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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人管理通知

劳动用人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用工逐步有序、规范、合法,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招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真实地拟定好招工简章,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方可对外招工。招录工作人员后,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到劳动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要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从用工之日起,要依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女工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要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筑企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较为普遍和严重的企业,对有劳务派遣的施工企业和近年来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标准为三个月的工资,建立专户储存。劳动和城建部门要对有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对外公布,对因拖欠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城建部门要取消其在我县境内的施工资格。

三、各种小店铺、小作坊及灵活就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劳动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按规办事,最大限度的保障雇工的合法权利,自觉地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逐步完善各自的用工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单位、各类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违法用工和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在我县尤其是私挖乱采,属于一种严重盗采国家资源的行为,其招用工作人员属不具备用人资质的非法企业的非法用工行为,用工不受法律保护。

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建设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乡镇要对各自辖区的企业用工进行管理,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抓此工作;劳动部门要主动行动起来,积极探索和实践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建立通报、联席会制度,组织对全县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对恶意违反劳动用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经贸、煤炭、城镇联社、供销、中小企业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也要发挥各自职能帮助解决劳动用工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工会要站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关心此项工作;公安部门要对限制人身自由、打骂体罚工人及时解救;城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玩忽职守,不作为或乱作为人员及时处理;各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多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建立正常的工资调节机制和合理的分配制度,积极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