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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捕鱼通知

打击违法捕鱼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打击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鱼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我县生态旅游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制定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打击非法捕鱼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知识,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打击非法捕鱼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养护渔业资源的自觉性,形成广大农民自觉遵守,社会各界支持配合的良好工作氛围。各乡镇要在各主要河流、交通要道上制作不低于三块固定宣传标牌。

三、严格执法确保成效

1、各乡镇对辖区内从事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摸底登记,并报县农委备案。凡持有炸鱼、毒鱼物品及电捕鱼工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文件下发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主动交出所持爆炸物、有毒物及电捕作业工具,逾期不上交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2、严禁非法制售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鱼工具;严禁此类经营广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河道、水库、池塘、稻田(茭白田)等水域从事炸鱼、毒鱼及非法电捕鱼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县农委、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收作业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