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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污染设施管理年防治规划

加强污染设施管理年防治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为载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着力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切实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任务目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做到保障运行资金到位,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实现规范、稳定、达标运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或达到应收水能力的75%以上。

1.有建设或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限期完成建设、升级改造任务。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前,要在环评文件中制定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工作预案,改造期间要确保不对下游水体造成污染,建成后处理水质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8-2002及其修改单规定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中中水回用的要达到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已建成投用含试运行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健全运营标准、岗位职责、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监测办法、安全要求等系统管理制度,并贴示于显要位置。要加强工艺运行管理,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测进出口水量及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减排台账及减排档案、日处理污水量、污泥产生量、药品用量、用电量、进出口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要建立健全污水事故性排放和重特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合理的分组检修与更新改造停水计划。因改造、更新、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永久性关停设施的要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临时性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立即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有关要求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达不到要求的要设置备用动力设施,不得以停电为由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水环境。

3.加强对进入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污水水质的排查,严防超标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月底前,所有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签订废水委托处理合同,明确企业排水水质、水量和超过合同范围时的经济责任,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公布控制标准。

4.加强和完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要进行全程跟踪,建立健全污泥产生、运输、接收台账,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5.依法征收排污费,严格落实限期治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标、出水水质超标的以及进水水质超标、污水处理率未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征收排污费。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和超过总量的环保部门要依照环境保护部《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不完善、比对监测不合格、运行记录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的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或应收水能力的75%以及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二)健全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环保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减排档案,提高运行质量,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1.有关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建立准确的污染减排台账,全面掌握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对于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区别情况,征收排污费和实施停产限排,并提请相关管理部门扣减脱硫电价。

2.燃煤发电企业要建立健全脱硫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脱硫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建立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并及时报送煤质、脱硫剂品质和脱硫设施检修、停运、使用旁路排放烟气及非正常运行等情况;控制燃煤煤质,规范操作流程,提高环保管理水平,确保与环保部门实现自动监控联网运行。

(三)加强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做到执法监察到位,管理台账健全,运行情况良好,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各县(市)区要组织全面开展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定期和不定期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并对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以暗查为主,明查和暗查相结合,全面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建立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2.各类重点排污企业都要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档案或台账,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建立岗位责任、操作技术规程、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落实定期维修制度,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落实维修资金,备足维修配件,确保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规范各类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建设。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系统监控中心联网,定期进行在线校验比对,使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充分发挥监控作用。国、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要达到100%验收合格率要达到100%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率要达到100%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率要达到100%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要达到100%

1.各县(市)区要监督有关重点排污企业按期完成不符合稳定运行要求的自动监控设备的更新改造,积极配合由省统一招标确定的自动监控设备运营单位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按要求建设到位。6月30日前,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监控运行。

2.各重点排污企业要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规范,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控设备校验比对,保证设施完好和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保证自动监测频次,数据全面、准确、可靠和规定保存期限。严禁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备或更改、设定监控数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监控系统稳定运行,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提高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时间安排

月份开始,至月份结束,总体上分为六个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自查与自我整改贯穿始终,各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整改贯穿始终。

(一)月上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根据市总体方案要求,进行全面动员和周密部署,并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月日前报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办公室备案。

(二)月底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对照环保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要求,自行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重点排查。重点查看设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满足现有排污负荷需要,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否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设施有故障的要尽快检修,不能满足现有排污负荷需要的要尽快报请深度治理,人员不适应岗位需要的要及时进行培训调整,制度不健全的要尽快完善,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自查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完善设施,规范管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三)月份,为集中检查阶段。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各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逐个检查,发现和梳理存在问题,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拿出解决办法,明确工作标准,制定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市环保部门负责核点污染源,其它由县级环保部门核查,市环境监察、监测机构专项抽查。

(四)月份,为对照整改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根据环保部门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逐项整改到位,确保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各级环保部门要全程参与企业对照整改,全面开展督察督办,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整改到位。

(五)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看企业是否整改到位。对于未整改到位的要进一步提高整改要求,实施限期、停产治理,甚至关闭取缔;对于已经整改到位的适时进行环保后督察,确保稳定运行。

(六)月份,为总结评比阶段。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健全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环保专项行动、污染减排核查、规划建设项目检查等活动,适时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评比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工作分工

(一)加强执法监察。市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月对全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调度,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汇总上报。市环境监察部门每月至少对管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各检查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填写监察报告,记录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依法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二)加强监督性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建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市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安排、调度,监测结果的汇总,编制分析报告,并于下季度日前上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每季不少于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的非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占辖区内污染负荷80%以上的污染企业,每月监测要不少于一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按照行业或地方标准、该企业环评批复规定的项目以及综合排放标准确定每个企业的监测项目,对于铅、汞、镉、砷、铬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当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并按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监测点位,采用相应的监测技术。监测结果按照全省统一的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要在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三)切实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的监督作用。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和完善监控中心的建设,保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即时联网运行,并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新调整的重点污染源和需更新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污染源的安装督导,并会同各级环境信息中心(监控中心)负责保证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稳定联网运行;各级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电力企业设施投运率、运行效率情况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达到应收水能力、污水处理率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经常深入企业具体帮助指导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担任。市环保局成立由各位副局长为组长的督导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严格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要实行环保评优一票否决制。

(二)加强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下大力推广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帮助企业不断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三)加强督查。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