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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科技园意见

建设科技园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工业园区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科技工业园区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具体的政策意见:

一、简化审批程序

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各职能部门“联合办公、集中会审、分头承办、限期办结”,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验资、注册及开工建设等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

对属平遥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报批手续齐备,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并转交投资商;对在平遥县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管委会在2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营业执照并转交投资商。

二、优化投资环境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园区管委会一个窗口对外,各种检查评比、费用收取必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和管委会许可,方可进行。

三、基础设施配套

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实行“六通一平”(即建设主干道和次干道,配套邮电通讯、宽带网,供电、供水、排水,建设场地平整),逐步实现整个园区的绿化、美化、亮化,将园区建设成为高标准的现代化工业园区。

四、土地使用政策

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如属租赁性质,前三年土地租赁费由县政府承担,但每亩土地企业需垫支3000元,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后在综合设施租赁费中逐年抵顶。三年后,土地租赁费由企业支付,每亩租赁费为300—1500元。

企业要取得土地使用权,每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税费),并视项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发展前景等情况予以相应优惠。

五、人才、户口、用工政策

工业园区内企业所聘的各种人才,其劳动关系可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同时由公安局负责办理户口手续;属国家干部或聘用制干部身份的,可在档案中保留原身份;符合国家晋级、调资条件的,由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政策办理晋级调资手续。

工业园区内企业中的经理级管理人员属外地城市户口的,可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并免收一切费用;董事会成员未成年子女的入园、入学可按本人意愿安排,并视同本地居民收费。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劳动用工,经劳动部门备案,免收手续费和订立劳动用工合同成交费,用人单位除可使用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外,也可以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但需经劳动部门审批,如劳动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修改意见,该合同文本即可使用。

工业园区内从业人员如须办理暂住证的,经公安机关备案后免收管理费。

六、扶持政策

从搬迁到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达产达效后的当年新增税金和新建企业达产达效后的上交税金的地方留成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用于扶持园区建设和企业发展。前三年返还管委会80%(其中:20%用于园区的继续建设,70%用于扶持企业,10%建立工业发展奖励基金);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其中:30%用于园区的继续建设,60%用于扶持企业,10%建立工业发展奖励基金);第七年以后每年返还管委会10%,主要用于园区继续建设和建立工业发展奖励基金。

七、招商引资奖励

凡是为工业园区内引入内、外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给予奖励,奖金来源为工业发展奖励基金。

1、独资经营项目(含内资):对引进独资项目者,实际到位投资固定资产在500—3000万元(有证明手续)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按1%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到位资金折算成人民币,奖金以人民币支付),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金额上不封顶。

2、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对引进合资、合作项目者,在外部(平遥县外)资金到位后,比照独资经营项目奖励办法,按外部出资额给予奖励。

3、如引进500万元以下符合高新技术项目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项目经工业园区管委会确认后,给予到位资金1%奖励。对引进外资大项目,如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含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以上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外,政府按下列标准另外奖励:

实际投资金额在2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之间(含3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美元至5000万美元之间(含5000万元美元),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实际投资金额在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含1亿美元),奖励人民币40万元。

经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认定后,管委会从所设立的奖励基金或财政资金中对引进项目、资金或技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每次奖励只奖励一个认定的引进者,奖金兑现不超过六个月。

八、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对具有部级、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通过中试且具备工业化生产条件的高新技术,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工业园区尽量为其提供融资及其它服务,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