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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监管通知

林地保护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发[2005]52号)精神,结合我县林地保护利用的实际,经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林转非情况清查。各乡镇、有关责任单位要于7月20日至8月20日,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既往的“工资田”、“熟化造林地”,及划拨给集体使用的“两荒”林地未按规定造林,将林地转为农田等非林地;乡村集体及农民个人侵占林地开垦农田;各类工程建设、采石取沙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填写林地转非林地清查情况调查表(附后),认真分析原因,说明情况,形成清查情况报告。

二、纠正违法用地行为。对于清理出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以“工资田”、“熟化造林地”等名义将林地转为农田等非林地的,要限期还林;对“两荒”林地未按规定造林的,要收回国有,统一造林;对侵占林地开垦农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由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收回林地造林;对各类工程建设、采石取沙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的,要依法查处。对于拒不接受处罚,或处罚后不补办占征用林地手续的,要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占征用林地管理。各地对申请的占征用林地项目要依法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报。对于清查出的各类工程建设、采石取沙等未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的非法占用林地,经依法处理后,需继续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补办占征用林地手续。

四、强化工作领导。各乡镇及各责任单位要对此次破坏林地清查工作高度重视,组织人员专项开展清查工作,对清查结果不得瞒报、漏报;除依法需补办占征用林地手续的被占林地外,其余各类林地转为非林地的,要制定还林时间表,保证按期全部还林;在全面清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林业局及各乡镇要编制林地利用规划,切实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各乡镇及各责任单位要将填写的林地转非林地清查情况调查表、清查情况报告和还林时间表,于8月20日前一并报送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