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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档清理工作安排

规范性文档清理工作安排

一、清理的工作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党的提出的要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主要围绕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及继续有效的处理决定。侧重对各部门制发的存在上述现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检查。

二、清理的范围、主体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此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主要是在大规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以来,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部门(单位)和中省直部门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和与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紧密联系以及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主体。清理工作按照“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既规范性文件执行部门负责对以本级政府名义或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执行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牵头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

法制办进行审查。

(三)清理分工。

县本级所属各部门(含中省直部门)以县政府名义或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起草部门进行清理。部门取消或撤并的,按照“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由实际执行部门负责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要提出具体废止、失效、修改和继续有效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清理情况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由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项目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向企业、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增加企业、农民负担、不利于保护企业发展和农民利益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的。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订: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部门认为应当修订或废止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清理意见。

四、清理工作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10月12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清阶段(10月12至10月20日)。各清理主体对全部规范性文件逐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应予废止、失效的具体意见。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沟通,并以县政府法制办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各清理主体应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逐步建立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电子文本及时更新,方便查询。

(二)审查汇总阶段(10月20日至11月10日)。各清理主体将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汇总。具体报送清理报告1份,清理情况统计表、各部门以本级政府名义或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各2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1份。

(三)审查结果公布阶段(11月10日至11月25日)。县政府对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通过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经过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或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否则,由县政府法制办根据《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予以废止。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25日至30日)。各清理主体在10月10日前写出书面清理总结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将对本次清理活动进行统一汇总,形成书面清理情况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县政府和市政府。

(五)检查抽查阶段(10月20日至11月10日)。为加大清理力度,县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各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工作开展不力、不配合抽查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不重视、不安排、不清理或者不负责任、工作疏漏、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清理不彻底、不及时,导致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还有违法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抽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内容、未经公布予以执行、不按规定备案等现象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按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清理主体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临时工作机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拨出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公开清理,接受监督。各清理主体除组织各单位进行集中清理外,必要时,还可以引入“公开清理”机制,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意见。

(三)周密布置,讲求实效。各清理主体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整理,明确工作阶段的时限,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四)认真细致,保证质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细致,清理时,对每一个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对建议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订或废止的清理依据或理由,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五)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县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请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