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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乡镇饮水质量工程意见

实施乡镇饮水质量工程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民群众基本生活质量提高,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事关和谐社会推进,是一项意义深远关系重大的任务。为了让全县农村群众尽早喝上安全水、放心水,根据市政府长政发[2007]79号文件精神,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在一至两年时间里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解决全县4.2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一、指导思想、实施办法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提高农村饮水质量标准,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全面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水平。

实施办法;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在全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作要求总体框架内,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统贷统还。国家、省今后下达的饮水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齐,水利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并负责建后管理。

目标任务:力争今明两年解决全县4.2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饮水水质、水量、取水距离和用水保证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设施达到国家有关行业建设标准,尽可能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努力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此项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在农村实施的一项重点工作,各乡镇党委,乡镇政府要将其作为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圆满完成。

二、工作原则

(一)基本依据和解决范围。按照全市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总体要求,以《山西省长治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本依据和解决范围,按照“稳定解决、因地制宜、注意效益、建管并重”的工作原则,根据农村供水特点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全面实施。各乡镇要根据已解决情况做好规划效益的平衡和调整,把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好。

(二)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此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把工作做好。水利部门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体,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验收及运行管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是主要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资金调配、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的前期、中期、后期全程配合;县卫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是行业监管单位,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县监委、县审计局是纪律监督单位,从开始就要介入监管,直至工程完成;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在乡村要采取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宣传;社会团体、机构组织要积极参与、支持,为全面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多做贡献。

(三)工程建设方案与基本要求。县水利局要根据规划内村庄饮水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地形条件、经济状况,合理选择工程方案。对于浅层地下水受破坏或威胁的地区和水质不达标、水源水量不足的地区,要尽可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人口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的村庄可采取建设集中供水点的方式;对于水源有保障的单村,要全部建设规范的自来水供水工程;现有集中供水工程应尽可能实施延伸配套工程;对于水源条件很差或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山区村庄,仍需建设必要的雨水集蓄工程,但必须建设达标的人工径流,同时要提倡蓄水工程实施简易自来水入户。各类供水工程都要尽可能实行自来水入户,经济条件好的村、户还可以入厨、入厕。

(四)饮水安全工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解决规划内人口饮水安全的同时,对没有通自来水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要优先解决自来水入户,但要与村内街道硬化及排水系统建设统筹考虑。

三、前期工作

县水利局要认真做好各类饮水工程的前期工作,饮水水源要提前进行论证,工程建设方案确定后要及时进行勘测设计。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有扩大初步设计,报省水利部门审查批复;50—100万元的工程要有初步设计,报市水利部门审查批复;50万元以下的工程要有简要工程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查批复。

每项工程在开工建设之前,必须要落实项目法人,落实工程所有权、管理主体、管理方式,落实县级领导分片包工责任制,每个项目都要明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实施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工程项目分布挂图,建立完整的文档资料管理机制。

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积极协调工程占地,一般单村工程由村集体调整解决,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按政策解决,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开采深层地下水,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农村饮水工程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程建设要求

(一)工程建设标准

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0)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20~40升;人力取水距离保证在水平800米和垂直80米以内,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供水方式尽可能采用全天24小时供水。

全县统一建设标准。有条件的村要尽可能采用水表集装,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管理技术和设备。各类供水工程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管网铺设都必须符合行业建设规范要求。所的工程都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优良率达到80%以上,要建设一批精品工程。

(二)施工总体安排

全部工程项目无设计批复不能开工。县水利局根据市里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做好开工前施工队伍、材料集中采购招投标,委托监理等准备工作,在要求程序完成后即刻开工。今年要求充分利用有效时间,集中完成工程水源枢纽工程,今冬明春集中力量开展输配水工程,要抢抓施工时机,确保工程进度。2008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2009年完成总体验收。

(三)工程施工管理

严抓施工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凡符合《山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要通过招投标确定,要精心选择签订相关合同,主要工程材料要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买。要加强对工程材料的管理,实行仓储的要建立完善的保管制度,实行现场供货的要落实收发验各个环节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责任明确。工程无论大小,县水利局都要选派技术人员包点、包片、包工程,落实工程进度、质量、管理等各方面责任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要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或巡回流动监理。

工程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长治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长治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执行,要积极采取政府督查、人大政协视察、新闻媒体监督等办法,采取公示、排队、奖励等措施,督促各地搞好工程建设。所的项目要实行现场验收制度,县水利局要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定期检查,分段进行现场验收,尤其对隐蔽工程,要坚持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一工序,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对小型、微型工程和入户工程,项目验收后必须有受益农户或村民代表签字。县、乡两级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限期返工或完善,直到符合质量标准。验收结束后,县领导组要对验收结果统一进行审核,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要通过严把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受益一处。

五、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水利、发改、财政、农业、监察、审计、卫生、国土、环保等部门为成员,领导组全面领导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作,各乡(镇)也要有相应的领导机构,乡(镇)长负总责。县领导组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包县、包工程责任人要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掌握工程情况,负责协调、监督,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各级都要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激励机制、奖惩制度,确保领导有力,措施得当。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公共财政增加投入,扶持引导,确保工程所需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受益农户也要在负担能力允许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投劳投资责任。

根据《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人均估算投资410元(不包括入户部分,下同),省安排投资人均200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省安排投资的10%,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省安排投资的20%,其余由乡村和群众自筹解决。解决全县4.2万多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估算总投资1850万元,争取省以上投资约为844万元,市级配套84万元,县级配套169万元,乡村群众自筹753万元。为解决省以上投资到位晚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17亿元。按照80%自来水入户要求,入户投资约需480-600万元。为了全面提高我县自来水入户率,我县积极出台扶持鼓励政策,对自来水入户工程户补100。县政府在积极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还要动员受益群众投工投劳,鼓励社会资金入股办水,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报帐制,县水利局设立饮水安全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开支,并实行财务公开,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在实际支付中,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竣工报告、财务决算及质量监测报告,由县水利局验收后方能支付。由村集体组织实施和小型工程,实行先干后补办法,各受益村在完成计划工程建设内容并由县水利局验收后,凭结算单据付款,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全程跟踪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人员安全,工程安全。单项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及时进行审计,必要时要进行阶段审计。

七、工程运行管理

(一)明晰产权,落实主体。饮水安全工程要始终坚持“建管并重”和“管理从建设开始、改制从产权入手”的原则。要按照《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山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长治市实施《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细则”,落实工程的运行管理主体,要把产权及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落到实处,做到产权明晰,责任主体明确,有人管,有人用。要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进行确权定界,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二)合理确定水价。农村饮水工程水价要依法纳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实行政府定价。水价制定要在严格审核供水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贫困地区供水工程成本水价高于群众承受能力的,县政府要提供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供水工程划拨“养站田”“养站山”等更新改造基地,为供水单位发展多种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永续利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04]398号)执行。

(三)推行民主管理。按照省水利厅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农民饮水户协会”,落实“议事会制度”,真正让农民用水户参与进来,切实加强对工程运行管理的有效监督。

(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层层建立工程管理考核制度,实行县考核乡、乡考核村的管理约束机制,真正从保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规范工程经营行为;要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核定管理人员,明确管理机构属性,加强人员培训。

(五)加强水源保护。县政府要按照《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较大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监测机构、仪器设备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