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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争建创业城市意见

推行争建创业城市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我县被确定为省级创业型城市试点县,我县按照省、市精神制定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工作方案》,为推动创建工作,现提出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就业任务仍然很重,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大力推进创业,是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地统一起来的一项重大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以市场引导、政府调控、全民参与为原则,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撑体系,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创业环境优良、融资渠道畅通、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政策到位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新格局。

我县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结合区域特点和发展现代服务业务需要,开发市场型、门面型和楼宇型等创业场所,为创业者初次创业提供平台,提高创业成功率;组织实施创业型城市试点工作,形成政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长效机制。全县创建创业孵化基地1个,建设“创业一条街”1条,组织创业培训150人,扶持创业400人以上,创业成功率25%以上,吸纳就业2000人以上。

二、完善扶持政策,不断优化创业环境

(一)放宽创业准入。放宽市场准入,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不包括国家公务员)、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县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有需即让”的原则,即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对非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二)鼓励二次创业。积极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实施二次创业,二次创业者可免费享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成果展示活动,并免费为其提供创业项目及自选项目的论证与指导,可参与创业带头人的评选活动,同时每年拟选30户民营企业重点扶持,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就业能力强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便捷服务或贷款贴息,支持其将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就业岗位。

(三)支持离岗创业。紧紧抓住新农村建设和自主研发科技创新活动及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机遇,鼓励扶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离岗创业,引进科技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离岗创办现代服务业,其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履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业务,3年内如因创业失利可以回原单位竞争上岗。3年后如选择继续创业,可保留其职籍关系,由本人全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享受退休金。

(四)实施小额贷款扶持。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的扶持作用。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五)实行创业补贴政策。每年在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创业场所租赁和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引导宣传和创业专家咨询顾问团开展工作等经费补助。创业者初次创业成功后,可在1年内享受创业扶持资金提供的租金补贴和开业指导、项目推介、专家评析、融资等服务。具体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性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者本人属于本县域内就业困难人员、且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享受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岗位开发补贴待遇:创业企业招用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3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群体人员就业,每招用1人,给予200元岗位开发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岗位开发补贴期限为: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经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要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

三、强化创业培训,努力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一)建立“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培训社会化,补贴个人化”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县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职业培训和指导机制,逐步实现职业培训社会化。建立矿区技能培训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为求职者送技能、送岗位,实现提高素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目标;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并提供免费服务;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深入了解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责任,整合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劳动力市场和人事部门主管的人才市场,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并将服务延伸到社区;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将有创业愿望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服务范围,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并提供“一条龙”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参加职业介绍、公益性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对家庭困难、靠借贷上学的高校毕业生,要比照零就业家庭的政策提供就业援助,并实行“一对一”的服务,即确定专人联系,在三个月内免费提供一次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提供二次岗位需求信息,帮助其尽快就业。

(三)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条件者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的吸纳人数,给予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培训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五)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体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要建立一批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习场所,并确定一批适合创业者创业孵化企业,实行创业孵化制度。

(六)大力开展创业服务。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县、乡镇创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创业培训、收集创业项目、组织创业服务活动、协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跟踪服务和指导创业促就业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县级创业培训基地的作用和示范功能,健全县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培训教师管理及教研制度,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实行“三进、五送、四落实”,即创业培训进社区、进乡镇、进各类帮扶中心,为学员创业送政策,送技能、送信息、送经验、送服务,重点抓好四项政策的落实,落实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政策、落实场地。

四、加快载体建设,完善创业服务

(一)成立创业指导中心。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县创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创业培训、收集创业项目、组织创业服务活动、协调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跟踪服务和指导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县财政要为创业指导中心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建立创业服务组织。组建创业咨询评审专家志愿团,采取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业务指导、税费减免、政策咨询、企业融资、市场开发、信息咨询、创业评审等“一条龙”服务。各级各部门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适合城乡劳动者创业的经营场地;要整合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充分利用新城建设、工业园区、招商平台、闲置厂房等,开发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场地,也可通过政府租赁场地等形式,探索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三)提供创业信息服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作好产业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鼓励的行业、产业,投入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建设县创业服务信息网,通过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选拔、购买创业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实施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建立全县统一的创业项目库和创业人才库,达到创业信息共享。对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的全程监控和联动信息化管理。

(四)发挥媒体作用,营造良好的氛围。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促进创业政策、创业项目、创业典型和创业成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月、创业项目推介等系列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建设创业文化、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弘扬艰苦创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向纵深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深入发展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扩大就业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创业扶持政策制定实施、创业工作推进实效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咨询顾问团,加快形成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相关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禁止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二)完善工作机制。全县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在县创建工作组指导下进行。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协作运行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综合指导、培训管理、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考核考评等工作;发展改革、经贸和民营经济发展等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等工作;财政、银行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各级创业、职业培训机构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好落实,确保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