔,工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等工商行政管理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类交易场所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对已登记的各类交易场所应上报到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后,上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

(三)重点检查阶段

1、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交易场所进行检查,摸清底数,建立交易场所监管档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纠正。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及时上报核查报告。2、市政府组成督查小组对全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结果予以通报。

(四)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认真总结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提交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报告。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效果。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整个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严防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五)建章立制阶段

1、总结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工作经验,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长效机制。2、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交易场所信息系统,完善对所辖(所属)交易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四、加强领导,密切合作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研究拟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办法和政策文件;联系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交易场所涉嫌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存疑的提请省领导小组及省证监局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并报市政府;督导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对有关交易场所提出清理整顿意见,保留的交易场所上报省领导小组审核;对拟新设的交易场所提出意见,上报省领导小组,并做好沟通、汇报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金融办负责股权、产权、物权等带有金融属性的权益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与省证监局的沟通、协调,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相关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委负责清理整顿交易场所涉及相关产业政策的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各类交易场所涉嫌犯罪案件的协调、指导、查处、督办工作,并做好与金融办、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支持交易场所涉嫌违纪活动的涉案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查处工作等。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清理整顿活动的经费保障工作,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活动的有关事项。市商务局负责按照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要求,开展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土地、矿产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农委牵头负责有关农业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有关文化、艺术、文物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环保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产权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已登记交易场所名单,按照领导小组的审查意见对已登记的交易所进行规范,严把交易所企业登记准入关;配合相关部门对开展非法权益类、合约类交易行为,以及对不合法、不合规广告进行查处和打击。市法制办负责清理整顿过程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的办理,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负责指导、协调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并督导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负责对从事信贷、保险、黄金等金融产品违法交易的交易场所的性质认定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媒体刊登虚假广告误导公众。市中级法院负责违法犯罪交易场所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提出清理整顿工作的法律意见和司法建议。市检察院配合市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所涉及刑事案件的检察工作;负责对违法犯罪交易场所案件涉及人员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诉讼监督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做好本区域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做好各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五、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各项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政府是组织实施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的责任主体,市有关方面要积极搞好配合。市有关部门审批或主管的交易场所以审批或主管部门为主,所在县区政府要积极搞好配合。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领导,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38号和政发〔〕11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区域、本行业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得新上新的挂牌交易品种和标准化合约。做好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市领导小组认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市领导小组认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在以上情况中,市领导小组无法出具认定意见的,可上报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县区政府根据认定意见负责相关案件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属于本次清理整顿范围的各类交易场所,要根据整顿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形成整改方案后报县区政府或原审批(备案)部门初审,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市领导小组讨论审核并上报省领导小组。今后,凡新设有关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和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要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38号和政发〔〕11号文件的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严格履行省级报批手续,由县区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报省领导小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