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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所设施建设意见

乡村卫生所设施建设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村级卫生组织在医疗、卫生、保健中的重要作用,更好的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县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发展。市政府年初与县政府签订了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的目标责任书,各村的卫生所(室)要达到《山西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试行)文件的要求,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举办形式

“村卫生所(室)应符合全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社区卫生发展规划,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原村卫生所(室)的基础上,根据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合理设置。除乡(镇)政府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个卫生所(室),距离较近的行政村也可联合设置。村卫生所(室)由村民委员会举办,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和有职业资格的个人承办,属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

二、基本职能

1、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政策和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2、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工作及危重病人的就医指导;

3、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及时转诊,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4、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5、做好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测与报告工作,.参与本村重大卫生事件的处置;

6、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7、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开展健康指导,送医送药上门;

8、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9、负责农村卫生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三、房屋要求

村卫生所(室)用房不得与其它用房混用。要求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与行政村社会活动中心接近,远离污染源。房屋地面、墙壁、屋顶平整光洁,通风采光良好,室内干燥。

10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四室分开;1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房屋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六室分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将建立村卫生所(室)工作作为关心群众、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于十月底前圆满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