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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水利建设机制建构意见

区政水利建设机制建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一号文件精神,促进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区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上世纪50至70年代,大部分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率低,欠账较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必须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但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两工”后,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农田水利建设滑坡,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的粮食增产,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因此,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一号文件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四位一体”的都市农业生产体系总体目标,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快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步伐,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民办公助的原则。按照中央、省一号文件要求,区财政要逐步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民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投劳标准。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镇(街道)、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区财政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三、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工作重点

(一)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要把水利作为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增加区、镇(街道)财政专项水利资金。区财政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15%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合各类涉农、涉水资金,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加强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工程占用补偿费、污水处理费等规费的征缴管理,全额用于水利建设和管理。城市建设维护税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水源工程建设及水环境整治。

(二)加大金融信贷资金投入。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各级小额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严格执行农村水电增值税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推行洪水保险和水利工程保险。

(三)加大社会资金投入。发挥我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领先优势,通过“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民建民营民有民管”等方式,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对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并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五小”和小型提灌、排灌设施等小型水利设施,各级政府按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奖补,引导农民群众自愿投资投劳兴建小型水利设施。通过引导、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企业化优质农产品基地,吸引企业、农户投资水利设施。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回用等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采取产权置换、投资入股等方式,盘活水利固定资产,吸纳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水利建设领域。

(四)搞好资金整合利用。加强资金整合,对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整治、粮棉油基地建设、水系生态、农业产业振兴规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各类涉水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原则,统一规划,分工协作,连片推进,形成合力,集中搞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六)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为工程良性运行和节约用水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