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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规范养老院监管的意见

县政规范养老院监管的意见

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镇(街道)敬老院规范化服务管理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乡镇(街道)敬老院规范化服务管理是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是年县政府十项民生工程之一,为确保此项工程圆满完成,确保五保供养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家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围绕服务与管理,大力促进乡镇(街道)敬老院规范化建设,推进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二、任务目标

(一)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依法为乡镇(街道)敬老院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乡镇(街道)敬老院作为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属于公益性非盈利组织,要按照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的时限要求,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配备乡镇(街道)敬老院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敬老院工作人员按照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乡镇(街道)敬老院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主要指院长、会计等)、服务人员组成,人选原则上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中选派解决。选配敬老院工作人员,要综合考虑年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个人总体素质,特别要考虑对五保供养事业的热爱程度,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人选,经县民政局审核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用。服务人员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

(二)统筹规划,切实搞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分期分批实施”原则和“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工作思路,采取新建、改扩建的方式搞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敬老院,必须达到省一级敬老院标准,改扩建敬老院必须达到省二级敬老院以上标准。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乡镇(街道)要在对辖区农村五保供养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按照集中供养率达到85%以上的规模进行规划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按照100%的规模进行规划建设。要着眼当前,规划长远,避免短期落后和重复建设。建筑结构和内部设施要充分体现人性化,根据老年人的生活习惯进行设计和建设。要充分利用场所资源,着力扩大敬老院建设规模。新建敬老院要选择环境较好、交通方便的位置,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敬老院建设用地划拨、立项、规划设计、规费征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乡镇(街道)要将敬老院规划建设方案及时报县民政局把关和备案。根据国家民政部十二五规划要求,今后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要规划设计出乡镇(街道)社会福利中心的使用空间,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同步建设。

2、落实责任,确保乡镇(街道)敬老院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为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为工程质量提供有力保障。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民政办主任具体负责,同时与住建部门共同承担工程的指导和监管责任。要加强资金监管,各有关乡镇(街道)要设立专帐专户,实行严格的封闭式运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敬老院建设资金的监督和审查力度,杜绝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有限的资金全部用于建设项目。

(三)更新、完善敬老院内部设施,全面提升敬老院档次和水平。县民政部门要在各乡镇(街道)自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全县15处乡镇(街道)敬老院的内部设施逐个逐项的进行核查论证,将各敬老院的床铺、被服、橱柜、沙发、厨房设施、供暖设施、健身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按照档次、质量、新旧程度等进行分类登记造册,本着“整齐划一、经济实用、物品档次不低于当地居民消费水平”的原则,对可以继续使用需要维护的全部维护复新,不宜继续使用的全部更新,必须具备的设施全部配置齐全。全县各敬老院内部设施的复新和配置,在县民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运作,更新完善后,全县敬老院内部设施建设要达到全市一流水平。

三、资金保障

(一)建立乡镇(街道)敬老院管理运行资金保障机制。乡镇(街道)敬老院管理运行资金主要包括日常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根据政办发79号文件规定,按照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数,安排工作经费和一定数量的专项业务经费,保证敬老院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管理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由县、乡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市级财政补助部分按县、乡同比例冲减预算资金。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对五保供养资金、日常管理资金、生产经营性收入、捐赠资金等实行分帐管理,理清帐目,确保专款专用。强化对管理运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供给、合理使用。

(二)乡镇(街道)是乡镇敬老院建设的主体。要对规模较小的敬老院尽快进行改扩建,通过资产转换重组,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资源的集约效应,降低建设和管理成本。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积极筹措敬老院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由各乡镇(街道)向县政府呈交报告后,可从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列支。同时要充分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奉献爱心、捐资建院。

(三)各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敬老院经济收入。

(四)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新建、改扩建敬老院予以资助。新建敬老院达到省一级敬老院标准、入院率达到85%以上的,补贴20万元;改扩建后达到省一级敬老院标准、入院率达到85%以上的,补贴10万元,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验收合格报县政府批准后落实。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的乡镇(街道)敬老院,只审批一次。

(五)县民政局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国家、省、市对养老事业的扶持政策,多渠道争取上级资助项目,以减轻乡镇(街道)敬老院规范化建设资金方面的压力。

四、服务管理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环境卫生、财务、值班、分级护理制度以及各项服务设施管理、档案管理规定;实行岗位责任制,确定岗位工作目标,明确工作内容、程序、职责,落实到人,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责任追究;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坚持院务、财务公开。

2、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工作人员选配办法,任用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有能力以及耐心、热心、细心的人员担任院长,配备热爱社会福利事业、年富力强、有爱心的人作为专职服务人员。原有工作人员不适合乡镇(街道)敬老院工作或多数院民不赞成的,要抓紧予以辞退。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县民政部门要建立敬老院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办班或现场教学、观摩等多种方式对敬老院院长和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3、开展示范带动。要在学习外地经验、制定乡镇(街道)敬老院规范化服务管理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分别从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管理、优质服务三个方面,培养树立先进乡镇(街道)模范敬老院、优秀院长、标杆服务员、模范院民等典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帮、促”活动,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服务管理再上新水平。

4、建立长效机制。乡镇(街道)敬老院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地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形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本着扶强促弱、奖勤罚懒的原则,对乡镇(街道)敬老院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进行考核,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一是设立奖励基金,对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敬老院进行奖励。从今年起,我县每年设置奖励基金不少于10万元,用于奖励乡镇(街道)敬老院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基金从县福彩公益金中列支。二是帮促转化,要根据后进乡镇(街道)敬老院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地帮助、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促进工作上档次、上水平。三是加强督导通报。县督考委、民政局要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并形成工作通报。通过分类指导,重点督促,示范带动等方式,努力使所有乡镇(街道)敬老院都达到省二级敬老院水平,其中60%的乡镇(街道)敬老院达到省一级敬老院水平,真正实现五保对象愿进全进的目标,全面推进我县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