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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加速服务业建设意见

市政加速服务业建设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服务业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著名东方圣城、文化旅游名城、现代科技新城、生态宜居水城”,积极把握好迈入“高铁时代”的重大机遇,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增强素质、提高层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扶持、技术创新、人才支撑、品牌引领、产业集聚,推动服务业快速、高效、优质发展,努力实现“一个明显高于、三个提高”(今后五年,全市服务业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力争到年,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服务业实现税收占地方税收比重提高到53%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例提高到55%以上),全面优化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和综合竞争力,努力把打造成为现代服务经济市排头兵、省样板市、全国示范区。

二、强化引导扶持

1年至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及市级以上服务业引导资金地方配套,落实市级及市级以上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扶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发展和服务业工作奖励等。

2.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国家、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中,优先推荐现代物流、信息及生产服务平台、设计研发、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3.大力发展消费性服务业。鼓励符合我市实际、利于优势发挥、促进产业链条形成、优化提升产业层次的文化旅游、商贸、休闲娱乐、社区服务、房地产等优势产业,通过财政投入引导、政策奖励等措施吸引投资、推动发展。

4.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每年确定一批服务业重点项目,加以扶持。对总投资亿元以上、吸纳就业能力强、税收贡献大的服务业大项目,对供地、规费等政策实行一事一议。每年安排部分服务业引导资金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5.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在当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服务业企业中实行服务业排行榜评选活动,对上榜企业按其上缴税金的3‰给予表彰奖励。

6.吸引知名企业入驻。对落户我市的服务业企业,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当年有经营业绩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等条件下对填补我市服务业空白的新型业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鼓励服务业品牌创建。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三星级、四星级及以上酒店,分别授予市级服务业支柱企业、市级服务业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8.鼓励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引导工业企业加快非核心业务剥离,鼓励组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或第三方外包,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为社会服务。企业剥离后税赋如高于原税额,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剥离非核心业务后的服务业企业,新注册过程中涉及不动产过户而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分别给予补助。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予以免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剥离非核心业务后的服务业企业,所购固定资产符合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加速折旧。

三、实施优惠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9.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10.减少审批环节。新设立的投资内容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服务业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明确前置审批条件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由各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消防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等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除外),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连锁经营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11.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且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二)税收价格政策

12.落实好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格优惠政策,实现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的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业企业用电成本。

13.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含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14.对市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缴纳市级的营业税,以奖励形式给予扶持。

15.对新设立的金融、设计、信息、物业等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16.国有服务业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经税务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直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7.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一定奖励。

18.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至前审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给予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19.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金融政策

21.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来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对创新金融产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22.积极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贴息、补助或奖励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

(四)土地政策

23.对列入国家、省和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积极申报省级重点服务业项目,争取土地点供支持。在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尤其要向生产性服务业倾斜。对服务业项目用地,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出让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以降低服务业的投入成本。

24.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支持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商贸等现代服务业。

25.对引入的服务业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

26.在城区、旅游度假区及各类规划确定的商业、酒店、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等可以开发利用的土地开办服务业项目。

(五)人才人事政策

27.积极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商务、营销管理、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吸引服务业领域高层次人才来我市领办、创办服务企业。对在我市服务业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博士、学术技术带头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分别补助安家费15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

28.加强校地合作,有计划地在驻地高校和中职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

29.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人才,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资助和补贴。鼓励服务业人才以智力资本入股或参与企业分红。

30.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自主创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对符合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四、加强组织领导

31.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成立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全市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32.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完善现代服务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行业发展情况。统计部门要加强物流、文化、信息科技、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新兴服务业领域的统计措施,做好服务业系统性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预测和信息制度,发挥信息导向作用。

33.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考核。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其进行专项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发改、财政、统计、审计、税务等部门配合。凡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年底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享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奖励资金从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34.政策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我市投资、经营,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达到上述要求的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休闲娱乐、住宿餐饮、商贸商务、中介服务、信息科技、金融、社区服务、职业教育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35.上级制定的优惠政策优于本政策,并且优惠政策涉及的资金由上级财政负担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优于上级制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本政策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优不重复执行。

36.本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