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加强村民住宿楼用地意见

加强村民住宿楼用地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我县村集体为村民建住宅楼应运而生,为规范其用地行为,根据国土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村民住宅楼的选址。首先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县城规划区内必须符合城建规划),符合小城镇发展战略的要求及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其次要尽可能利用村庄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第三,考虑到地质环境的因素,做好地质环境评价;第四,鼓励村集体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有步骤地进行旧村改造。

二、严格控制村民住宅楼的规模。村委会要充分论证本村村民集资建楼的申请资格和集资能力,做到既要解决好村民住宅的困难,又要节约用地,避免造成建房无人入住的现象。

三、严格集资建房户的申请资格。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基本法律规定,已拥有住宅的,不得申请集资建楼;如现有住宅确需翻新申请集资建楼的,要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保证在入住住宅楼后按期行拆除原有建筑,退出旧宅基地。

四、严格审批手续。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村、乡(镇)要严格把关,对建楼选址、规模和集资户的申请资格,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同时对所有集资户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城镇居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申请集资建楼。对符合集资条件的村民待入住新楼后,按

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户登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

五、县城规划区,城乡结合部原则上不批准以村为单位建设住宅楼,确需建设的要严把审批关,坚决杜绝“小产权房”或为已建设的住宅楼以罚代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