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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防空警报体系建构的意见

全市防空警报体系建构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为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提供可靠的预警报知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军分区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不断提高全社会防空防灾综合预警报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战争空袭和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维护国家和地区安全,加快推进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建设目标

人防警报通信系统,是指用于传递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专用或兼用通信网络系统。主要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括警报器终端、控制设备、发放警报专用通信线路、频谱资源、广播电视强插设备、供电设备以及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其建设目标是要按照及时、准确、可靠地传递和发放各类防空防灾警报要求,以通信警报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建成布局合理、覆盖面广、手段多样、设备先进、传递快捷、管理科学、灵敏可靠、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现代人防警报通信网络,为城市防空防灾提供及时可靠的预警信息手段。

三、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人防警报通信系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领导,人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级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国防和经济建设需要,编制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规划及布局、布点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与维护管理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纳入人防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构建高效、快捷的警报网络体系,提高连续报警能力。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建设以城市为重点,建成以固定电动、电声警报为基础,以车载警报、手摇警报、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为补充的多种手段警报发放网络体系,并逐步与驻军侦察、预警系统联网,确保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畅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多级警报发放控制体系,不断提高警报设备的抗毁抗扰能力。在全部实现无线统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重要目标分布情况,适当增加有线警报控制线路,提高连续报警能力。

(三)严格执行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标准。人民防空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市场准入要求,在国家确认的生产单位范围之内进行招标采购,严禁在国家确认的生产单位之外组织招标和建设,确保人防警报设备的安全保密,招标采购活动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四)加强人防警报设备和设施管理。严格执行《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社会化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采取签订警报社会化管理责任书或协议书等形式,对警报通信系统管理职责义务等事宜进行明确和细化。实行管理责任制,做到经费、人员、制度三落实,确保警报设施完好。各级人防部门要加强对警报点设置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对造成警报设施损坏、丢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对车载警报器及有关车辆的管理。在发展固定防空警报器的同时,发展车载、手摇等机动防空警报器,以提高警报设备抗毁能力和二次报警能力。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一)供电部门负责优先保障警报设备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新建警报设备设施时,办理相关用电手续,协助和指导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二)电信部门负责保障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所需的地下管孔、电路和信道,定期对所需通信线路进行测试,确保线路畅通无阻;在战时或平时遇有突发事件,负责保障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利用手机短信等通信手段,配合人防部门做好年度警报试鸣的宣传通告等任务。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保障人防无线电警报网所需专用频率,严禁其他组织和个人占用;对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使用混同或类似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行为进行监测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四)广播电视部门要建立防空防灾警报发放机制,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发放灾情警报信号;负责为人防主管部门在广播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报控制、强插设备提供所需的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负责协助安装和日常维护保养;与其他新闻单位共同配合,做好年度警报鸣放的宣传、通告播放等工作。

(五)城管执法部门对警报器安装和管理工作应给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

(六)驻军通信部门应当利用既有通信设施为当地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建设提供支持保障。

五、警报信号的使用和发放

战时或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或即将发生)时,要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让公众提前预知,做好应急准备,提高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科学制定警报信号发放方案,严格执行发放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发放。

(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警报发放。战时由市人防指挥部确定,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平时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时,防灾警报的发放,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灾情警报的通知》要求执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防灾警报信号按规定及时发放。市政府每年组织1次防空防灾警报鸣放活动,并于鸣放的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制定和完善警报发放方案。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警报信号发放要求和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订警报信号发放预案和保障计划(方案),并及时修订完善。未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不得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途径下载或使用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不得以演习演练为借口,自行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