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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期刊范文精选

语言文字期刊

语言文字期刊范文第1篇

为加强我县用字管理工作,纯洁祖国语言文字,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维护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我县规范用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计算机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宣传物品和广告;奖牌、证书、价目牌和票据凭证;商贸活动和会议用字等。

(二)社会用字管理的重点是:户外面向社会公众的各种牌匾(招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示意性文字。主要包括有:

1、沿街各商店、企事业单位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橱窗、空间制作的各种牌匾、灯箱、霓虹灯、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使用的文字;

2、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或标语中使用的文字;

3、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运输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或标语中使用的文字。

二、规范标准

(一)社会用字必须遵循下列规范标准:

1、简化字以**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2、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3、汉字字形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年联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4、汉语拼音以**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以**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二)社会用字不得出现下列不规范情况:

1、使用错别字;

2、使用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范围的繁体字;

3、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4、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5、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三、基本要求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必须规范。报头(名)、刊名、封面以及栏目名称,凡已使用繁体字的应予纠正,其中,属手书繁体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规范字。

(二)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大型活动名称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凡使用了繁体字的牌匾(单位名称牌)的,要逐步予以纠正,在纠正前须挂上规范字标牌。凡属手书繁体字的牌匾(单位名称牌)的,应在醒目位置配放规范字标牌。

(三)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应采用规范字;进入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各类中文信息也应采用规范字。

四、管理与奖惩

(一)社会用字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对规范社会用字依法实施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推进各乡镇对各自区域内的社会用字管理。县语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规范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二)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负责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布置,积极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制订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规划,组织开展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和咨询评估工作,并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用字、商品名称、商标使用、商品包装及广告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县教育部门负责语委办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教学,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县公安部门负责对门牌号、交通道路标志标牌使用规范汉字的监督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名称审批中语言文字使用的把关和后续管理,组织检查、督促各部门、各行业标准地名(使用规范汉字)、地名标志(路街巷牌)的设置、更新。县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建设工程、公用事业窗口服务单位等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县交通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车站、码头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县工商局负责督促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家店面的标志、标牌、门楼牌匾及环卫公共设施用字的监督管理。文体部门负责对出版物用语用字以及印刷企业用字的监督管理。人事、旅游、卫生、体育、邮政、质监等部门根据相应的职责具体监督管理社会用语用字。

(三)采取有效措施堵住产生新的不规范社会用字的源头。对新成立的商贸企业,要严格执行用字送审制度;对新申请创办的报纸、期刊的报头、刊名,一律按《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对旧城区改造,新建开发区,要利用改建新建的机会加强用字管理;对大型文娱、体育活动和商贸活动要加强规范用字的监督,其中展览、艺术节、运动会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对广告公司,标牌制作工厂,刻字、印字单位,计算机汉字库制作部门,要加强有效管理。广播影视、出版印刷、公共服务行业等文字制作、使用单位,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上述单位中涉及社会用字制作、使用的人员,及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的从业人员,应把学习文字规范知识、提高文字应用规范水平作为业务进修的常规内容;

2、自觉执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上述单位在制作、使用社会用字过程中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制作社会用字单位承接业务时,应主动向客户宣传有关法律规定;

3、凡要求制作手书的繁体字或异体字的单位字号,必须同时放置用规范字标注的名称牌;

4、制作设计企业和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以及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等,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书写行款,一般应采用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使用汉语拼音的,要求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如需使用汉语拼音,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需要时应当在标准地名下标注汉语拼音,不得标注外国语言文字。

(四)落实检查和奖惩办法。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会同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工商局、公安局、民政局、广电局、建设局、交通局、文体局等部门定期对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语言文字期刊范文第2篇

摘要是对全文的高度概括和浓缩,是论文的缩影。要改好论文摘要,首先要掌握摘要的定义、特点、作用类型及写作要求,同时应特别注意:要用第三人称的写法,避免开头冠以“本文”;不得简单地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避免结构要素的残缺。用语简练、高度概括;注意摘要的准确性,不可加进解释和评论,避免使用非通用的缩略语;不用疑问句和感叹句;不得使用图表;不能有参考文献的角码。

二正文的编辑加工

1文字加工作者的来稿

中文字方面的问题是最常见的。对文字性问题的加工,一要按照国家的标准,使改动之处符合标准化和规范化,二要注意文稿内容表达的准确性,使改动之处符合作者的原意。在编辑实践中,发现稿件中用字不规范的现象不少,主要有:

1.1形似字和同意字容易混淆致误

如,天-夭、千-干、磷-鳞、酯-脂,出错原因可能是作者在电脑上输入错误造成的。

1.2义近字

容易混淆致误,如,作-做、练-炼,因这些字含义接近,作者容易把两者混淆而出错。

1.3错用简化字

如,副-付、龄-令,实际上他们不是繁体字与简化字的关系,而各自都是规范字,各有各的适用场合。出错可能是作者书写时习惯用后者代替前者,而根本未注意到它们之间用法上的区别。作者稿件中文字出错的情况还有很多,作为编辑,应该把好语言文字关,加强语言文字修养,从识字质量上下功夫,弄清字的含义,掌握字的读音,进而了解形、音、义的内在联系,正确地使用语言文字。

2语句加工农业科技期刊的语言文字表述

最基本的要求是准确、简明。用词不当、文理不通就不能把所要表述的科学内容恰如其分地表述出来。农业科技期刊中使用的名词术语要统一、规范。作物名称最好用学名,地方语言应改为专业用语。语法常见的错误有成份残缺、搭配不当、词序混乱、结构混乱等。编辑必须用心查出并修改这类错误。阅读时出声朗读是查出这类问题的途径之一。发现了问题,可以对句子做直接成分分析与句法成分分析。通过句法成分分析可以凸显成分残缺和主谓宾搭配不当的错误以便改正,直接成分分析可凸显定中、状中关系中的搭配不当、词序混乱、结构混乱等错误以便改正。

3数字加工农业科技期刊的数字用法

应严格执行《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均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二是记数与计量。应使用汉字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时,二是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使用连用,表示概数时,且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七八月等。

4标点符号加工作者

在使用标点符号过程中最易出错的是当断不断,一逗到底,顿号、逗号常错用。有的作者将中、英文标点符号混用。编辑在加工过程中应根据作者写作意图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以帮助读者弄清句子的结构,辨明语气,正确理解文字的含义。表示数值(量值)起止范围的符号必须使用浪纹线“~”,不用一字线“—”,以避免与文中或公式中的减号“-”混淆。

5计量单位加工

农业科技期刊应严格执行有关量和单位的国家标准和规定,全书必须加以统一,不允许汉字与符号混用。农业科普类期刊可以用汉字表示法定计量单位,但技术类期刊在表达量值时,无论是在公式中,还是在图表及文字叙述中,都应一律使用单位的国际符号。法定计量单位应该用小写正体书写,但是L(升)是例外,要用大写正体字母书写。

6层级标题加工

内文的层级标题是文章的纲领,也是作者行文思路完整表达的体现,是导引和促使读者阅读全文的动力,一定要简洁、醒目,尽量避免转行和标点符号频频出现。文章的标题应注意前后照应,保持全书统一,标题层次应清晰,编号不应混乱。科技论文的标题一般不超过4级。同一级标题应反映同一层次的内容,其结构相同,意义相关,语气一致。

三参考文献的编辑加工参

语言文字期刊范文第3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汉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告示性、标识性文字,包括:

(一)公文、印章、证书、奖状、标语、宣传栏等用字;

(二)报纸、杂志、图书、教材等出版物用字;

(三)广告、牌匾、指示牌、站名牌、地名标志和商品包装物等用字;

(四)影视屏幕、音像制品用字;

(五)各类学校、托幼单位的教学用字和校园用字;

(六)计算机、打字机等使用的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七)其他具有告示性、标识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以下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一九八六年十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一九五五年十二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通用字形以一九八八年三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以一九五八年二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汉语拼音的拼写和分词连写以一九八八年七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更改的县以上地名生僻字以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四年国务院分九次公布的地名用字为准;

(六)标点符号以一九九0年三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七)数字的使用以一九八七年一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等七个单位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

(八)计量单位的使用以一九八四年国务院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本市向境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按一九九二年八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一九八六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一九八六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文字(草案)》中的简化字;

(三)一九五五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的异体字;

(四)一九六五年《新旧字形对照表》中淘汰的旧字形。

第六条社会用字不得出现错别字和使用自造字。

第七条下列情况可以使用、保留繁体字或不规范字:

(一)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

(二)老字号牌匾用字;

(三)已注册的商标定型字;

(四)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字迹;

(五)书法、绘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七)经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登记、允许保留的有价值的其他社会用字。

第八条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九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的社会用字,用字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改正。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区城市建设监察部门按每日每字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委托书写、印刷、刻字、浇铸、电子显示的社会用字中出现不规范用字的,受委托人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理。

语言文字期刊范文第4篇

一、通用语言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通用文字是指以《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的规范汉字。

二、市政府成立*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三、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单位、学校以及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使用普通话。凡在规定时间(市直和琅琊区、南谯区*6年6月底前,其他县、市*6年12月底前)不能用普通话进行公务活动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普通话培训。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学校应当使用普通话教学。市直学校在*5年底前,各县、市、区学校在*6年12月底前要做到使用普通话教学。

六、广播、电视以及音像出版单位应当重视普通话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电台、电视台除地方曲艺节目外,应坚持用普通话播音。节目主持人、播音员、影视话剧演员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七、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商业、金融、文化、医药、邮电、铁路、交通、旅游等主要公共服务窗口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努力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并自觉接受普通话的培训和考核。

八、使用汉语拼音要以普通话为标准音,以《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拼写和注音标准。

九、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行规范汉字。下列用字均属于不规范用字:

(一)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被宣布废止的简化字;

(三)被淘汰的异体字;

(四)被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五)被淘汰的旧体字形及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化字。

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牌、印章、公文、书状、票证、各类宣传品等用字应当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近期内更正的不规范用字牌匾,可先制作一块以规范用字书写的小型副牌,挂在醒目位置,以便公众辨认。

十一、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会议等用字应当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

十二、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十三、广播、电视、音像出版以及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系统所用汉字,应当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

十四、报纸、期刊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经使用繁体字做刊头、封面及内文的,应于*6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予以纠正。

十五、商标、商品包装、广告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经注册的繁体字商标,一直使用繁体字的出口商品的包装等,其繁体字可以保留;新注册的商标按国家商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要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

十六、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地名、专业部门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均要使用规范汉字。

十七、汉字书写行款,横行为从左至右、由上向下书写,竖行为由上向下、由右向左书写。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按照国家《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十八、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除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不规范现象。

十九、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加强对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公民对不按照法定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语言文字期刊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语言文字工作和使用语言文字,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使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汉语拼音方案》、《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农民(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等人员开展普通话培训和规范汉字推广使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语言文字法律制度,依法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指导、协调各部门、各行业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

(四)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

(五)管理、监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

(六)受委托对因语言文字的歧义、误解引起纠纷提出鉴别意见;

(七)组织做好本系统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语言文字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教育、人事、民政、工商、质量技监、城管、公安、交通、建设、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民航、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并配合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有关监督检查和测试、评估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工作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用语,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广告、汉语文出版物用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九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一)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乙等;

(二)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汉语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达到二级甲等,其他教师达到二级乙等;

(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达到一级乙等,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

生达到二级乙等;

(五)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属特殊情况的,不得低于三级乙等;

(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达到三级乙等以上,其中播音员、话务员、解说员、导游员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前款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

第十条有关单位招聘、录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应聘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测试大纲和等级标准。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人员,由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使用普通话或者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地方戏剧、曲艺、影视作品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三)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广播电视播音确需使用方言的,应当报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播放;电视播放的,还应当加配规范汉字字幕。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二)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

(三)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

(四)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

(五)各类电子屏幕用字;

(六)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

(七)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

(八)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

(九)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

(十)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

(十一)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已有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第十五条新作手书招牌或者为公共场所题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

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在广告中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窜改成语的谐音字。

第十七条《汉语拼音方案》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可以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同时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教师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切实提高教师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和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规范用语用字行为提出批评,并有权向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社会用语用字的行为进行督促,对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予以批评。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各类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以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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