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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动物类防疫通知

做好动物类防疫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

畜牧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加强动物防疫,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既是提高畜牧业抗御风险能力,推进畜牧业持续发展需要,也是保证动物及其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客观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加大力度,全力预防和控制各类动物疫情发生,保证全县畜牧业的安全,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

二、明确动物防疫原则、内容和目标

全县动物防疫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重点扑灭”的原则。具体防疫内容和目标是:

(一)猪:主要防治口蹄疫、猪瘟、猪丹毒、肺疫等,规模饲养场免疫率达到100%,社会散养免疫率达到95%以上。

(二)牛:主要防治口蹄疫,免疫率达到100%。

(三)羊:主要防治口蹄疫、羊痘等,免疫率达到95%以上。

(四)禽:按免疫程序进行,以防治禽流感、鸡新城疫、禽霍乱为重点,规模饲养场的免疫率达到100%,社会散养免疫率达到95%以上。

三、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一)建立专业防疫队伍。县畜牧部门要通过培训、考试、考核,帮助各乡(镇)确定村级防疫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防疫员证书、聘书,发放上岗证,建立一支素质高、技术过硬的防疫队伍,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防疫网络。

(二)实行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乡(镇)要建立规范的疫情监测点,有固定场所和电话,防疫制度健全,备有相应的设备,如保温箱、试管、平皿等器械,有专职人员负责。各疫情监测点要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普查、监测和建档等工作,对每次监测情况,包括监测地点、动物来源、监测数量、监测结果等,要及时汇总、上报。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疫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总站),由县疫情处理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分片包干负责。县畜牧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养殖存栏量,合理划定防疫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防疫员,不经批准,防疫员不得越范围防疫。

(四)建立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县、乡、村及防疫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目标、责任,做到定岗、定责、定任务。严格执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办法,对防疫员免疫情况进行检查,纳入年度考评。

(五)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根据省、市制定的应急反应预案,建立县应急反应系统,初步形成一整套防止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或蔓延的有效机制,提高我县对外来疫病的早期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

(六)实施疫苗供应制度。县动物防疫站负责疫苗、免疫标识的供应,防疫人员凭供应卡到动物防疫站采购疫苗和防疫器械,并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

(七)建立牲畜免疫档案。防疫员在搞好畜禽防疫的同时,要做好对畜禽存栏量、出栏量的统计,每季度进行汇总,报县动物防疫站分析,并统一建立免疫档案。

(八)坚持集中免疫和经常免疫相结合。防疫员要按规程及要求,经常对一般性传染病进行防疫。县畜牧部门每年要集中时间,分春、夏、秋三次,开展牲畜口蹄疫等一类传染病的强制免疫突击活动。

(九)加大动物防疫监督力度。县兽医卫生监督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饲养、屠宰、运输、储藏等环节中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对未经防疫的牲畜不予检疫,不准屠宰,不准上市交易,不准运输,否则依法予以处理。

四、进一步明确动物防疫工作职责

(一)乡(镇)政府职责:

1、成立动物防疫领导小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防疫工作;

2、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宣传;

3、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做好强制免疫过程中出现的防疫畜禽过敏、死亡等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县畜牧部门职责:

1、负责全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计划的制订,下达防疫任务;

2、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及时报请县政府批准封锁令,并通报毗临地区和有关单位;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3、负责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掌握防疫进度;

4、负责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分析,加强与乡(镇)政府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控制和扑灭疫情;

5、负责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

(三)乡(镇)畜牧发展中心职责:

1、具体负责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动物防疫监督;

2、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

3、做好疫苗、免疫标识供应和技术服务;

4、负责防疫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四)防疫员职责:

1、负责对畜禽存栏、出栏、购入、卖出、出生、死亡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建立动物登记卡;

2、在县、乡的安排指导下,使用统一供应的疫苗,搞好辖区内的动物免疫工作,签发免疫证、佩带免疫耳标;

3、及时准确地向乡(镇)政府、畜牧发展中心报告动物疫情,并参与动物疫病的扑灭和控制工作;

4、协助搞好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五)个体兽医职责:

个体兽医负责协助防疫员做好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

五、强化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畜牧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私购乱防,不按规程防疫,不按规定收费的防疫员,取消资格;对无证防疫,扰乱防疫秩序的,按照《动物防疫法》严厉查处;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严加惩处。拒绝和阻碍动物防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