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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采购监管意见

加强采购监管意见

为完善招标采购监管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提高招标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构建“科学、高效、廉洁、统一”的招标采购交易平台,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我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系

(一)成立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招标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置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交易事项。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方案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及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竣工结算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招标采购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区采购中心负责具体招标采购交易事务。

(二)加强区本级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的统一管理。本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含村级投资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政府招标采购等招标采购交易业务,全部纳入区财政局统一监督管理。

二、依法将各类招标采购业务全部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

(三)下列使用国有资产、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入区采购中心交易,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项投资概算在2万元以上、50万元已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3.依法必须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医疗器械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4.特殊项目的招标采购,需经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对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三、继续坚持统一招标采购市场的运行原则

(四)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场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资源的原则。

四、严格实行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相结合的资格审查制度

(五)公开招投标信息,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投标活动,区内单项投资概算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网上公开招标。

(六)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请区财政局核准。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降低资格审查条件。

(七)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八)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职责,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可能泄露企业信息的资料和文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小组负责,并应在招标公告的同时发放招标文件。

(九)对招标时限有特殊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可以适当缩短招标时限,但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

五、严格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

(十)区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由区采购中心统一受理,区采购中心应提供高效、规范和优质服务。

(十一)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房屋建筑(不含公共建筑)工程及附属工程、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投资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评标方式。公共建筑、装修等复杂性政府投资项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方式招标。

(十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由合法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得擅自取消和调整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建设工程如需设立预留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控制价10%,特殊情况下需要超过工程控制价10%的,需报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十三)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前2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区采购中心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误差幅度在总造价的±3%以内(含±3%)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幅度超出±3%的,招标控制价无效,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幅度在±3%以内(含±3%)的,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幅度超出±3%的,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

(十四)为利用开发企业成熟的管理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开发企业进行代建管理。代建企业的选择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代建企业组织的施工招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必须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

七、推行建设工程类项目总承包制度

(十五)建设工程类项目应当整体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除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外,招标人不得分解房屋建筑工程的各分部工程,不得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础、门窗、涂料、保温等项目分解发包。设计施工一体化专业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应当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

(十六)工程建设项目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合理划分标段,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标段的,原则上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所投标段的数量,不得限制投标人中标标段的数量。

八、实行保证金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

(十七)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投标人履约和诚信行为;保护招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八)实行中标合同备案制度。核发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原件及保证金证明材料(履约保证金)报区财政局备案。中标人履行合同后,经招标人确认,区采购中心应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九、严格责任追究

(十九)由财政局、招标人组成项目招标领导组,协调解决项目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加强专家评委评审过程的管理,对因评委过错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应追究专家评委责任。

(二十)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中标后不能够正常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取消其承揽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索赔。对以上行为区采购中心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屯溪区政府招标采购交易活动。

十、其他

(二十一)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