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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住房建造计划

县城住房建造计划

为加强对我县居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改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住房建设发展现状

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到4.5平方公里,城镇人口6.13万人,城镇化率达到12.82%;全年完成商品住宅投资5436万元,施工面积6.18万平方米,竣工面积4.12万平方米;商品住宅销售面积3.56万平方米。县城规划区住宅建筑面积累计达到110.65万平方米,人均面积20.49平方米,住宅成套率78%,住宅自有率91.3%,据调查数据反映: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1280元/平方米,同比增长11.2%。县城规划区现有套型面积中90平方米以下占78%,90—120平方米占15%,120—140平方米占5%,140平方米以上占2%。住宅建成年代大多数为80年代以后,房屋周围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目前,县城家庭人口结构中,3口人以下占12%,3—4口人占61%,4口人以上的占27%。

二、住房需求预测

预计2012年底,全县实现地区国民生产总值28亿元,地方财政收入4356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700元。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居民收入的稳定提高,居民对改善居住环境需求进一步增强,加之县城旧区拆迁改造,预计住房需求3000套,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可解决1.2万人的住房需求。新增购房需求中,购房区域意向位于远离中心区的占35.8%,位于中心区的占58.6%,其他区域的占5.6%。

三、住房建设年度规划

(一)计划建设住房总面积4.7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2.91万平方米,占地面积31.4亩;经济适用住房0.84万平方米,占地面积9.1亩;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1.3亩。

(二)计划建设住房总面积11.82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9.66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04.1亩;经济适用住房0.72万平方米,占地面积7.8亩;廉租住房1.44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6.6亩。

(三)计划建设住房总面积8.48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6.44万平方米,占地面积71.6亩;经济适用住房0.84万平方米,占地面积9.3亩;廉租住房1.20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3.3亩。

(四)计划建设住房总面积6.35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4.83万平方米,占地面积53.7亩;经济适用住房0.56万平方米,占地面积6.2亩;廉租住房0.96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0.7亩。

(五)2012年,计划建设住房总面积6.54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4.29万平方米,占地面积47.7亩;经济适用住房1.0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1.7亩;廉租住房1.2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3.3亩。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严格把关,建立并完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将9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房控制在70%以上。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采用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按法定的条件、程序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建立购买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公示制度,严格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准入条件,强化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采用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中代建,由县政府按成本价回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管理规定,对经调查落实并建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资金来源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筹措方式,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制度顺利实施。

(四)加大闲置土地盘活力度。根据土地利用状况,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建设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国土部门不得出让土地。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三)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