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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有关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市政有关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深入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力促进市“一区两城一中心”战略实施,大力建设中国食品名城,着力解决市当前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营理念,优化资产结构,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为目的,以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为手段,以加强诚信合规金融安全区为保障,紧紧围绕金融服务经济跨越发展这一中心不动摇,立足实际,努力破解“钱从哪里来”这一难题,为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服务和保障。

二、提高对做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思想认识

加快和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认真做好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从全市经济状况出发,实现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合作共赢的必由之路。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从讲政治、谋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发展意识、服务意识、营销意识、效益意识和共赢意识,创新经营服务,纠正“扶大略小”的片面认识和错误做法,从单纯“垒大户”、盲目“贪大”的做法转变到大、中、小、微统筹兼顾。加大对全市中小微企业支持的力度,有效增加中小微企业信贷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也是全面履行金融服务经济的职责和要求。

三、加大扶持力度,增强经济增长活力

(一)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突出支持重点,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以及市场前景广、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在当前趋紧的货币政策背景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仅仅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现实需要,也是自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信贷结构、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内在需求,更是分散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坚决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紧紧围绕我市“一区两城一中心”发展战略,认真组织好“十二五”战略性项目的融资衔接工作,以“三化”协调发展为目标,不断增加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比重。

(三)建立科学发展共赢机制。政府部门、企业以及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合作共赢机制。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势互补联合支持、支持联合,进一步凝聚合力,共同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赢、多方共赢的目的。大型银行要在总结“双百双千”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地方法人机构要坚持服务中小微的社区银行定位。

四、强化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一)健全“六项机制”,建立完善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六项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一是建立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各银行金融机构要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层级,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管理授权授信体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引入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及当地市场占有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灵活进行调整。三是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与管理的约束机制。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制定专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引入更多的正向激励,严格区分信息人员失误和失职,并建立不同的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中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构建独立的核算机制。各银行金融机构要设置专职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部门或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五是完善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中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系统掌握中小微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经常性的开展学习和训练。六是建立健全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分析系统,以便随时掌握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总体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水平,最大限度地防范信贷风险。

(二)制定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行业的金融需求设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以提升客户价值为目标,建立稳固的新型银企合作关系,长期合作、全程服务、梯次培育、共谋发展。应积极开发企业联保贷款、融资担保贷款等信贷品种,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加大扶持力度,培植一批重点企业客户群。

(三)突出信贷支持重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突出支持重点,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市场前景广、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各大型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向上级行申请扩大授权,争取较为宽松的信贷政策,适当降低授信门槛,增加中小企业信贷规模,确保中小企业信贷增幅不低于本机构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长速度;市商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应专门确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保证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投向中小企业。

(四)积极探索新型融资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进行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设计,开发出适应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押方式,并在产业规划、产品研发、产能提升和供应链、产品链延伸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融资咨询和金融工具支持等综合服务。

(五)实现金融服务品种多样化。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正视中小微企业“贷款难”与“难贷款”问题,从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入手,从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抵押难和担保难破题,积极进行金融产品服务的开发与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开展信贷、结算、信息、咨询、理财等全方位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在严密的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推出符合中小微企业不同需求、不同层次中小微企业、不同行业的金融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套餐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强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

(一)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构建、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大支持力度,吸收社会资本,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落实好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监管部门、工商局等部门要为中小微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和质押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并按有关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六、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

(一)建立金融运行协调机制。政府综合经济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银行与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不定期的召开“重点项目融资对接与金融形势分析会”,加强项目推介、洽谈工作,研究解决项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升“政银企”合作水平;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利用各方面金融资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应主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助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财政补偿机制。财政部门要整合资金,改善生产性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对信贷及其他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同时要按照财政出资额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本级财政出资控股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和补充风险准备金。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引导农业保险加快发展。

(三)实行优惠的税费政策。财政和税务部门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和减免银行业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有关抵押物评估、担保、过户等中介费用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减轻经营负担。

七、加强和改进监管,促进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银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导向作用,引导和组织全市银行业和金融机构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发展。一是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集中度考核,引导其改变传统思维和观念,树立科学的银行经营理念。二是有效实施信贷投向监管,合理引导信贷投向,促进信贷结构优化。三是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特点,实行差别监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四是搞好风险提示。监管部门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和产业政策的研究,结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监测分析,及时做好窗口指导与风险提示,帮助其有效识别防范风险。

八、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一)建设金融安全区。积极发挥政府在金融安全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金融安全区建设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和措施保障,通过扎实有效措施,为地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营造更好环境。一是公安和司法部门要和银行业机构结合,从严从重打击中小企业逃废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二是法院和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发挥金融审判法庭作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二)督促推动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和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银企诚信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推动诚信银企“强强联合”。对信誉好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推介和金融政策支持,提高企业诚信的内生动力。对不讲诚信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在全市银行业通报,并采取联合制裁措施。

(三)提升公众金融风险意识和全社会的诚信意识。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普及金融知识,强化对社会公众的金融教育,通过开展“公众教育日”和“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增进社会大众对现代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的了解,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和对金融的认知度、参与度。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地下金融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抵制各种非法融资活动,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政府、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之间构建牢固的信用桥梁,打造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