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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范文精选

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范文第1篇

在法治发展历史上,由于各国发展的时空差异和内外环境之不同,发展的动力源和途径便形成了各自的一些特点。理论界将这些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概括,认为法治发展的模式大体可分为三类:政府推进型法治、社会演进型法治、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事实上,法治发展无非是各国现代化过程的一部分,它的发展轨迹与各国现代化过程的特征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此,社会演进型法治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指的只能是西方国家在它们法治文化源流和商品经济等因素的作用下,比较自然地渐成法治的历史过程及现实状态。而发展中国家不再具有西方国家当时的历史条件,如果它们试图推进法治的话,一般只能依靠政府的推动力,政府推进型法治便由此而来。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法治发展的模式同样不可避免地采取了政府推进的形式。其实政府推进的法治模式是现时代条件下,传统法治资源贫乏的国家唯一现实可行的法治发展模式。然而,这种法治发展模式中,包含着一个在经验世界可随时看见,在理论上可轻易推演出的悖论或矛盾:即以政府为主导力量所推动的法治存在着一种偏离法治的倾向。我们说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规制来保障和发展公民的权利,但政府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会很自然地强调对自身利益和权力行使有利的东西,而极力规避对自己不利的东西。这也就是说,政府推进的法治模式很少会带来对自己权力限制的结果,通过这种限制欲达到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趋利避害”的行为逻辑在这里同样适用。有学者将政府在推进法治中的这种行为取向概括为“注意力倾斜现象”。认为“如果政府长时间地延续这种注意力倾斜的状态,则市民社会借助法治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显然有落空之嫌,而如不能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规制,中国法治的实现只能理解为一种‘真实的谎言’”,(注:汪太贤等:《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那么,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法治发展的模式无例外地只能采取政府推进型,但这种模式又极有可能无法达到法治的目的。这个悖论或矛盾能够解决吗?

其实,换个视角,这个悖论实际上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推进法治的政府本身必须是法治的。如果一个国家具备了下列这样一个前提,它或许就不存在这个悖论了:即它的政府在结构和制度的安排上是与法治相适应的;或者它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自身的结构关系以适应法治的发展。事实上,这就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显然,在理论上,不是所有形态的政府都具有法治的功能,而只有特定结构形态的政府才具有推进和实现法治的作用。法治的政府结构形态虽包含着某些共同的原则,但却不只一种模式,它既包含了那些已被实践证明有利于实现法治的政府形式,也包含了那些正在通过改革使政府结构关系逐渐与法治相适应的政府形式。

就中国具体的情景而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首先意味着在特定历史条件(革命战争中的战时体制和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所形成的中国政治体制必须作出相应的结构性调整。也就是说,我们业已形成的党政关系和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制度都存在一个与依法治国的价值、原则和现实发展相适应的问题。当我们选择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同时,也就选择了对现行政治结构关系进行改革的策略。事实上,近年来的依法治国实践,已经暴露了我国现行政治结构关系中存在的某些缺陷和不适应。比如:党政关系问题;法院的责任制问题;人大的宪法监督权的虚化问题:司法独立问题;司法审查制度与现行行政和司法之间关系的矛盾问题,等等。

理论和实践均表明,现行政治结构关系适应依法治国的实践应有所改革构成了中国法治发展不可逾越的体制基础。就此而言,依法治国方略及其实施,必然涉及现行体制内多重重大关系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社会主义法治虽然与资本主义法治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在形式上则有着许多共同之处。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合理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平等、宪法法律至上、司法独立、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注:参阅孙国华主编:《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178页。)从理论上来看,上述原则事实上包含了法治在价值、功能、结构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其中,结构原则有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等三项。总体来看,这三项原则也就是中国政治体制适应法治发展必须具备的特征。

其一,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执政党无疑处于核心之地位,执政党、特别是具体的各级党委和各位作为“一把手”的党的书记能否守法事关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局。因此,与法治发展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应该能够在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特别涉及法治发展条件下的党政关系。法治条件下的党政关系与以往存在着显著的不同,具备自身独特的性质,即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不断满足基于保障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党权与政权的功能分化及运行的制度化。党权与政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力,以此差异为基础的功能互补状态构成了二者之间关系的最佳状态;因此,依法治国条件下党政关系的本质是中国政治系统功能的重新分化和定位,即如何在保障党的领导即党对社会政治资源的组织和整合的同时,实现政府社会治理功能的优化和高效率。就此而言,具体关系的调整包括了法治发展进程中党的领导方式的转换、党与人大的关系、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等。其中,执政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对法治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

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出发,我们可以形成有关党与司法机关关系的两个一般认识:一是党与司法机关处于同一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之下,在二者都必须守法的基础上,党的功能与司法机关的职能存在着目的的一致性。党作为政治过程的主导结构,它不仅可以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参与并主导法律的形成过程,而且还可以通过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政治和组织领导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这与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职能是一致的。二是在此前提下,党与司法的关系应以法律的有效实施为限,即党对司法的领导只能以法律的实现为目的,而不能以作为支配力的领导本身为目的。这是确定党与司法关系的理论基础。这意味着党与司法的关系应围绕着以有利于法律实现的目的进行配置,而不应考虑别的什么因素。实际上,在党与司法的关系上,所谓实现党的领导在最终意义上只能以法律是否获得有效实施为衡量之尺度。理论上这个尺度所包含的道理也许是浅显的:既然法律在中国是党主导的政治过程的结果,那么,还有什么比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更能表达党的领导呢?以法律的实现为价值目标,就必须考虑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种的特殊性质,以及这种性质到处所表现出来的不受法律之外因素干涉的内在要求;就必须考虑党的权力作为政治权力的特性和作用范围,并寻找二者的契合点。在理论上,党的领导权在一般意义上同样也可分为支配力和影响力两个要素,基于这种划分,党的领导或介入司法领域的方式在总体上应被界定为:在司法过程之外行使支配力,而在司法过程之内保持影响力。(注:参阅程竹汝:“论依法治国条件下党与司法的关系”,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4期。)

首先,党应主要通过法律的方式建立对司法的领导关系,即将党的司法政策通过人大转化为法律的形式,以此对司法过程及其司法角色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就法律实现的价值目标来说,这应该成为党领导司法的主要途径。在这一主要方式中,党对司法的支配力以主导有关司法的公共政策即法律的形成为限,提供司法过程和司法角色只受法律约束的条件和氛围。这应该被看作是现实法治生成的一个基本条件。如果听任党的各级组织,包括政法委员会直接向司法机关司法政策的做法,不仅两套规则体系将使司法过程无所适从,而且这种做法所包含的权与法的矛盾将在根本上危害法治的形成机制,从而使我们追求法治的努力化为泡影。其次,党应通过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角色在司法过程之外的选任和监督建立对司法的领导关系,并且这种领导关系成立的唯一条件是:必须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式进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这应成为各级党委对司法领导关系的一个刚性限度。所谓刚性限度意味着各级党委只能在这个限度内即通过人大的职能机制来发挥作用,并以此对司法过程形成影响力,而不可将其权力直接应用于司法过程。现实中的经验一再证明,“党委对案件的调阅、书记对案件的批示、政法委对案件的协调、党组对案件的讨论往往易曲变为个别人在党的名义下,侵蚀司法独立性,损害司法公正性的借口。”(注: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载《法学》,1999年第9期。)

其二,权力制约原则。在政治体制中,安排有某种程度的权力制约的制度性关系是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任何权力不受制约都必然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这已是被无数次的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规律,社会主义国家也概莫能外。法治之所以强调政治体制中的制约性安排,是因为政府或官员作为组织起来的力量,在一般情况下他们是分散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根本无力抗衡的。一旦他们不守法,社会便缺少在秩序范围内的纠错手段。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唯一的途径就是在政治体制中安排权力制约的结构,从而以组织起来的力量相互抗衡,所谓以权力约束权力。在政治体制的问题上,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强调权力的集中和统一,强调针对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分立”原则相区别的社会主义“议行合一”原则,认为以人民主权为价值基础的国家权力是不可分割的。殊不知国家权力不可分割,并不等于政府权力不可分割。反之,如果政府权力没有必要的职能分工,国家权力便缺乏现实化的途径。也就是说,现代政府权力的分化并不是承认对国家主权的分割,相反它是国家的各项权能通过权限的相互分工,在相互配合中实现统一国家权力的必然途径。(注:参阅(日)美浓布达吉:《宪法学原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256页。)因此,政府体制中的分权制度实在不是国家主权统一本性的对立物,而恰恰是它的必然要求。恰到好处的分权,是现代性政治体系的要素之一,代表了政治发展的科学化倾向。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包含着有关权力制约的基本制度,那就是: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接受选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由各级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在我国的政府结构中,制度性的权力制约关系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二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职能监督,即检察机关的法纪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这两个方面的监督关系中,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人大监督权行使的法律化和实效化问题;司法审查制度在相当程度上的“虚置”问题等。

人大监督权的法律化问题是指作为中国政治体系中法律地位最高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监督权的行使迄今为止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即我国目前仍然缺少一部统一的用来规范各级人大监督权的监督法。人大监督权行使的实效化问题是指宪法、法律所赋予人大的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权力在操作上的现实性问题。比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的职责,但实践证明这个职责的履行如果缺乏专门机关的协助的话,很可能流于形式,目前的情况便大体如此;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是人大法律监督的重要方面,但现实中这一领域存在着相当多的违法现象(比如地方保护主义的行政规章)说明这个权力的行使并没有真正落实;各级人大对其所产生的官员享有质询、弹劾等权力,而现实中相对于这部分官员较常见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人大对这项权力的行使并不多见,这其中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在相关程序上缺乏操作性。(注:我国的宪法和各种组织法一般都对各级人大行使罢免权作了较严格的限制,比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所产生之官员的罢免案须由主席团、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实践中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极为罕见,这种情况说明“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的条件限制过于严格了。笔者认为罢免案提出的条件拟宽松一些,在我国人大的政治场合,罢免案多一些并不是坏事,即使提案的质量不高,它对官员们也是一个警示。)而司法审查制度的“虚置”问题是指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自建立至今的20多年里,一直面临着受案数低、撤诉率高;当事人不愿告诉、人民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权难以进行司法约束的尴尬局面。总的来看,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在这套体制形成之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法治的要求,即制度设计缺乏充分的法治视角。就上述问题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影响来看,人大监督权的落实当是最重要的方面,这方面的改革不仅需要调整多重关系,同时也需要新的制度介入。比如:应安排专门的机构协助我国人大负责宪法监督的事宜;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问题上,可将立法审查与司法审查结合起来。在理顺行政与司法的关系的问题上,应改变目前以横向为主导的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模式,建立以纵向为主导的司法组织体系,使司法机关的地位能够适应司法审查的职能要求。

其三,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法治条件下政治体制的一个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原则和特征。就理论的渊源来讲,法治发展之所以必须要求司法独立,其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司法权的内在规定性必然要求司法独立。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而裁判权的内在规定性,一方面要求裁判者相对于纠纷当事人的中立性;另一方面要求裁判者相对于社会各方的自主性。也就是说,司法过程至少在形式上或程序上必须是中立的和自主的,否则判断就不成其为判断。判断的客观性要求排除判断过程中的各种主观的和外部的因素的干扰。这种基于判断本性所产生的“自然正义”,反映到司法过程中就是要求司法机关的裁判过程要有对当事人中立和对非当事人自主的制度和程序安排。二是司法在现代宪政秩序的结构性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必然要求司法独立。如果说将政治权力的实际运行纳入法律的范围是宪政构成的必要条件,那么,司法基于法律对政治权力的作用就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是否能够在现实的权力关系中成为一个自主的领域则是它起作用的前提。一旦将政治权力主体行为的合法性纳入司法的视野,司法相对于其他政治领域的独立就是必要的和顺理成章的了。在政治权力主体可能成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司法“判断”的客观性要求它远离政治权力家族的其他成员并与之保持独立。三是司法的根本价值即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说到底,有关司法独立的种种制度安排无非是源于公民权利的价值需求。诚如学者们所言,司法独立的客观依据是实现正义和保障人权。(注:周汉华:“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条件,而司法公正的内涵归根到底就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保障权利既是司法最终的价值诉求,也是司法独立的最终客观根据。

当前,中国的司法独立面临的问题很多,比如法官、检察官的质和量的问题;司法机关对人大负责的责任制问题等。但就目前我国司法对政治权力起作用的法律安排而言,最需要关注和改革的是司法与行政的关系。由于司法机关被赋予了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诉讼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权力,我国原来在没有这项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司法与行政的制度关系便面临着这样一种压力:即司法机关正常履行其职能的条件是它不能受制于行政机关,但我国业已形成的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资源供给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另一方面,与此相关司法机关的现实政治地位低于行政机关,它的宪法地位有待于进一步落实。这两方面关系既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宪法原则不相容,又极不利于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法治的发展。关于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学界较多的观点倾向于改变目前司法物质资源的横向供给体制为自上而下的纵向供给体制,但这种改革需要许多配套的条件和较高的改革成本,我们认为无论这种资源供给关系如何变革,实现此关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都是最为关键的。(注:参阅程竹汝:“构建依法治国条件下司法与行政的规范关系”,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由于德治与法治在价值上存在着相通和重叠之处,法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同时也就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德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因此,我们上述从法治的观点出发,对我国政治体制的结构特征及改革要点的描述和分析,同样也适用于德治的观点。在国家治理方式的意义上,所谓法治与德治无非是政治体制的特定功能而已,因而它必须体现在政治体制的特定结构中。结构与功能是对应的,有什么样的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功能与之相适应,反之亦如此。然而,在理论上,德治作为政治体系相对独立的一种功能,它对结构的要求又必然会表现出自身的某些特点。

德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之一: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现代政治伦理的核心,当然也就构成德治对政治体制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从法治的观点看,人民主权同样构成了其在政治体制上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我们之所以把这个原则看作是德治对政治体制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因为在这个原则的背后依托着人人平等、人在政治权力之前并构成其存在的目的等价值因素。我们一般将现行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看作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然而,当我们问及为什么一切权力应该属于人民时,问题就会回归于因为人是生而平等的、是先于政治权力存在的、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等价值领域。事实上,这个原则是法治与德治关于政治体制的一个共同的基本要求。或许可以这样说,从人民主权出发,法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包含了某种最基本的成分,如必须有体现人民授权的选举制、一定形式的代议制以及种种责任制等;而德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则不仅如此,它更加偏向于某种本质上的成分,如体现人民利益等。

人民主权作为一个德治原则,就是要求我们的政治体制中要凝结着一种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政治体制中的各种制度、规范、机构、乃至具体行为都能够真正地表达、实现人民的利益。就此而言,可以说历史上还没有一种政治体制真正地实现了德治所要求的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也仅是以此为目标的一种实践中的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也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的制度化的表现形式,在从人民到权力的制度安排中,它包含着这样的一组关系:选民与代表的关系、作为个体的代表与作为整体的代表大会的关系、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一府两院”与公民的关系等。在这样一个连续性的政治权力形成和行使的过程中,政治权力是否能够被规范到为人民服务的轨道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制度、规范、机构科学的设计和安排,依赖于这样的安排对政治权力的导向。列宁讲制度关系具有思想关系的性质,强调的就是在政治体制的设计和安排上原本是有科学与非科学之分的。就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在上述诸环节的总体架构上,既与中国超大社会的特殊国情相适应,也具有将政治权力规范到为人民服务轨道上的倾向。但作为一种人民主权的实践形式,现实中的各种权力腐败和滥用现象说明它仍存在着某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中,在上述几组政治关系的体制运行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体制性倾斜”或权力失衡现象,就是特别需要关注和改进的方面。这种普遍现象指的是上述每一组关系的体制运行实际上都存在着向后一方:代表——代表大会——“一府两院”的倾斜。在实践上,这种倾斜表现为选民一旦向代表授权以后,就再难以约束代表;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和约束不够甚至难以约束等。在理论上,这种倾斜是一种可以称得上是抽象权力向具体权力的倾斜,而人民主权便是理论上最为抽象的权力,因此,这种情况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处于某种失衡状态。比较注重权力的形成,而对权力的行使规范不够。邓小平多次讲,我国党和国家制度的一个常见问题就是权力过分集中,上述政治过程中的问题实际上反映的是同样的情况。

德治对政治体制的要求之二:现实有效的官员监督机制。德治的这一要求与法治的权力制约原则又有相通之处,但与法治不同,德治之所以强调政治体制中对官员的监督机制,一是着眼于监督机制本身具有惩恶而扬善道德功能;二是着眼于随监督机制而来的官员行为的规范性对国家治理的道德影响力。理论上,德治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官员们实际行为的道德影响力,这同时也是中国古代德治的一个主要经验。然而,官员行为的道德影响力又缘何而来?其中,政治体制的塑造无疑是最主要的渊源。在政治体制中,这种塑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政治体制对官员的实际吸纳过程。从德治的观点看,这个过程具有两方面同等重要的道德影响机制:一是塑造官员的道德影响力;二是过程本身必然产生的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导向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吸纳官员的标准只是这种作用的一个因素,重要的是实际的吸纳过程及结果对官员和人们行为取向的影响。现实中标准与实际过程相脱离是常见的事情,应该说标准(在既定的情况下)与实际过程越是趋向于一致,政治体制的这一过程对社会道德的正面影响也就越大;反之,一旦实际过程与标准严重脱离,那就必将带来社会道德严重滑坡的恶果。就此而言,我国一段时期以来,在官员选任中,各种非制度的因素如“跑官、买官、卖官”等现象充斥于实际的干部选任过程,法律所规定的干部选任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被弃之一旁。这种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应该对社会上道德失范现象负相当大的责任。另一方面,官员道德影响力又主要是政治体制中所包含的对官员行为约束机制的一个结果。同样,监督机制的实际作用过程也具有两方面的道德影响功能:一是监督机制对塑造官员的道德影响力发挥着保障作用;二是监督机制本身的存在和实际过程对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一般而论,对权力和官员的监督是否有效、是否做到了防微杜渐,与官员行为的正当性和整个社会的道德信念、风气直接相关。如果一套监督制度刚性程度比较高,它的有效性使得官员们决不敢越雷池半步,社会就会正气高扬;反之,如果一套监督制度是柔性的,它对官员们的约束只限于“碰上了倒霉,绕过去没事”的话,整个社会的道德信念就会瓦解。就像社会学家罗斯描述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又一个的人便从高尚的多数中脱落下来。这种致命的无法无天的传染病将加速地蔓延开来,直到社会秩序崩溃。”(注:(美)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5页。)因此,如果说官员们的道德状况对这个社会的道德状况负有相当大责任的话,那么,相关的监督制度是否有效就不仅只涉及对官员行为的导向,更涉及整个社会道德信念的维系。

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监督结构包括了三个部分:执政党系统中的纪委,行政系统中的监察部门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从总体上看,这三个部门的主要功能都指向了官员的行为,除了人民检察院职责更为宽泛一些之外,其他两个部门都是专门用来监督官员行为的。客观地讲,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监督结构的安排是较为周延的。有资料表明,在监督机制的作用下,近年来我国贪污腐化等职务犯罪泛滥的态势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权力腐败和滥用的一度泛滥以及目前仍不容乐观的情况说明,我国这套监督结构的有效性是存在问题的。(注:据中纪委的材料,自1992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34925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5548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9万人,地厅级干部4100多人。材料来源:《中国青年报》2002年10月18日。)

政治体制范文第2篇

摘要:政治体制改革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极大地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成为现代化建设中的矛盾焦点。十六大是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好时机,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重要的日程,是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理论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治现代化

多年来,中国人对21世纪有一种特别的憧憬和祝愿,这缘于我们特有的“世纪情结”。

19世纪,是堂堂中华由天朝大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世纪,是由盛而衰的屈辱世纪;20世纪,是中国人民不断冲破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奴役,最终赢得民族独立,开始探索和建设现代化的世纪,是灾难深重倍经曲折的世纪;21世纪,必然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世纪。作为我国现代建设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肩负着神圣的使命,历史把重大责任赋予了我们党,人们对我们党寄矛厚望。我们已经进入了21世纪的第一年,明年我们党将召开新世纪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即十六大。十六大确定什么样的主题,关系到我们党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关系到中华民族以什么样的姿态朝着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迈进。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迅猛推进,面对新世纪的挑战和机遇,我们深深地感到,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将之确定为党的十六大的主题,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大业的迫切需要和历史性的伟大选择。

实践证明,作为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改革开放是邓小平理论最显著的时代特征,要真正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就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全面改革和全方位开放的有机统一,不可偏废。改革,不仅包括经济体制改革,也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开放,不仅包括对外开放,也包括对内开放。在邓小平改革思想中,政治体制改革占有相当突出的位置,政治体制改革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本确立的,是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和不断强化指令性计划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很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早在1980年8月,邓小平就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精辟地分析了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20年后的今天,我们重温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讲话,仍感到它有巨大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1“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2“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3邓小平的这篇重要讲话,是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我们都知道邓小平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4的名言,在此之前邓小平还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5的名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邓小平先后多次提出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在《邓小平文选》中有相当深刻的论述。1986年6月10日邓小平在听取中央负责同志汇报当前经济情况时就鲜明地指出:“现在看,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形势。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6过后不久他又说:“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71986年9月-11月,邓小平多次集中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他说:“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8在十三大前后,邓小平又多次阐述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能有的人会说,那些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是邓小平在1989年“政治风波”以前说的,此后他未必再坚持了。我们认为这种揣测是毫无根据的。1989年“政治风波”后,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特别强调“十三大的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字都不能动。”9这“一个字都不能动”肯定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不能改变。在中央编辑出版《邓小平文选》时,据说有人建议邓小平同志删去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但小平同志不答应。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邓小平文选》一、二、三卷是1993年和1994年陆续出版发行的。可见邓小平并未改变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看法。在1992年初南巡谈话中,邓小平再次号召全国人民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敢闯”、“敢冒”,突破姓“资”姓“社”的束缚,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的标准。这说明邓小平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态度是一贯的。邓小平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在新世纪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强大武器。

政治体制改革不仅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内在要求和逻辑结果,贯穿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我党历史的伟大转折,中国开始了被称作“第二次革命”的改革开放。1982年9月十二大确定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伟大纲领。十二大报告说:“党和国家领导体制、领导机构的改革,主要是消除权力过分集中,兼职副职过多、机构重叠、职责不明、人浮于事、党政不分等种种弊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并向全党和全国人民说明“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10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第一次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11986年9月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使这几个方面互相配合,互相促进。”12《决议》还突出强调“高度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伟大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在人类历史上,在新兴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形成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并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一是没有集中力量发展经济,二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今后“要从小学开始,在进行理想、道德、文明礼貌等教育的同时,进行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13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在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基础上,首次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了突出的位置。十三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入,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愈益紧迫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应该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不可能最终取得成功。党中央认为,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全党日程的时机已经成熟。”14十三大把政治体制改革推上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峰。可令人十分心痛的是,随后不久即发生了1989年国内“政治风波”和80年代末及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这些巨大的政治事件,使刚刚起步的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被迫中断或推迟。

1992年初,邓小平发表了具有深远意义的南巡讲话,极大地解放了全国人民的思想。同年10月召开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性突破。十四大报告也提出了“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报告说“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995年9月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二O一O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重要保障。”1997年9召开的十五大,再次提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报告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15十五大报告除了提出“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外,另一个重大提法是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从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的实践历程来看,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邓小平理论,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开始萌芽,经过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最终在十五上被正式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地闯过一个又一个禁区,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得到实质性的突破,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进展。可以说,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已逐步与国际接轨,私有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开始实行重大的战略调整,曾长期被视为资本主义东西的市场经济、现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证券等等都已为我所用,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全球经济大循环。从高度集中封闭的计划经济到开放的市场经济,我国只花了14年的时间就实现了历史性的大跨越。但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政治体制改革已经严重滞后。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建设进展缓慢,虽然从十三大到十四大、十五大,我们每次都提出了建设民主政治的目标,但一直没有实质性的具体内容。关心政治体制改革的人都知道,十四大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已从十三大提出的着重解决党政分开、权力下放等问题转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推进机构改革等。人们开始普遍远离敏感的自由、民主、人权的讨论和研究。所以尽管我国政府在90年代先后签署了两个重大的国际人权公约,但公约全文亦未公布,有关人权方面的问题也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和讨论研究。我国有关政治制度改革方面的报刊、杂志十分稀缺,相关的探讨文章也更是凤毛麟角。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得到加强,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极大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导致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极大地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阻碍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成为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矛盾的焦点。

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为此,总书记高屋建瓴,

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号召国人要勇于“三个创新”。2000年10月十五届五中全会特别指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归根到底要靠改革。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6所谓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就是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因此。十六大是我国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时机,也是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必然选择。

现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在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础上,我国又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为我们及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我们说十六大应把政治体制改革确定为主题,并不是说硬要等到明年十六大召开时才去研究和部署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应当从现在开始,解放思想,突破传统僵化思想的束缚,着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研究、探索和创新,为十六大提供一个既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成熟理论和具体的可操作性方案创造必要的条件。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应该在总结以往正反方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主政治。这就要求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上也应象经济体制改革一样,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突破姓“资”姓“社”的束缚,按照“三个代表”的总要求,对原有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不只是进行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进行根本性地变革。我们认为以下几点是值得大胆探讨和认真研究的。

其一,关于党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问题。我们党是执政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这条好办,在实践中也一直是这么做的。问题是党如何做到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条。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管全国各党派、团体及其他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法律,包括执政的共产党都必须在宪法的管理之下活动,这是不容置疑的。但事实上我国党代会的职权要远远大于人大会。这里的根本问题是,究竟是党的利益至上,还是国家的利益至上或者人民的利益至上的问题。虽然从理论上说,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利益,但如果没有一个建全的制度做保障,往往会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这方面的历史教训是十分深刻的。现在世界上大都是政党政治,西方发达国家在野党一旦当选为执政党,它们既能做到实行本党的方针政策,又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明确不搞多党制,但怎样吸收和借鉴当代世界政党政治的一般做法,值得研究。

其二,关于各派如何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作贡献的问题。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一条是没有问题的。作为在建国前大声疾呼建设中国民主政治的八个派,如何发扬自己争民主的优良传统为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建设作出历史性的贡献,这是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调制度是我国政党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各派自愿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世界政党史上少见的一个特殊现象。各派究竟怎样做到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想照、荣辱与共,”尤其是派如何监督执政的共产党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创新。监督执政党的法律程序、法律手段和法律效力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到“互相监督”的实际效果。执政党监督各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如果不从体制上理顺、不从制度上保证各派的监督权,“互相监督”只不过是一句空话。各派如果在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建设上无所作为,那么它们存在的历史价值和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就会大打折扣。

其三,关于民主建设问题。建设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马克思说过,无产阶级首先是要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我们党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顺应全国人民呼唤民主的愿意,以摧枯拉朽之势推翻了的国民党政府,建立了新中国。毫无疑问,已经上升为统治地位的共产党理所当然应该实行普遍的民主。在20世纪40年代,各种政治派别和民主人士渴望中国能真正建立起民主政体,他们对专制腐败的国民党十分厌恶,但对共产党也极不放心,他们担心“共产党好以民主为口头禅,在未掌握政权之先,他们大声疾呼民主和言论自由,实际上他们不过利用民主的机构去打倒民主”。令人遗憾的是,建国以来我国民主建设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特别是、一伙实行反人民的“法西斯统治”(邓小平语),使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遭到了毁灭性地破坏。邓小平深有感触地说过:“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17。我国在民主政治建设上,一定要吸取苏联的历史教训,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原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现任俄罗斯共产党中央书记的久加诺夫十分深刻地总结过苏共垮台的惨痛教训,很值得我们警醒。久加诺夫总结道“苏联共产党垮台的真正原因是它的三垄断制度,即共产党员以为自己想的说的都是对的��垄断真理的意识制度,以为自己的权力是神圣至上的��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以为自己有不能说但可以尽管做的特权福祉��垄断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我国民主建设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各级实行任命制。早在1891年,恩格斯在谈及德国的政治时曾经写道:“州政府任命专区区长和市镇长官,这在讲英语的国家是绝对没有的,而我们将来也应该断然消除这种现象。”18我国各级官员的任命制,既受长期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又受苏联模式的严重影响。实行任命制的一个突出弊端就是各级官员对上阿谀奉承、溜须拍马、点头哈腰,而对下则官腔十足、颐指气使、目中无人,其结果必然是远离人民群众,为官作老爷,官僚主义盛行。这种任命制是导致各级官吏行贿受贿、腐败盛行、严重脱离群众的制度根源。因此,尽快把任命制改革为民主选举制是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要求。十五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19我国已开始在村级实行直接民主选举,这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重大举措,但由于各项相关制度不配套,村民自治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好党政关系的基础上,将全民直选由村级尽快向上推及到乡镇和县级政权,并最终实现全国各级政权的民主选举。

其四,关于政府角色转换与职能转变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政府是无所不包的全能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政企分开,还权于企业,政社分开,还权于社会。政府角色应定位于公共行政的范围之内,凡是属于企业和社会职能而政府越位的都应该退回来,凡是本应由政府负责而原来做得不够或缺位的应该补上去。现在我们的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又管不好的事,同时,本应由政府负责的公共事务,比如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等,政府又做得远远不够,人民群众很不满意。从政治学角度上说,国家财政供养的范围应该是履行国家立法、司法以及公共行政职能的单位、群体和个人。可我国国家财政现行供养的范围太宽太滥,这是我国财政入不敷出成为“吃饭财政”的症结所在。首先,一切党派、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只要不是履行国家公共职能,国家财政就不应该支付其办公费用和人头经费,各党派、社会团体所需活动经费应由其所数属成员交纳党费、会费以及接受企业赞助和合法经营所得维持其自身的运转。而我国现行对各党派、社会团体等实行由各级经营所得来维持其自身的运转。而我国现行对各党派、社会团体等实行由各级财政全包下来的做法是很不科学的,国家财政对这一块的供养每年不知要耗费多少亿元。其次,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包括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单位也不应该由国家财政包下来。这一块的财政支付数额肯定也是相当惊人的。再次,我国行政成本太高。我国机构臃肿,人员众多,政府机构改革一改再改,还是走不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西方发达国家并不像我国这样经常进行机构改革,可他们的机构既相当精简又相当稳定。现在我国“吃皇粮”的人数不仅是历史之最,也是世界之最,官民比例高达1:30,即平均每30个老百姓要养活一个“吃皇粮”的。加上我国各级干部大吃大喝,文山会海,浪费十分惊人。我们讲国家穷,没有钱办教育,没有钱搞社会保障,没有钱搞公益事业,等等。依我看,只要我们真正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我国完全有财力在全国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完全有财力实行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完全有财力进行卓有成效的公益事业建设,等等。

政治体制改革应该成为十六大的主题。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求我们必须冲破苏联模式的束缚、冷战思想的束缚、传统僵化思想的束缚以及封建残余思想的束缚。如果我国在新世纪初叶能够顺利地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主政治体制,我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大大激发出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可靠的政治保障。

参考文献:

1、2、3、5、1、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pp.327,329,336,168,176。

4、6、7、8、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pp.116,160,164,176,296。

10、11、12、13、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pp.272,289,416,426,469。

15、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件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pp.435,438。

1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0),p.29。

政治体制范文第3篇

一、中苏两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区别

(一)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舆论动员

改革具有批判性和创新性,要改革就必须对原政治体制进行批判,使人们认识到进行改革的必要性、迫切性,也就是必须要进行舆论动员。但同时改革也具有继承性,这就决定了这种批判必须把握好一个度,过或不及要么会产生和否定一切的倾向,要么会影响改革的广度、深度和坚定性。但是,苏共在这个舆论动员过程中,犯了两个致命的错误:一是过分宣传、渲染“差距论”(即戈尔巴乔夫在改革初期否定安德罗波夫的“发达社会主义起点论”,宣传苏联尚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差距甚远的理论),在人民群众,特别是中青年思想上造成了严重混乱,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的错误思潮泛滥成灾,从而导致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对苏联共产党、对十月革命道路的否定;二是在对历史问题进行反思和甄别时,对斯大林的评价采取了不实事求是的全面否定态度。以戈尔巴乔夫为首的苏共领导在发出“不留有空白点”的号召后,对舆论不加引导,反思过去就变成了否定革命历史、否定革命所造成的全部现实;批判斯大林和历任领导的错误以及体制的弊病,变成了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做法的结果正如美国政论家米克尔·达维所言:“由于片面地、完全否定地把党和国家的百年历史说成集权政治,从而为反共提供了和继续提供肥沃的土壤。”[1](P.160)这样,后来的苏共垮台和苏联解体就成了逻辑的必然。

中国在反思历史时,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正确引导下,对晚年的错误,对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以来领导工作上的失误,采取了实事求是的、唯物辩证的分析态度,将的正确方面,对中国人民和中国历史作出过伟大贡献的方面同他晚年的错误加以区别,将思想同他发动“”的错误论点完全区别开来,从而正确地评价了及其思想,避免了简单化的、全盘否定的错误做法。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作出了历史性的杰出贡献。在1980年3月至1981年6月用一年多的时间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过程中,邓小平做过多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谈话,为我们党正确评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多次对中央负责起草决议的同志讲:“单单讲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同志说了许多好话,但因为过去一些制度不好,把他推向了反面。”[2](P.297)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起草决议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自己跟自己打架”,他所反对的往往是他过去坚持的正确的东西,他所坚持的实质上是脱离了他以往思想正确轨道的东西,解决这个难题,得益于邓小平的多次指点,他说:“同志的错误在于违反了他自己正确的东西。”[2](P.298)这样就使我们党把和思想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把批评的错误和坚持思想统一起来。正像一些党外人士所言:《决议》是个杰作,表现在它是用思想来批评同志的错误。[3](P.850)

(二)关于全面改革的布局

在社会主义改革的布局问题上,我们认为,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先导是社会主义改革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特定的经济政治条件决定的。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它的整个体制的优越性和弊病的根子都是在政治体制。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建立先于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是在政治体制的指导和影响下建立起来的。最初建立的政治体制具有高度集权的性质,所以随后的经济体制也有了高度集权的弊病。这一主从关系使经济体制的任何变动都受制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不改革,或者改不动,不仅会阻碍经济改革,甚至能使经济改革陷入失败的命运。所以从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需要出发,改革必须以政治体制为先导。在改革的布局问题上,戈尔巴乔夫所犯的错误就在于,他既没有处理好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又在后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中犯了一系列严重的错误,因此导致了苏联整个改革的失败。戈尔巴乔夫在其上台的前三年,一直都是以经济改革为中心的。以经济改革为中心没有错,错就错在苏联的经济体制改革没有以投资少、见效快且在苏联一直属于瓶颈的农业为突破点,为了保持经济发展的速度,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点又放到了重工业上,其结果是不仅经济发展速度下降问题没有解决,而且经济形势还进一步恶化,从而延误了改革的时机,挫伤了群众的改革期望,增加了改革的难度。在经济改革受挫的情况下,以戈尔巴乔夫为首的苏联共产党把改革失败的原因简单地归咎于苏联存在着“障碍机制”,归咎于各级党政部门的“保守势力”抓住权力不放。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宣布把政治改革放在首位,企图以此来摆脱改革遭遇的困境。从此,政治改革全面铺开,形成了不断升温的全国规模的“政治热”。在“公开性”、“民主化”的口号下,各地的罢工、集会、示威游行层出不穷,规模日渐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党和政府机构根本无法集中精力从事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革,各种集会和示威游行更是直接影响了生产。正如俄共中央书记久加诺夫所言:“各种政治运动、代表大会、会议和集会挤掉了对最费功夫的经济结构的改造。”[4](P.70)其结果是,政治体制改革不是引导、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而是妨碍、影响了经济改革,使经济改革因陷入政治斗争的泥潭而无法进行下去。

中国的实践经验证明,经济体制改革总要以某种程度的政治体制改革为先导,没有一定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任务本身就不可能提出来,更不用说取得成功;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反过来又会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并对它提出更高要求,二者呈良性互动关系。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22年来,中国之所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正是因为我们从三中全会起,首先改革政治体制。如果不是三中全会打破新的个人崇拜、个人集权,发扬党内民主,恢复正常的社会政治秩序;如果不是对党的领导体制、组织体制、干部体制及行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使我们党形成了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我们就不可能打破思想僵化、端正路线,不可能顺利地实现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实现对内改革、对外开放,从而也就不可能获得经济改革的巨大成功。中国的改革,正是由政治体制改革起了先导作用。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开始的,“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5](P.252)这就说明,包产到户不仅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建立,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日益增强,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着重讨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提出要党政分开、权力下放。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经济的民主与法治又推动了政治的民主与法治,党的十五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因此,从实践来看,中国的改革是以政治改革为先导,经济改革从来都没有离开过政治改革而单独推进;另一方面,它又对政治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三)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突破点的选择

政治体制改革的涉及面很广,要解决的矛盾很多,那么突破口应选在哪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只能从各国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实际出发,从影响各国社会主义建设大局的关键问题出发来进行选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核心部分,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命运和前途,而苏联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一直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一是个人集权、领导职务终身制和指定接班人制。二是党和国家的监督机制名存实亡,当一把手决策严重失误时,党和人民无法发挥纠正错误的作用。三是苏联的干部人事制度不能把真正有能力领导党和国家的优秀人物推到适当的领导岗位上去,以至于苏联党和国家领袖政治文化修养退化。既然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存在着这么严重的问题,按说戈尔巴乔夫的改革应以此为突破口,但他把改革的突破口放到了国家权力机关体制的改革上,提出了“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口号。戈尔巴乔夫提出,苏联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通过民主化、公开性把权力交给苏维埃和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要摒弃僵化的权力体制,建立一个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保障人民全权的、以法治国的新的权力结构。把本来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过去曾不恰当地集中于党和党的领袖)还给苏维埃,理顺执政党与苏维埃的关系,使苏维埃真正成为国家的权力机关,这也没有错,问题就在于,从1989年底开始,戈尔巴乔夫在改革国家权力体系方面的基本思路已经不是“全部政权归苏维埃”、完善苏维埃制度,而是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彻底向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过渡。戈尔巴乔夫的苏维埃改革,既没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也没有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其结果是“非苏维埃化”——劳动人民政权的丧失。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为突破口的,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选择,是因为我们党从“”的发动中看到了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弊端,即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领袖个人并且失去了民主制约。1980年,邓小平在其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尖锐地把“领导制度”改革问题摆到了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其中又着重论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存在的“令人无法容忍”的弊端,指出:“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稳定的改革……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2](P.333)毫无疑问这一讲话抓住了我国政治改革全部链条中的关键环节,重点突出,击中了要害,既符合实际又深得民心。在邓小平这一讲话的指导下,从1980年~1982年,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了如前文所述的重大改革和调整。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在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党形成了一个实行改革的有希望的领导集体,在推动中国的改革问题上,最高决策层意见和步伐一致,政策统一,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四)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社会主义社会同其它任何社会形态一样,都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三位统一体”,它在政治上的奋斗目标就是要建立高度的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对这一点,任何马克思主义者都不会反对。威·李卜克内西在谈到社会主义与民主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时指出:“社会主义和民主不是一个东西,但它们不过是一个思想的不同表现,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从来不可能相互矛盾,没有民主的社会主义是臆想的社会主义,正如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是虚伪的民主一样。”[6](P.7)列宁非常精辟地写道:“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7](P.168)从中苏两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两国均存在着严重的破坏民主、破坏法制的现象,领导人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党和武装力量又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两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以实现真正、切实的社会主义民主为根本目标。但是,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上,戈尔巴乔夫选择了“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戈尔巴乔夫的“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并不是像他所说的那样,是“更多的社会主义,更多的民主”,而是政治多元化、意识形态多元化,武装力量非政治化和国际关系人道主义化。由于戈尔巴乔夫的“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强调要根本改造整个社会大厦,强调要排除两种社会制度的对抗性,由于戈尔巴乔夫强调的民主没有政治界限,因此这种对过去制度的破坏直接导致了政治多元化,意识形态多元化,导致了苏共的垮台和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2](P.168)并说:“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2](P.176)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会议都曾论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虽然不同时期在提法上不无差异,但从总体上来看,却是明确的、一贯的。那么,这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主政治呢?党的第二、三代领导集体主要强调了两点:(1)这种民主政治首先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基于此,邓小平多次强调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强调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照搬西方的那一套民主,不能搞多党竞选、三权分立和两院制;也多次强调必须划分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议会民主的界线。(2)这种民主又必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为了保障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根据我国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条件,我们又确定了适合自己国情的选举制度,即对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和根本内容,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逾越的政治界线,对这一点,我们无论何时都不能动摇。

(五)关于政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实行多党合作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8年就深刻地阐述过这个思想,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恩的多党合作思想并把它付诸实践。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到1922年底,苏联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布尔什维克党一党独存、独掌政权的局面。苏联的一党制有很多弊端:党政合一、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决策上无法保证民主化和科学化;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戈尔巴乔夫上台后,不是去改革和完善本国的政党制度,发展党内民主,而是急急忙忙引进西方的多党制,致使政局大乱。戈尔巴乔夫在政党制度的改革上主要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逐渐抛弃了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列宁提出的关于党的组织建设的根本原则,但是1991年7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的苏共纲领草案和戈尔巴乔夫的报告,则对民主集中制只字不提,相反确定了个人自由原则:强调要保护少数,允许党员公开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允许党员“围绕纲领自由结社”,从而正式承认党内派别活动。苏共抛弃“民主集中制”使党内派系林立,严重削弱了苏共的战斗力。二是逐步接受并实行多党制。戈尔巴乔夫认为,苏共地位不能用宪法条文“强加于人”,“实行多党制并不是悲剧”。1990年召开的第三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修改了苏联宪法第6条。新修改的宪法规定:“苏共、其它政党、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被选入人民代表苏维埃的代表及其它形式,参与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8](P.276)这样就在法律上取消了苏共的执政党地位。1990年3月以后,形形色色的政党和运动在苏联成立,一些非正式组织也纷纷改建为政党。这些政党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搞垮苏共,取而代之。就这样,抛弃民主集中制和实行多党制为苏共培植了掘墓人。

在中国,由于历史原因,除共产党以外,还存在着长期与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八大派。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一直都是多党合作制。曾讲:“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9](P.279)当然,在1957年以后,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由于1958年又在知识分子中“拔白旗,破权威”,特别是由于“”的发生,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987年在邓小平的明确指示下,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概念,并第一次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作为一种制度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并列提出,这就从政治体制的高度进一步规范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政党之间的关系,规定了各民主政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1989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第一次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提了出来,并正式确定派是“参政党”的地位;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把这一制度正式载入宪法,变成了国家意志;党的十五大又将这一制度列入了党的基本纲领中。我国的这种多党合作制度既不是一党制也不是多党制,而是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它兼有一党制和多党制的优点,既发扬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从实践来看,中国的这种政党制度,促进了政治民主,有利于监督机制的完善,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势。

二、对中苏政治体制改革比较的重要结论

恩格斯曾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影响,那么,要使它们愈来愈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这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10](P.319)他在这里所讲的实际上是规律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同其他任何社会运动一样,也有着其内在的规律性。同志曾多次强调要“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对人类发展规律的认识”[11]。本文对中苏两个典型社会主义大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行对比,其目的就在于通过总结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经验,探索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规律,从而指导社会主义各国的实践。通过对中苏两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重要结论,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三条规律。

(一)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上看,必须坚持适应性原则

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每一个政策、措施、方案的出台,从指导思想的出发点来看,都必须坚持适应性原则。这个适应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它必须与国家的政治生态环境(或曰政治国情)高度适应,这种政治生态环境主要包括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二是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适应政治现代化、民主化的客观规律。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必须适应本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包括国体、政体和政党制度等。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它的核心是哪个阶级掌握政权;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这两者与政党制度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适应国家的阶级本质并有效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发展。苏联政治改革的失败正是它否定、抛弃基本政治制度的结果,而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是以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为前提的。我们在改革中一直强调:党政分开、权力下放等等,绝不是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在新时期更好地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政治体制改革也绝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它的完善。

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它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一定的政治形式是以一定的经济形式为基础的,当一定的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政治体制也就必须随之发生变化。对社会主义各国来说,经济的发展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政治体制形成冲击:首先,经济的发展会造就高度的城市化、高识字率和高水平教育,它也带来就业结构的变化,导致农民在规模和重要性上的下降,以及知识分子和城市工人的发展。后两个群体会不断要求在影响他们的政策上有发言权和影响力。第二,经济增长造就了一个更为复杂的经济体系,这样的经济越来越难以受到国家的控制,从而引起了传统政治体制的结构和功能的诸种不适,如宏观调控弱化、管理体制的交叉、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失衡、人事干部制度的滞后等。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多元化、社会分层也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要采取有力措施整合利益分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适应其经济基础的上述变化。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是基本上相适应的。正如前文所言,我们的改革首先是政治改革起了先导作用;到8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改革的全面展开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开始认识到政治改革的滞后性,并疾呼“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5](P.176),从此,政治改革在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权力下放、基层民主等方面迈出显著步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又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健全民主制度。苏联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是完全脱节的。在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前,苏联的政治体制改革是落后于其经济的发展的。在苏联,从60年代初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城市人口开始占其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农业人口从20、30年代的83.1%下降到20%左右;另一方面,非体力劳动的白领阶层迅速成长,使苏联在一个相当短的时期内,便从一个农业国变成了一个具有现代文明的工农结构的国家。这种社会基础的形成必然要求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即必须打破传统的过分集权的政治体制。但在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前,苏联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是缓慢的,甚至是使传统的体制更加完美和精致。戈尔巴乔夫上台后,苏联的政治改革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完全脱离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并且实际上不考虑任何经济后果。苏联在改革中,把民主、自由、透明度、公开性等问题炒得火热,似乎政治体制改革搞得轰轰烈烈,但是,这些空洞的政治叫嚷,由于离开了经济基础,不仅任何实际问题、任何涉及国计民生的问题都解决不了,反而不断发生社会、政治震荡,并且引发了经济危机。苏联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之前,先行建立起立于其上的高度民主体制,不仅是一种脱离实际的空想,而且还会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倒退。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适应政治现代化的客观规律。所谓政治现代化是指传统政治社会向现代政治社会的演变过程,其实质是从传统专制制度向现代民主政治的转变。它的根本内容和根本标志是民主化和高效化。民主化的最关键方面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民主化的选举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府组织形式;第二,严密和完善的社会法制体系,真正实现由传统社会的人治向现代社会的法治转变;第三,政治决策的科学化和透明化。高效化是指政治系统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即能够高度有效地发挥政治系统在动员资源、组织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为实现以上方面,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要积极进行民主政治建设,探索实现民主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参照借鉴西方国家在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层面上的一些机制和方法。如西方的选举制、任期制,就是同封建主义的世袭制、终身制相对立,并比后者进步的东西,我们就可以借鉴。再比如,“三权分立”制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应用“权力制衡”原则而采取的统治形式和权力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三权分立”,但不等于也不应该把权力制衡原则一起抛弃。

(二)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方法上看,必须坚持有序性原则

政治体制改革是个最敏感的课题,它不仅涉及到敏感的意识形态问题,而且稍有不慎就容易被敌对势力借题发挥。如果在这样一个敏感的问题上掌握不好火候,就会出大乱子:改革过快,会引起社会动荡,导致翻船;改革太慢,其它改革进行不下去,也要翻船。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坚持有序性原则。所谓有序性,一是指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二是指政治体制改革要有秩序,即要有目标、分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也决定于党的性质、党的领导作用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民主又是有阶级性的,世界上并没有超阶级的、全人类共同的民主。在社会主义国家,发扬民主是为了调动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苏联的实践证明,撇开党的领导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然会走到邪路上去,甚至会为敌对势力夺取政权打开通道。苏联的改革需要苏共充当推进改革的核心力量,但从戈尔巴乔夫上台开始,苏共就由于多年来的官僚化、腐化和内部意见分歧没有形成一个改革的领导力量。随着戈尔巴乔夫“公开性”、“民主化”、“多元化”的新思维的推行,苏共的领导地位、领导权因多党制出现、总统制的确立而被夺走;苏共的形象因其历史成就在“反思潮”中被一笔抹杀而被完全丑化;苏共的骨干队伍在戈尔巴乔夫扫除“障碍机制”、大批撤换干部中被搞得七零八落;苏共的组织系统因淡化民主集中制而涣散,党内派别林立。面对这样一种状况,戈尔巴乔夫还能靠什么来推进改革呢?实际上,从戈尔巴乔夫推行新思维开始,苏联政治体制改革的失败就已成定局。中国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一直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也是政治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他强调:“共产党的领导,这个丢不得,一丢就是动乱局面,或者是不稳定状态。一旦不稳定甚至动乱,什么建设也搞不成。”[5](P.252)

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秩序。原因在于“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或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障碍,需要审慎从事。”[5](P.176)所谓有秩序就是指必须有目标、分步骤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消极等待。这是一个策略问题。首先,必须制定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这个目标既要体现最大多数的根本利益,又要预示人们将能得到的实惠,只有这样才能使改革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并鼓起人们改革的热情,使大多数人挺身奋起。其次,要分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也就是说,政治体制改革要看整个条件的成熟程度,一步一步地来,不能急于求成,匆忙行事。邓小平强调:“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搞不行。”[5](P.284)中国国家这么大,情况太复杂,改革不容易,因此,决策要慎重,方法要细密,步骤要稳妥,不论干什么工作,都“要先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大干,那样就乱了”[5](P.177)。以中国废除党和国家领导职务终身制为例,由于这个问题是长期以来逐步形成的,要一下子废除不现实。邓小平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从十二大设立顾问委员会,通过这样一个过渡性组织形式,争取在十年到十五年内比较稳妥、比较顺当地解决这个问题;到十三大时,邓小平“搞了个半退”,部分老同志退了下来;十三届五中全会,邓小平身体力行,完全退下来,带头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十四大时,顾问委员会如期完成其历史使命,退休制度初步确立。在这个过程中,邓小平分步骤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领导艺术体现得淋漓尽致。苏联的情况刚好相反,它的整个政治体制改革是在目标模糊、缺乏充分准备、统盘考虑、周密论证的情况下进行的,以至于出现了一系列的失误:首先,在改革时机的选择上对苏共就极为不利。具体来说,戈尔巴乔夫是在舆论导向严重失误,苏共威信显著下降的情况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其次,改革缺乏周密完整的计划。许多改革措施的制定都非常草率,如总统制这样重大的问题,从出台到戈尔巴乔夫当上总统,总共只用了40天时间。第三,对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缺乏预测和应变对策。因此,当这些后果出现后只能被动应付,步步退让。这就直接导致了苏联国内很快形成了权力涣散局面。正如利加乔夫所言:“它证明一些人操之过急,不愿意考虑可能的后果。……刚刚开始建立新的,就急于破坏旧的。”[12](P.281)

(三)从政治体制改革的奋斗目标来看,必须坚持协调性原则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不仅涉及到政治体制内部的民主、高效,而且还涉及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从这一点上来说,政治体制改革的协调性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改革全局来看,必须正确处理政治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二是从政治体制改革内部的关系来看,必须正确处理领导者、执行者和监督者的关系。

首先从全局来看,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间存在着一种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是动力,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并提供基础,政治体制改革的着眼点,就在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必须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过分追求形式上的民主。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又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前提和保障。邓小平多次强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它们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在联系,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最大的目的是取得一个稳定的环境……中国最大的利益就是稳定。只要有利于中国稳定的就是好事。”[5](P.313)“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5](P.284)需要指出的是,邓小平所讲的稳定,不是指静态的稳定,不是指维持现状、停滞不前,而是指要维持社会政治安定,这是一种动态的稳定,是一种发展中的平衡。静态的稳定是排斥政治体制改革的,因为政治体制改革肯定要破坏现状;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积重难返,终有一天会导致政治体制的全面危机。动态的稳定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结果和理想状态,它也将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89”政治风波以后,邓小平进一步指出:“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在于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这不只是个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5](P.354)他还讲:“没有改革开放的成果,‘六·四’这个关我们闯不过。”[5](P.371)换句话说,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没有稳定带来的种种好处,人民就不会拥护政治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一旦失去了来自民间的支持,就会演变为高层的权力斗争、反对派的权力争夺,从而诱发政治震荡。为此,必须在动态中把握好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稳定的程度。社会主义国家在改革和建设中必须经常注意把握好这三个度,使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其次,在政治体制改革内部,必须正确处理领导者、执行者和监督者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从政治结构来看,与西方社会有很大的不同。西方社会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而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结构的核心是党的领导,怎样正确处理党与其它各类机构、组织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内容,在所有这些关系里面,怎样正确处理领导者(共产党)与执行者(政府)和监督者(包括人大、政协、纪委、群众等,从体制改革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指人大)的关系又是重中之重。在领导者与执行者的关系上,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克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实现党政分开及党政的合理结合。(在党政关系问题上,一些文章往往只谈分开,不谈结合,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不能不言“政”、不理“政”的,关键是要合理划分党与政府的职能,在这个基础上党与政府各司其职。)在这个问题上,列宁倡导的关于党政关系的两条著名原则,即党的领导原则和党政分开原则永远都是正确的,党的领导是根本,党政分开是为实现和改善党的领导服务的。在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戈尔巴乔夫所犯的错误就在于,虽然他认识到了苏联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弊端,但他把划分党政职能演变成了抛弃党的领导,并直接导致了苏维埃政权的消失。在领导者、执行者与监督者的关系上,党及政府要时时记住,党和政府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是人民赋予的,党应该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通病是缺乏监督或者是监督不力,尤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没有落到实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必须使人大(或苏维埃)的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在领导者、执行者和监督者的关系问题上,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党的领导、政府严格依法从政和发扬人民民主的统一。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经过20多年的风风雨雨,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民主的实现程度问题,权力过分集中问题、腐败问题等。从政治体制改革的适应性、有序性和协调性三规律来看,当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应首先从农村突破,中国的民主应首先在农村中推行,从村、乡镇、县一级一级实施。通过基层民主特别是村民自治,一方面可以为上层提供许多可以借鉴的关于民主建设的实用经验,另一方面,可以为民主建设培养力量和社会基础,从而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包围城市的民主建设之路。

收稿日期:2002-03-2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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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选集(第5卷)[M].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政治体制范文第4篇

第一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时间是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即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

大家知道,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大体说来,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初建于新中国诞生之际,形成于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又在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中不断得到强化。这样一种政治体制,不能不是一种党政不分、权责不明、过分集权的体制。到“”期间,在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更是把这种体制推向极端,使其弊端充分暴露,以至于酿成对国家的空前浩劫和巨大灾难。“”结束后,痛定思痛,中国共产党在指出经济体制改革任务的同时,也开始思考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就是思考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结晶。这篇讲话是这一时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我们党在80年代初期有关政治体制改革总体思路的一个集中体现。这篇讲话经过政治局讨论通过,发至全党,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献。时至今日,仍然是指导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这篇讲话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作为其关键领域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作了系统深入而又精辟明确的论述。其着眼点主要是如何从制度上防止“”这类历史悲剧重演,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问题。这篇讲话敏锐而又深刻地分析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产生根源、问题的实质以及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式方法。改革的锋芒所向,直指原有政治体制的“总病根”——“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从而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指明了原则和方向。

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主要是提出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纲领,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思路,提出了系统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对于政治体制改革还未来得及作全面的设计和规划,只是提出了继续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的任务。

第二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部署阶段。时间是80年代中后期。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从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向城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遇到了政治体制的阻碍,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出来。邓小平敏锐地感觉到了这个问题。从1985年下半年到1987年上半年间,他多次指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页必须把政治体制改革提到议事日程,并强调指出应该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0页他指出:“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4页邓小平一方面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另一方面又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具体化,要进行总体设计,要有一个蓝图。他指出:“一九八O年就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但没有具体化,现在应该提到日程上来”。《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0页“改革总要有一个期限,不能太迟,明年党的代表大会要有一个蓝图。”《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178页1986年9月,中共中央成立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开始了总体方案的酝酿和设计。1987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七中全会原则同意了《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决定将这一设想的基本内容写入十三大报告中。随后召开的中共十三大对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共十三大报告认为,我国原有政治体制,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主要是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兴利除弊,清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该报告把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概括为“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依据这一思路,提出了近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实行党政分开;进一步下放权力;改革政府工作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以中共十三大召开为标志,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全面开始启动。这一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涉及到许多方面,许多领域,但改革的核心,还是直指我国政治体制的“总病根”,即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问题。第三阶段:总结经验调整思路阶段。时间是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

中共十三大之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全面启动,逐步深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不久,国际国内发生了震惊世界的重大事件,就是苏联东欧剧变与国内的“六四”风波。如此严重的事件,对于我国的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不能不产生重大影响和冲击。面对这样重大的事件和国内外的复杂局面,如何正确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这对我们来说既是个难度极大的课题,也是一场极为严峻的考验。

邓小平以非凡的战略眼光和政治胆识,以彻底唯物主义者无所畏惧的大无畏气概,顶住了难以想象的压力和干扰,特别是来自“左”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三步走”发展战略不动摇。他强调,十三大报告一个字也不能改,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基本路线和一系列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同时,又反复提醒全党,中国改革已经进行了10年,是总结经验的时候了。要认真总结经验。对的坚持,不足的加点劲,错的赶快改。正是因为有邓小平掌舵,在这样重大的事变面前,在来自各方面的重重压力下,中国改革开放的航程才没有改变。但在具体思路和作法上有所调整和改变。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大致是这样一种状况:第一,从基本思路上看,原来政治体制改革是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任务提出和部署的,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强调得比较多,政治体制改革的地位和份量比较突出,但后来调整为“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的地位和份量不那么突出了,有时只提民主法制建设,甚至干脆连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提了。第二,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原来着重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强调党政分开,下放权力,改革干部制度等,后来变成了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立和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机制,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等。第三,与此相适应,在实践中,政治体制改革有所放缓,从而在整体上,使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有的学者曾这样论述这一时期的政治体制改革:从8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由“攻坚战”转入“战”。这种调整和变化意味着什么呢﹖这就意味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发生了转移。具体说,就是从着重解决原有体制的“总病根”——权力过分集中的“攻坚战”,转移到完善那些本来就比较好的原有体制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等上来了。这些方面的制度,从总体上说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只是有些不完善之处,需要在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加以完善。而作为原有政治体制“总病根”的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体制,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性不相容的,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的,必须加以变革,而且是“革命性的变革”。邓小平反复强调改革也是革命,其意义就在这里。

客观地说,当时国内外政治形势发生这么大的变化,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内容作一些调整,是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明智的。当时面临的紧迫问题,是继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不因国内外突发事件的发生致使改革开放发生逆转。邓小平南巡谈话的真正意义就在这里。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是迫于形势剧变不得不做的暂时调整,只能限于“一定时期”而不能把这种调整长久化。

有人在总结苏联东欧剧变的原因和教训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似乎是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造成的,至少政治体制改革是原因之一。这恐怕是因果颠倒。其实,任何历史事变都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是社会矛盾长期积累而得不到缓和的结果。如果一定要从错综复杂的漫长因果链条上找因果关系的话,那就只能是:苏联垮台的主要原因,是出于苏联的领导集团无视时代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期坚持僵化的旧体制包括政治体制,致使长期积累的众多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总爆发的结果。历史经验证明,适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并非必然带来社会不稳定,相反,它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不从体制上清除不稳定因素,社会安定只能是暂时的、表面的,迟早会因为诸多社会矛盾的积累而出现不稳定和社会动荡。只有及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起灵活有效的社会控制体系,使社会矛盾及时解决,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如果不从根本上触动权力过分集中这个政治体制的“总病根”,势必严重影响一系列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根本解决,最终影响社会稳定。

第四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期。时间是从90年代中后期至今。

在1992年10月的中共十四大上,根据邓小平南巡谈话的精神,中国共产党首次郑重提出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此后,在改革实践中大力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标志着我国的改革进入了一个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内容的制度创新阶段。中华大地掀起新一轮改革潮。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中共十四大报告是这样讲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体上是按照调整后的思路讲的。这一时期的政治体制改革在实践中也有不少新进展,例如促进政企分开,继续精简机构,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基层民主等。但是,从总体上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并进入攻坚阶段和体制创新阶段,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此时,国内学术界不时有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吁,国际上也有中国是经济改革先行,政治改革滞后之说。

1996年3月末,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内参《中央党校简报理论与政策研究专刊第11期》刊载了笔者撰写的《当前党政干部关注的几个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一文,引起了中央注意。同志作了重要批示,并主持召开了中央意识形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研究相关问题的座谈会。由此可见当时党中央对党政干部关注的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包括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关注。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把政治体制改革再次提到重要位置,专门写了一部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政治体制改革作了新的论述和部署。其突出特点是:

第一,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更加清晰,目的更加明确,即政治体制改革要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在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这一部分中,开宗明义地讲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在我党的历史上第一次确立“法治”概念,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任务。这在政治体制改革总体思想上是一个重大突破性进展。这一突破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对政治体制改革在较长一个时期处于“战”状况的突破。因为要致力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意味着必须改变“人治”状态,这就必然要触动传统政治体制的“总病根”——权力过分集中于领导者个人的体制,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二是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特别是个人高度集权的现象,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思路,提升到现代法治的高度,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这就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了,也与现代民主政治相一致了。这就为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政治体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制度保证。三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它内在地要求法治国家的建立。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因此,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新思路,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的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第三,规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即: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机构改革;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中共十五大以后,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在政府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其他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

1998年12月18日,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作出的重要决策。”“政治体制改革要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有步骤有秩序地向前推进。经过二十年的实践和摸索,我们确定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并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2000年1月20日,在向政治局通报政治局常委“三讲”情况时,特别突出地概括了一下10年来即1989—2000年我国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主要讲了七个方面:

一是改进了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得到了很大改变,党的领导得到了加强与改善;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选举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四是进一步加强了城乡基层民主建设,在农村广泛推行了村民自治;

五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框架,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

六是各级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党政机关精简机构工作已在进行之中,实施了公务员制度;

七是干部制度改革取得了新成绩,对干部选拔开展了民主推荐,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引进了竞争机制。

2000年秋召开的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增加了两项:一是推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二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200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讲话中,又强调了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他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断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打开更广阔的通途。并具体讲到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进人民民主发展。强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2002年5月31日,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在谈到发展民主政治和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在2002年11月8日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上,在报告中对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建设进一步作了论述,其主要论点是:

1.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含义及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点。认为,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实践中把这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

3.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强调,一是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二是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别提出了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在党的文献中还是第一次,这将为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其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如果能够认真研究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并大胆地加以借鉴,很可能成为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

政治体制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政治参与性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要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否定党的领导;应当遵循渐进性原则,逐步推进;应当从民主和法治两个层面展开,既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又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自党的十三大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全党日程以来,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对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部署。十四大报告的提法是“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五大报告的提法是“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六大报告的提法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十七大报告强调“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绝不只是提法和用语的差异,而是蕴含着党的执政理念的深刻变化。它反映了我们党与时俱进、锐意改革的巨大政治勇气,预示着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然会引起政治结构的调整和相关制度的深刻变革,涉及到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推进是指“推动工作,使前进”。深化则包含有“(矛盾、认识)等向更深的阶段发展”的意思。[1]可见深化比推进的含义更深刻。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仅包含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量的要求,而且在质的方面更进了一步。即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再满足、停留于“战”阶段,而是真正进入“深水区”、核心领域,开始“攻坚战”阶段。因此,十七大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对于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蓬勃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果。“尽管政治体制改革的时间还不长,但已经使我国长期沿袭的政治体制发生变化,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前所未有的进展。”[2]应当说,我国的政治体制是基本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的,这一点不容否认。否认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的进步,就无法解释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功,也无法解释中国经济为什么能够持续多年健康快速发展。2006年4月,总书记在美国耶鲁大学回答校方主持人、墨西哥前总统塞迪略提出的关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的问题时,指出:“从1978年以来,中国进行了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在内的全面改革。凡是对中国有比较深入了解的人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还是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中国都取得了重要成果。20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事实也表明,中国的政治体制是基本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的。”[3]当然,“基本适应”并不意味着完全适应——政治体制的确存在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以上,经济效益明显提高,财政收入连年显著增加。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必然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以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进程相协调、同步伐。

第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人民政治参与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阶级结构、阶层结构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就是从传统的工人、农民、干部这种比较单一的阶级结构转向了多元化的阶级结构和阶层结构。其中,私人企业主、科技创新人员、科研人员、私人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新兴信息产业的从业人员大量增加,这种趋势是与国际发展的潮流一致的,也是人类现代化进程当中难以避免的一种普遍化的现象。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和阶层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新兴的社会力量政治参与的扩大,甚至形成“参与爆炸”,这给传统政治体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果不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努力提供健全的体制、机制等民主管道,那么,利益驱动下的政治参与或者成为一句空话,或者会在体制或法制外泛滥失序,甚至会演化成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碰撞、冲突与对抗,这就很可能出现政治不稳定局面,从而阻断中国现代化进程。因此,为了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高体制的张力和柔韧性。

第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是这样设计的,也是这样实施的。邓小平同志早就明确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4]因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历史的经验证明,政治制度不健全或者政治腐败,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是极为严重、甚至是毁灭性的。远的不说,20世纪50年代的“”、反右扩大化,60-70年代的“”都还“殷鉴”不远。所有这些“失误”,如果不从政治制度上找原因,不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就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这些“失误”;我们的人民还会为这些“失误”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我们民族的复兴、国家的强盛,都有可能被这些“失误”所断送。邓小平说过,“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5]所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乃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

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原则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确保政治体制改革不转向、不偏向的根本性问题。任何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都是必须坚决反对的。尽管“社会主义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苏联搞了很多年,也并没有完全搞清楚”[6],我们也未必敢说就完全搞清楚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不是削弱、否定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既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时代的要求。对于一个经济文化都相对落后的后发达国家而言,只有拥有强大的政党和强大的政府,才能够推动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舍此无他路可走。战后东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现代化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卢西恩·派伊指出:“发展和现代化面临的问题,都渊源于能否建立起更有效、更灵活、更复杂和更合理的组织……鉴别发展的最终试金石在于一个民族是否有能力建立和维系庞大、复杂、灵活的组织形式。”[7]在中国,还没有其他的政治党派可以代替共产党,成为全国的领导核心。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现代化建设必然缺乏有力的政治权威,现代化建设最终会受到影响。

当然,强调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并不是要去刻意追求中国特色,或者把“中国特色”作为一种时髦,而是要大胆地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先进经验和有益成果。我们学习、利用资本主义,是为了战胜资本主义,彰显比资本主义更优越的政治文明。因此,在政治体制改革上,也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邓小平同志讲过,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不能搞西方那一套。但他并没有讲过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不需要监督和制约。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吸收分权制衡这一防止权力腐败的基本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邓小平同志也没有明确否定政治竞争。与市场竞争没有阶级性一样,政治竞争也没有阶级性,它仅是政治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而已。哪个阶级利用它,它就为哪个阶级服务。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前提下,发展适度的政治竞争,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邓小平同志还在1987年讲过:“高层领导直接选举的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8]但他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直接选择,而只是说“现在条件还不成熟”。换言之,只要条件成熟了,也是可以搞的。邓小平同志是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最讲实事求是;他带头反对“两个凡是”,从来不认为他讲过的话句句是真理,在任何场合、任何时候都是真理。所以,“今天我们也有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必要,也有一个完整、准确地理解邓小平理论的问题。”[9]只有这样,才敢于大胆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也才有出路。

(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渐进性的原则

十七大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并不是要“毕其功于一役”,旦夕之间取得较大的突破甚至彻底改变现行的政治体制。尽管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从根本上削除现行体制中的弊端,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10]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的原则,既要“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又要扎扎实实、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

政治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的原则,既为古今中外的政治思想家首肯,也为政治改革实践反复证实。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以琐里伊城邦改革失败为例,认为“修改的门户一经开放,其它的变革便接踵而来;这时他们虽竭力阻遏,已经挡不住狂澜。”[11]琐里伊城邦最终从“贵族-平民”政体变成门阀(寡头-贵族)统治。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也认为,任何变革永远都是使有些人受益,使其他人受损;从变革中得益的人认为是命运使然;受到损害的人则认为受到命运不公正的对待,因而对革新者耿耿于怀。因此,“除非非常有必要,或者好处是一目了然的,否则最好不要在国家中进行革新实验。”[12]当代美国保守主义政治理论家亨廷顿甚至认为,改革比革命更为艰难,需要更高超的政治技巧。改革者不但要比革命者更善于操纵各种社会力量,而且在对社会变革的控制上也必须更加老练。他着眼于变革,但又不能变得太彻底,他要求逐步的变革,而不是剧烈的变革。比起革命来,他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变革的途径、手段和时机上。正因如此,他认为“一个成功的革命者无需是政治巨匠,而一个成功的改革者则必是一流的政治家。”[13]

当然,在历史上,激进主义改革(闪电式改革)不乏成功的实例,但是,对一个志在对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制度方面实行一系列重大变革的改革者来说,最好的方法是将闪电式改革与费边式改革(渐进主义改革)结合起来使用。在亨廷顿看来,能否把费边主义和闪电战术恰当地结合起来,“是对改革者政治技巧的一种严峻的考验”[14].总体上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渐进性原则,但在某些领域、某些层面也有必要推行闪电式改革,以取得局部的突破。由于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而政治体制改革首先从党内搞起,风险比较小。在党内率先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发展自身的民主,暂不从根本上触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就可以避免可能引起的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失控,以致震荡”。[15]所以,有必要加快党自身改革的进程,使党内民主取得较大的突破。

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言以蔽之,十七大规划的政治体制改革包括两大目标取向:民主取向和法治取向。这的确抓住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民主与法治具有内在的、深刻的联系。民主需要法治,因为没有法治,民主就不能巩固;但法治更需要民主,因为没有民主,法治就要落空。因此,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当双管齐下:一方面,要加强民主建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另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发展党内民主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党自身的改革,党内民主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因此,在党自身的改革方面应当重点推进。建议在以下两方面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1)进一步提升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一切重大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都应由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代替或改变党的代表大会的决定。要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这是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环节。(2)引入竞争机制,发展党内民主竞争。要在全党推行普遍的、公开的、竞争的选举制度。邓小平曾经指出:“不管党也好,政也好,根本的问题是选举。”[16]党的各级领导人都应当通过竞争性的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充分暴露在党员面前,让党员辨识、挑选。

(二)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倡导“唱社会主义对台戏”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我国政党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它既避免了多党竞争、相互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缺少监督造成的种种弊端。要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纳入立法程序。要积极倡导“唱社会主义的对台戏”,加强对共产党执政的监督。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我们不能学,那是剥削阶级专政的制度,但是,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这能够使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发现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允许唱''''对台戏'''',当然这是社会主义的戏。”[17]所谓对台戏,简单地说,就是指共产党提出一种政策,派再提出一种政策,通过互相调剂、取长补短,最终使国家获利。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本身就包含有“政治对台戏”的意思。派对共产党的监督,不应是附和、吹捧、抬轿子,而是要勇敢地对共产党在施政中所出现的失误进行批评,用的话说,就是“骂共产党”。“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让他们骂,骂得无理,我们反驳,骂得有理,我们接受。”[18]彻底实现、提出的“唱社会主义政治对台戏”的设想,既将极大地提高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政治威信,也必将大大地推进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三)健全选举制度,发展地方层面的政治竞争

邓小平在1987年就曾指出:“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19]目前,在全国实行普选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在地方,特别是在乡镇及县城,由于电视等大众传媒的普及,使信息传递大大加速,从而使选民深入了解具体问题的能力加强。这表明,在地方推行竞争性选举的条件已经成熟。下一步改革应进行乡(镇)长、县(区)长的直接竞争性选举。

有民主选举的地方,就会有当选和落选的结果。如何正确看待共产党员参加县乡两级政权选举中的当选和落选问题,早在1953年第一次全国普选前就已做了科学回答:“我们应该通过选举来检查工作和考验干部。能不能选得上决定于人民的态度,如果你工作做得好,人民当然会选你。有人认为只有共产党员才能被选上,这是不对的。即使是共产党员,如果人民不信任你,也选不上。”当然,党员个体不能代表整个执政党,甚至不能代表某个党组织,某一乡、某一区县由派出任行政首脑,并不意味着共产党在这些地区丧失政权。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并不意味着每一地区、每一部门都要由中国共产党党员把持。正因如此,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如果将更多的各级政府职位腾出来,放手让党内外人士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竞争,必能促进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的形成,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提高政治宽容度,营造积极参政、放言议政的政治氛围

宽容、妥协是民主的精神,是民主区别于专制的根本特征。美国政治学者科恩指出:“民主国家的公民须乐于以妥协办法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民主的所有条件之中,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20]宽容、妥协体现在统治者容忍公民有批评、反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自由。因为任何执政党及其政府都不必然代表真理,更不能垄断真理。但不幸的是,人类社会历史中,大部分都是压制反对者的历史,压制者毫无例外地认为他们自己是有理的,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建国后我们所出现的一系列失误,究其原因,部分也在于同志不愿意接受批评和监督意见,不能容纳反对者。如邓小平所说:“在那个条件下,真实情况是难于反对。”[21]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为此要求:(1)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公民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方针、政策、政治过程提出批评。所有这些权利,应当得到宪法、法律以及执政党的尊重和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予以剥夺和加以限制。(2)要实行政治公开化。列宁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来谈民主是可笑的。”只有当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国家事务后,才可能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因此,积极实行政治公开,乃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五)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人治到法治,从原始伦理精神到法的精神,这是一场极为深刻的社会性变动,也是人类走向现代文明社会和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的必由之路。[22]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也就是说,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党的十七大报告多次要求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律至上”原则的强调。为此,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体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1.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现依法执政。

党能否做到依法执政,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环节,也是防止党不犯、少犯错误的重要保障。邓小平深刻地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23]要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要理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逐步实现依法执政程序化。要加强对党执政活动的监督,保证党依法执政。

2.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十七大报告要求,法治政府建设要“取得新成效”。为此,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使职权。要完善行政责任制度,建设责任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要加强人大对政府的控制,应当明确规定: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重大人事任命事项及行政事项未获人大通过的,政府领导人必须辞职。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独立。

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关键在于:(1)优化司法权的配置。要按照司法规律,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抗诉权,法院的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权、执行权等重新审视并进行合理配置。(2)建设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独立。在检察体制改革方面,要理顺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性的关系,既要加强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的指挥监督,又要保证检察官办案的独立性。在审判体制改革方面,要彻底贯彻司法独立原则,废除案件请示制度及审判委员会制度;要排除任何外来的干预和影响,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1167、1015页。

[2]迟福林、田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32页。

[3]王恬:《理性风趣共鸣主席在耶鲁大学演讲答问记》,载《人民日报》2006年4月24日。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5]《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9页。

[7]引自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9页。

[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9]宋玉波:《入世?改革?法治建设》,载郑传坤主编:《中国加入WTO法律问题研究》,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页。

[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64页。

[12][英]F·培根:《培根论说文集》,东旭等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01页。

[13][美]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17页。

[14][美]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18页。

[15]王贵秀:《谈谈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问题》,载《科学社会主义》2002年第1期。

[16]《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1页。

[17]《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8页。

[18]《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79页。

[1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20][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2页。

[2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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