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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城区集市建设监管意见

强化城区集市建设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集贸市场的建设管理,促进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城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目标

集贸市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集贸市场必须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要求,实行属地建设管理,按照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生活、尊重民族风俗、维护环境秩序、繁荣经济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建设,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和摊点业户的经营利益,便于占道市场的清理、疏导和市场整合,有利于道路环境秩序的改善,促进个体经营繁荣,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集贸市场发展规划。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划市场整合范围和建设规模,列入重点工作,全力加快市场规划方案的实施。

(二)建设集贸市场。由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建设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影响道路交通,对原有占道市场,由属地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实施整体迁移。

(三)集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确保集贸市场管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现有占道市场的管理。各管理责任部门、单位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和控制,划定经营区域,实行定点定位经营,制止乱设乱摆行为,禁止乱搭乱建,清理外溢占道影响交通秩序。属地管理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尽快筹建新市场,新市场建成后,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各有关职能执法管理部门全力配合,整合清理摊点入市经营,对拒不入市经营的依法处理。

三、市场开办与经营交易

(一)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

2、具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3、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4、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负责集贸市场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建立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制度,承担集贸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毁坏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

(三)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出租、出售摊位、设施,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变相收取租金、押金等。

(四)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进入集贸市场经营交易,但国家明确禁止上市交易的不得在市场内经营交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从事专营、专卖和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集贸市场经营,农民进入集贸市场直接从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的,可以不办营业证照。

(五)集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1、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扰乱市场;

2、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3、倒卖有价证券或者以有价证券易物;

4、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5、、算命、测字、看相以及从事伤风败俗、野蛮恐怖卖艺活动;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管理监督与责任

(一)市场摊点经营者必须服从管理,文明经商,依法经营,在经营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场开办者认真履行市场日常事务管理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反映事项,凡不履行管理责任义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单位和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管理责任。

(三)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强化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力,影响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的,将追究工作责任。

(四)工商、商务、城管执法、环卫、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质检、农业、林业、畜牧、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场建设管理给予协调配合和指导,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监督管理和依法监察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将追究不作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