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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执法车辆标志工作安排意见

清查执法车辆标志工作安排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辖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车辆标志管理,优化我区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市纠风办《关于清理行政执法车辆标志的意见》的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在全区范围内清理行政执法车辆标志,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的目的和意义

行政执法车辆标志是执法主体形象和执法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严肃性。但近期以来,出现了一些在前挡风玻璃处摆放和在车窗、车体喷涂、粘贴“执法”、“督查”等具有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含义标志的车辆,其标志牌随意性大、标志身份真假难辨,其中有的违规驾驶,有的耍特权,影响行车安全,有的甚至乱罚款,干扰了社会秩序,影响了发展环境。过多过滥的各种行政执法车辆标志不但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同时在群众中形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通过开展清理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车辆标志过多过滥、管理不严等问题,纠正乱用行政执法车辆标志的不正之风,树立执法机关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为我区投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范围包括: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部门及个人的摆放、喷涂或粘贴“执法”、“监察”、“监督”、“检查”、“巡查”、“稽查”、“督查”、“督察”、“巡察”、“管理”等具有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含义标志的车辆。清理重点是:单位和个人私自设计、制作的行政执法车辆标志,假冒和非法使用其他部门执法标志;社会单位、个人车辆非法使用行政执法车辆标志的现象。

三、清理工作原则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执法车辆标志,要坚决予以撤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执法车辆标志要逐一审核,应当使用的标志必须使用主体合法、使用人资格合法、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式样规范、标志固定、清楚醒目、标识明确、不得转借,保障执法机关依法执法,监督执法机关文明执法。

四、清理工作方式和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自查自纠,纠风办督促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安排意见》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所有车辆进行自查,摸清行政执法车辆使用标志情况的底数,填写上报《行政执法车辆使用标志情况摸底登记表》,分别提出保留或撤销意见,应当撤销的立即撤销;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和管理制度及单车影印件,报纠风办审核。在自查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本单位人员的私人车辆进行检查、纠正和上报;各镇办及村干部的车辆进行检查、纠正和上报。

(二)审核规范阶段

市区两级纠风部门根据各单位各部门上报情况,对要求保留的行政执法车辆标志进行审核。对所有可以随意挪动的标志牌,一律不得保留;所有拟予保留行政执法标志的车辆,必须符合清理工作原则,并具备证、照、牌齐全,车体整洁的条件;对经审核获准保留的,督促其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标志;对应当撤销的标志,监督其立即撤销。

(三)联合检查阶段

由区纠风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摆放各类执法标志牌、违规喷涂或粘贴各类执法标识、文字,非法使用以及假冒、伪造车辆行政执法标志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屡纠不改的,除给当事人纪律处分外,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要求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单位、各部门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以全面禁止违规使用行政执法车辆标志,规范管理有政策依据必须使用的行政执法车辆标志。清理活动结束后,市区两级纠风部门对经审核获准保留的予以造册登记、严格监管。对于耍特权,群众有投诉的,及时予以批评纠正,违规违纪的,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