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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管理通知

公司所得税管理通知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税、地税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从本年度开始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当年预征办法。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税务部门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二、国税、地税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要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地税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国税、地税部门要严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管理。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取消查账征收,实行核定征收,以月或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企业所得税检查管理,要下户逐户核实企业利润,按行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对亏损企业或应税所得率较低的企业要开展评估和稽查,挖掘企业所得税税源。

五、各纳税户要严格服从税务部门的管理,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对于不服从税务管理,或利用各种手段偷逃税的企业,由税务部门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