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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管意见

环保监管意见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实施源头污染控制,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查违法行为,防止污染反弹

1、坚决巩固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果,继续以焦化行业清理整顿为重点,对土焦和改良焦遵照“发现一个,坚决取缔一个”的原则,严处,坚决遏制土小企业的死灰复燃。

2、各乡镇和环保、电力、土地、公安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做到守土有责,部门联动,综合施措,依法打击。对于县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土小企业,各职能部门必须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实施断电、经贸、公安等部门要协力配合。全县煤矿一律不准向土焦企业供提供原煤,洗煤企业不准供精煤,对现有的洗煤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经环保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工商、环保部门牵头、交警、运营部门积极配合,对向土焦企业供精煤的运输车辆严肃查处。环保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土焦排污费,按每吨200元征收,逾期不缴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化项目管理,防止新生污染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对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和未执行“三同时”擅自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权限严肃查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坚决制止违法建设项目屡禁不止现象蔓延,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三、实行限期达标,逾期关停取缔

抓好工业源企业未达标工作,明确工业污染企业的治理内容,达标考核主要污染物种类、考核执行标准和达标期限,结合产业和行业结构调整,实行限期达标,逾期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促进全县主要产业的层级的尽快提升。

四、推进“五大”工程,强化环境综治

继续实施“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形象”五大工程,强化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县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分阶段、分区域进行集中整治,逐步取消烧散煤的锅炉和炉灶,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大力推行城市供热拱气工程,有效削减大气污染物总量。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控制扬尘和噪声污染。强化对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临管,加强城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确保饮用水质达标。强化医疗单位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源装置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妥善处置。积极开展空气质量日报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争取2005年底投入运行。

五、强化环保责任,严格实行追究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的有关责任人,将依据《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行政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