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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贫困医疗救助意见

乡镇贫困医疗救助意见

第一条为做好我县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哈尔滨市《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为: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五

保户、农村低保户(或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

第三条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民政、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同时,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通过社会捐助、扶贫帮困等方式,加大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的力度。

第四条救助方式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大病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对因患大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救助标准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特种传染病救治。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四)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1、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事故伤害等;

2、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3、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4、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五条救助标准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对患大病个人费用难以承担的,当年累计医疗费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救助,对于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中的“三无”人员、重残疾家庭,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按40%比例救助,但当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患有以下疾病的农村特困群众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⑴、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的;

⑵、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⑶、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⑷、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⑸、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⑹、脑中风急性期的。

第六条指定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及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为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为我县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于疑难重症需转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由县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县民政局同意,可到上级医院就诊、治疗。

第七条救助对象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费、出诊费、门诊费、住

院陪护费、特护费、专家会诊费等不予救助。

第八条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人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

农村长期特困救助证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2、村委会成立医疗救助评议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该小组具体负责下列事宜:

⑴、受理申请救助人员的申请,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⑵、入户核实;

⑶、集体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统一张贴在村委会公示栏内,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

⑷、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评议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医疗救助评审小组,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的审核、上报工作,组长由乡(镇)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乡(镇)民政助理担任,吸收有关人员为成员。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审批。

4、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在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度,并委托乡(镇)、村屯对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基金筹集

1、县财政预算资金:资助农村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的财政预算资金,由国家、省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县财政不少于三分之一;

2、县福利公益金按5%比例提取;

3、社会各界自愿捐款;

4、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基金管理

1、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县财政局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将所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纳入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2、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预算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县民政局定期向财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3、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划拨至县财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及时交存县财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4、县财政局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至乡(镇)财政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在1个月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基金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救助对象凭审批手续到乡(镇)财政所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对就诊的特困户给予优惠,制定优

惠政策,减化就诊程序,减免相关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使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