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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有资产监管的通知

加强公有资产监管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机制,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序流动,避免流失,县政府要求各单位必须严肃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纪律,并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有效配置和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所有,统一监督,单位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凡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资产新建、重建、调配、处置等都必须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三、凡涉及单位资产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事宜,各单位必须事前向财政(国资)部门申报,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县政府批准,上述行为无效。

四、凡涉及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变更、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事宜必须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五、严格资产处置程序。凡是国有资产需出售、转让、拆迁、产权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即: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集体决定)审核同意,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财政部门同意,国资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须报主管县长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国资部门在签署意见前,必须将资产处置情况汇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涉及出售的,必须采取依法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

六、县国有资产办公室是代表县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对各单位资产的处置和调配工作的管理,并与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使用的资产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序流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七、各部门、各单位对依法被起诉、判决、执行的案件,可能涉及国有资产变更的,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八、今后凡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必须将出售所得款项存入国有资产管理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九、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或者弄虚做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财政(国资)、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按规定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备案,隐瞒真实情况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由财政(国资)部门没收其处置收入,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下发后,9月1日印发的《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