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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设施农地监管意见

增强设施农地监管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新区、埠口港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花卉、苗圃、温室蔬菜大棚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南海新区、埠口港管委,下同)审查。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按照规定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原则先补后占,不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按规定收取耕地开垦费。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本着从严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和破坏的原则,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采取指标控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禽畜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中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对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实行指标控制。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控制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

设施农用地审批采取经营者申请,镇政府申报,农业、国土部门审查,市政府审批的方式。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用地申请。经营主体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持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拟申请用地平面布置图等材料向所在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用地协议应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镇政府申报。镇政府受理后,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和用地协议签订的合法性。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发改、环保、畜牧兽医、海洋渔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立项、备案,报市农业局审核。

(三)农业部门审核。市农业局受理后,主要审核承包合同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承包程序是否规范。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还需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是否明晰,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剩余期限,是否经发包方同意及备案等。审核同意后转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四)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批。根据镇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对设施农用地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权属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耕地占补措施等进行审查,与经营者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收缴土地复垦保证金。涉及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原则先补后占,不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按规定收取耕地开垦费。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设施农用地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实行用途管制。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国土资源、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镇政府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密切协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设施农用地经审批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设施农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