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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宣传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城乡老年人养老的一项社会保障工程,也是党的一项惠民政策,为保障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把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到实处,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学习,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理解透,落实好,各村支部书记、主任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知识的宣传,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识宣传到家家户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重点宣传以下内容:

1、宣传增设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四个缴费档次及对应的政府补贴100元、150元、200元、250元。

2、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3、1963年以前出生的到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不愿补缴的也必须从政策实施之日起开始缴费(即从2010年开始补缴),补缴只能有一次,如果补缴以后中途又有断保,断保几年将推迟几年领取待遇。

4、1964年以后出生的必须逐年参保(不能补缴),缴够15年后才能办理待遇领取。

5、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出国(境)定居、死亡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等新规定。

6、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县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人民政府应代夫妻双方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5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7、城乡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办法:

(1)衔接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参保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加时间。

(3)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明确任务,理清家底,抓好落实

为搞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镇的实际,根据各村(社区)人口等情况,将任务分配到村(社区)。各村(社区)必须认真摸清家底,切实弄清本辖区内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参保对象情况,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一)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参工作:请各村(社区)继续加强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动员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象及时参保。

(二)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保工作:请各村(社区)及时通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及时到龙江邮局存款续保,并督促应续保人员全部缴费续保,此项工作各村(社区)须在五月底前完成。

(三)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年检工作:请各村(社区)及时对本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年检,及时上报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月报表,年检工作须在五月底前完成,年检率须达到99%。各村(社区)务必将年检工作落到实处,对年检弄虚作假,套领国家资金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应年检而未进行年检的,导致影响待遇领取人员领取待遇而引发矛盾纠纷的要严肃追究工作人员的失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