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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农产品加工企业意见

切实做好农产品加工企业意见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意见》精神,我市推出了“扭住跨越发展,挺进全国百强,建设新型工业基地、商贸物流中心、富饶宜居家园”的奋斗目标,凝心聚智实施“5918”项目攻坚工程,结合全市整体发展格局,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

培育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速实现“五个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培育新型支柱产业、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抓手,是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呈现了迅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与国内先进县市相比,仍然存在着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弱,搞精深加工少、农产品加工转化率低等问题。因此,充分利用我市农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作为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五个发展”的要求为指导,以发展特色农业为基础,以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积极实施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513”工程和我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337”工程,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企业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推进品牌打造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进一步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再上新台阶。

(二)发展目标

根据我市农产品资源分布、市场前景和农业基础条件,以实施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513”工程和我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337”工程为抓手,培育发展玉米、小杂粮、薯类、果品、瓜菜、油料油脂、中药材、饲料饲草、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按照省、市、县三级总体规划、分层次推进、重点扶持的原则,从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中,选择9个规模较大、发展前景好、竞争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作为我市实施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重点龙头企业,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

三、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

结合“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丘陵山区小杂粮区、忻定盆地高效农业区”等“三大区域”建设,以发展特色优质产品为重点,努力构建规模更大、带动能力更强的农产品加工业体系。

(一)玉米加工企业。以我市玉米优势产业为依托,重点培育山西如亮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平盛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龙头企业,以发展玉米淀粉、浓缩饲料、蛋白饲料、配合饲料等系列产品为重点,积极推动玉米深加工项目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以山西石鼓开发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为重点,稳步发展真空、速冻等鲜食玉米产品,拓展玉米方便食品、保健食品加工。

(二)小杂粮加工企业。结合我市优质谷子、豆类、荞麦和糜黍等特色小杂粮基地的建设,重点培育山西石鼓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原平志强农副产品加工合作社等龙头企业,不断增强小杂粮的主食化、方便化水平,提升终端产品的档次和科技含量,提高小杂粮的加工转化率。

(三)果品加工企业。以山西石鼓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重点发展水果分级、包装与保鲜贮藏,梨汁、罐头加工等龙头企业。围绕我市东山丘陵区红枣、核桃基地已初具规模的优势,重点培育1-2个深加工龙头企业。

(四)油料油脂加工企业。以原平市京华油脂有限公司、山西锦绣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大力发展胡麻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等特色植物油脂加工和小品种保健油等特色油料产品,发展蓖麻等工业油脂加工。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实施项目带动战略

以增投入、上项目、扩规模为重点,突出抓好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市、县二级梯次的龙头企业要在制订好五年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技改、扩建项目的建设。要建立项目库,充实新项目,为企业发展提供项目支持和服务。积极引导、鼓励、帮助资源型企业,尤其是已退出煤、焦、铁领域的企业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对资源型企业转产中的项目选择、审批、建设等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好立项、用地和环评等问题。

(二)强化农畜产品基地建设

围绕龙头企业发展,优化区域布局,建设一批优势农产品基地,推进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特别要抓好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农药残留农产品示范基地的建设。要根据优势产业发展的需要,采取专业大户和规模种植示范园区、养殖小区等多种模式,推动基地生产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使优势产品、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提升我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的生产原料。

(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龙头企业要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方式,搞好资本运营。要帮助龙头企业采取控股、参股、兼并等形式进行品牌整合、资产重组,组建企业集团。要支持龙头企业、基地、中介组织和农户之间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完善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利益联结机制。要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指导和政策扶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龙头企业和农户提供全面、完善的服务。从2010年开始,我市财政每年拿出30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打造优质特色品牌

龙头企业要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落实“QS”认证制度,逐步推行IS0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绿色、无公害、有机产品产地、基地的认证。对具有区域优势的产品,要以优势龙头企业为依托,对品牌进行整合,打造知名品牌。鼓励和引导企业搞好商标注册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龙头企业开展的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和省、市组织的名优产品展示、展销等经贸洽谈活动,市(县)政府都要列出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和支持。从2010年开始,市级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我市财政决定每年拿出20万元用于这方面的补贴。

(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积极支持龙头企业组建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要求的优势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要引导龙头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协作,开展专业技术、高新技术培训,帮助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现代管理人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开发专项费用可从企业利润中列支。市级科技发展计划要向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倾斜。要建立科技创新激励制度,采取奖补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从2010年开始,市级科技部门要从研发经费中挤出一定的资金,扶持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企业。

五、加强领导,优化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环境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省财政确定增加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忻州市政府决定拿出2000万元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龙头企业贷款的贴息。我市也要建立

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决定拿出200万元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用于接替产业部分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山西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每年在农业生产用电电价中加收的部分,在上缴省财政后全部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交通部门对列入省“513”、市“337”工程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及基地的道路要纳入规划安排修建。水利部门要对列入省“513”、市“337”工程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及基地建设的水利设施配套予以支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技改资金、科技支农资金等有关涉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权限的前提下,要按照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安排整合使用。扶持资金重点用于项目贷款贴息、企业人员培训等。

(二)加大对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要积极协调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投资者进行合作,建立政府、企业、银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银企合作洽谈会,加强银企项目对接。对列入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省“513”、市“337”工程的企业,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对符合银行优良客户条件的给予重点支持,要搞好公开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可由经营行按程序和权限考察,并在利率上给予尽可能的优惠。对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所需的农产品原料收购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出口产品订单适时安排放贷。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所需的季节性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可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解决抵押难的问题。要设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委托政策性担保公司经营运作,为龙头企业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的农产品初加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煤、焦、铁等民间资本投资新办和扩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8号)相关规定。

(四)实行优惠的土地供应政策

列入省“513”、市“337”工程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可按土地出让现行政策,报经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解决。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允许村集体以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允许龙头企业通过非耕地开发置换的方式获得建设用地。在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要引导农户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流转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营。龙头企业、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用地未永久性固化的,均视同农业生产用地。龙头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

(五)实行电价和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

在省、市、县(市、区)直供区内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对进入省“513”、市“337”工程的龙头企业创办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基地以及在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贫困县内兴办的农村粮食加工业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新增农产品加工企业,供电部门实行用电报装优先。工商、质监、卫生、国土、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要简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运输车辆审批手续,支持和引导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运输企业构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物流网络,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六)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实施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513”工程、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337”工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及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定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并将省“513”、市“337”工程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用足用好上级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抓好落实,搞好服务,共同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