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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作意见范文精选

实施工作意见

实施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一、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条件,提高其执法监督指导能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法定职能,依法统一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和其他单位档案工作,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发展档案事业的能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加强与监察、人事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查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工作机制;积极创建档案管理新模式,拓展档案工作新领域。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加强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工作。村、社区及其区域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要建立档案工作机制,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档案事业发展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建立家庭档案;支持个人保管、展示其收藏的档案,并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档案,对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给予一定奖励。

二、加大档案资源建设力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档案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成立专项工作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时,根据需要吸收档案部门参加,确保建立档案与开展专项工作同步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维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收藏权威,认真做好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做到应交尽交,鼓励提前移交。凡属移交范围内的档案,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移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是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事件以及新领域、新专业、新机构、新社会组织建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积极接收民生档案,至2020年馆藏涉及民生档案的比重要达到60%以上。

三、加大档案信息服务和开发利用的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档案信息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优势,统筹安排档案服务、政府公开信息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各档案馆(室)要依法做好档案查阅服务,免除利用收费。深化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通过各种形式,充分挖掘档案资源的价值,打造多种类型的档案文化精品,努力把“死档案”变成“活信息”、把“档案库”变成“智慧库”。

四、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大档案、大数据、大平台、大服务理念,逐步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数字数据归档体系。把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纳入全市“十三五”整体规划、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项目库建设计划,安排经费预算和启动资金,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统筹安排,加快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确保档案信息化与全市信息化建设同步。各档案馆(室)要加快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进度,及时以数字化档案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列入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各单位,要确保到期进馆档案全部数字化,实现实体档案和数字档案同步移交。到2020年,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机关档案室要基本完成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传输网络和平台,开展远程利用服务,推进城乡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五、推进档案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档案馆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计划,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要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功能齐全的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到2020年消除“无库馆”、“危房馆”现象,并按照现代化档案馆要求及时配置、更新和升级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基层档案室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要求建立功能完善的档案室。在全市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示范档案室,市财政对建成功能齐全且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个、2万元/个的奖励。

六、筑牢档案安全防线。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档案安全列为安全工作的重点,筑牢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建立档案安全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和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受到危害时得到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采用先进的安全保密技术、设备和材料,进一步改善档案保管保密条件。采取鉴定划控、严格审核和实行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等级保护等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开放利用、上网以及数字化过程中的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对馆(室)藏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备份保管,对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并确保全面完成对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与保护。加强对档案馆(室)、档案中介机构和服务企业的档案安全督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生档案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和改进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分管档案工作,切实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听取1次档案部门工作汇报,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实施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尽快扭转火灾形势严峻的被动局面,努力维护好、保障好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消防安全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目标,是“以人为本”科学内涵的重要体现,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消防工作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事关社会安定和谐、广大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路桥“品质之城”建设等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审视、分析我区消防安全现状,仍然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部分镇(街道)及区级部门还没有真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任期目标,没有真正广泛调动工作人员参与消防工作;部分单位消防工作“网格化”监管和推动社会单位“防火墙”工程还落实不到位,有的部门没有真正将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部门联合协作、信息沟通、联合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基层消防安全工作仍然比较薄弱,镇(街道)消防机构的缺乏是制约基层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在一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主体意识不强,日常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效果不明显;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明显不足。因此,各地各单位要认识到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是建设路桥“品质之城”的客观要求,是落实“民生工程”的内在需要,是改善当前消防安全现状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二、落实责任,全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夯实社会防控火灾的基础

(一)切实加强镇(街道)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工作站的作用,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严格落实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和驻村干部的消防工作“网格化”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员责任机制,定期检查本“网格”内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各镇(街道)要在行政分工上明确各分管线工作上的消防工作职责,各分管线领导要加强对所分管线和联系村(居、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居、社区)负责人抓好消防工作。要加强对各个“网格”监管的督查,对履职不到位而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工作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抓好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要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路政发号)文件规定的职能分工,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网格化”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要认真部署、指导、督促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及时排查和督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三)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本单位广大员工的“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着力提高社会单位抗御火灾的水平。确保年6月底前,所有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年12月底前,所有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

(四)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从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把消防行政许可关,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施工、使用、开业等严重消防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坚决遏止火灾隐患的滋生源头。

三、创新机制,积极推进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站建设

为解决我区消防工作“末端责任制”的落实问题,提高我区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深化“平安路桥”建设,借鉴温州瑞安成功经验做法,在路南街道、金清镇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工作站建设。

(一)机构人员。在各镇(街道)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站,作为下设事业机构,可与安监站合署办公,由各镇(街道)负责消防工作的领导分管,人员不少于5名,设消防安全工作站站长1名(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消防安全工作站人员由各镇(街道)按照实际需要进行选配,由所属各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使用,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二)工作职责。消防安全工作站代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日常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是消防工作管理。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消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所属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建立各类消防工作档案台账;负责组织消防工作总结、数据统计和材料上报。二是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针对本辖区实际,组织实施火灾预防工作。三是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开展消防工作,收集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提请完善辖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组建、领导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加强同安监站、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和合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调查、事故善后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抄告或移交工作。四是开展消防宣传。负责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组织辖区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各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把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站建设作为当前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建设和深化“平安路桥”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镇(街道)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站建设情况于年6月底报区政府。各镇(街道)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报告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解决办法,不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站建设。

四、加大投入,大力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强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快“十二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编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我区“十二五”期间消防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统筹推进我区消防事业的发展。年,编制完成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区“十二五”规划体系。2012年前金清镇、蓬街镇要按照要求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横街镇、新桥镇要在城乡总体规划中落实消防专项规划的内容。

(二)加快路桥中心消防站建设步伐。区消防大队要加快推进路桥中心消防站建设步伐,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地做好中心消防站的建设工作。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今年区政府建设项目计划全额保障建设经费,区级有关部门和桐屿街道要全力支持路桥中心消防站建设,确保年12月前完成土建工程,2012年7月前建成投入使用。

(三)加大市政消火栓和消防通道建设力度。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和《台州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年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精神,加强城市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固定取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改造工作,年底全部完成全区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的新增、改造、维修工程,尤其是要加强新建道路、新建工业园区的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建设,做到与道路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旧城改造要把打通消防车通道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满足城市消防快速出动和远距离增援的需要,保证灭火操作场地和疏散火场人员、物资通道的畅通。各部门要开展联合行动,定期清理和拆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规范小区消防通道管理,查处和清理消防车通道上的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等现象。

五、严格要求,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提升社会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一)加强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建设。我区共有8支政府专职消防队,自年各专职消防队组建以来,担负着各镇(街道)辖区内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救援首发任务,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推动路桥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也存在着车辆器材装备老化、经费保障困难、人员流失严重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消防专职队伍的良性发展。各镇(街道)要加大经费投入,努力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改善消防队员年龄结构和素质,确保每支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8名;年内各镇(街道)要更新1辆灭火消防车和按要求配备必要消防器材装备及个人防护装备,提高各专职消防队的应急处置能力。今年起,各镇(街道)按照消防安全工作站建设要求新建独立营房的,区国土、建设、规划部门要给予支持,所需的建设经费(不含征地费用)由区财政按实际造价的50%给予补助;每年新购置灭火消防车辆5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购置器材装备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照实际购置经费的50%给予补助。

(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是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区政府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政办号)和《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标准》(财行〔〕100号)文件要求,加大经费投入,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设施,提升我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区应急办要加强全区应急救援工作的调研,及时组织、协调好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经常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区消防大队要加强有关应急救援项目的训练、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攻坚和处置能力。

(三)强化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各镇(街道)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全区各村(居、社区)都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各行政村、城市社区都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要依托公安派出所、综治办以及治保联防组织等力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组织网络。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居、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相关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居、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

六、健全机制,加强消防安全目标考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全面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市纪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横下一条心纠正“四风”,继续盯住一个个节点,发现问题的新形式、新动向,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带动作风的整体转变,让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的亮丽名片。

二、巡查工作的对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班子成员。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服务部门、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巡查工作的内容

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改进作风到了节骨眼上,防止‘四风’反弹任务艰巨。”县纪委监察局要聚焦这个中心,成立作风巡查领导小组,实行作风巡查全覆盖,着重巡查问题集中地、突出地,着力查找症结。要盯住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的问题,也要关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点,进一步形成震慑、不敢、知止的氛围,深入推动作风建设。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思想作风:是否严守政治纪律以及政治规矩;是否坚持群众路线;是否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

(二)工作作风:是否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县委十项规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正风肃纪专项治理是否搞花架子走形式;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反馈问题是否建立台账得到解决;是否大搞“政绩工程”做表面文章;是否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是否变换形式违规接待、铺张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是否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公车私用、吃空饷现象;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等问题;是否存在“怕、蔫、懵、躲、耗、顶”等为官不为的行为。

(三)领导作风:是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坚持“三重一大”等民主集中制;是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任人唯贤。

(四)生活作风:是否拉圈子搞团团伙伙;是否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学历、简历是否造假;是否洁身自好,约束好配偶、子女及亲朋和身边工作人员,不乱打招呼,不插手工程项目等;是否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否收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进出会所;是否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存在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其他行为。

四、巡查工作的方式

巡查工作要紧紧围绕问题,发现问题,盯紧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问题,把常规巡查与专项巡查结合起来,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突出短平快、全覆盖,开展“回头看”,增强巡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一)常规巡查经常化。实行巡查工作分片负责制,由3个巡查组负责组织实施,以节庆等重要时段为节点,每年对所联系乡镇和部门开展1次及以上综合性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纪委监察局,经审定后反馈被巡查单位。如发现有重大、重要事项的要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

(二)专项巡查精细化。实行专项承办制,由县纪委监察局根据问题反映、专项治理等情况,临时组建工作组对个别乡镇、部门或者相关乡镇、部门的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实施重点专项巡查,并将巡查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创新工作方式,以延伸检查、交叉检查、财务检查、走访谈话等为主,增强专项巡查实效性。

五、巡查的工作程序

(一)实地查看。由各工作组深入辖区的乡镇、部门通过听取专题汇报,列席被巡查单位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有关会议,查阅、复制相关文件、档案资料、会议记录等形式,了解本乡镇、本部门的作风建设情况。

(二)座谈、走访。组织召开座谈会,了解本乡镇、本部门对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干部职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干部作风建设和落实八项规定方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等情况,同时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走访或约谈,并发放作风建设满意度测评表或作风建设问卷调查表进行调查。

(三)巡查反馈。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并下发作风建设整改意见书向被巡查单位反馈。

(四)督促整改。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对照整改意见书,认真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情况。作风巡查组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回头看”。

六、巡查工作的纪律

(一)巡查人员工作纪律

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巡查人员应该政治坚定,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责;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3.泄露、扩散巡查工作秘密的;

4.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二)被巡查单位及人员纪律

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向巡查组如实反映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乡镇、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责;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4.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的;

5.有其他干扰巡查工作行为的。

七、巡查的结果运用

把成果运用作为巡查工作的生命线来抓,将运用好成果作为发挥巡查工作震慑、遏制、治本作用的根本保障,做好巡查报告、问题线索分类处理、移交、反馈和督促整改等环节的工作,使违纪者收敛,让伸手的人收手,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一)问题督促整改。

一是巡视结果要向被巡查乡镇和部门的党组织反馈,加大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要坚持抓早抓小,认真组织廉政约谈或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身上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敲警钟。二是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一律分类处置、严肃处理,该查处的查处、该移交的移交,做到件件有着落。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震慑作用,以案明纪,调动广大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二)严格考核评价。

将作风巡查的结果纳入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干部评先选优和考察使用的重要参考。

实施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条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险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3日前将各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传递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连续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十条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单位每年应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暂时无力缴纳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核定缓缴期限下发缓缴通知书后,方可缓缴:

(一)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单位因自然灾难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十二条解散、关闭、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的,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缴清。

法人资格灭失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失业保险费率3.5%中的0.5%筹集,由各市在每季度后次月的20日内按季上缴省财政专户。对逾期不上缴的,由省财政从有关市的财政预算中扣减。

第十四条设区市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应首先使用历年结余;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

省级调剂金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按1∶1的比例分担。省级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一)应征服兵役的;

(二)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第十九条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四条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职工失业后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时,按中断缴费每满一年,核减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减少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包干使用。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

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违法行为致伤、致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第三十条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单位、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60日内持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自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单位、职工和失业人员跨省迁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防控任务十分艰巨。重大动物疫病向人间转播的威胁越来越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威胁越来越大。畜禽运输、交易大增,人口流动增加,我们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断动物疫病向人间转播。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严峻形势,明确目标,抓好我镇的动物防疫工作。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对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蓝耳病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要求达100%;小反刍兽疫、狂犬施行全面免疫。

三、强化免疫,确保质量

免疫工作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最重要的基础。各村一定要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要求,狠抓今年的动物防疫工作。一要坚持“五不一”和“五不漏”的原则,规范免疫操作,严格免疫程序,确保免疫质量。二要按村、组、户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做到依靠免疫挡案追溯疫病情况,在免疫抗体检测抽样时,能在免疫档案中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对漏免、新补栏或需加强免疫的动物每月进行一次补免。三要结合免疫工作,开展全面的消毒和动物疫情的普查,按有效的消毒浓度和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四要大力宣传自主免疫,只有老百姓的自主免疫意识提高了,自主免疫工作搞好了,动物养殖这块才有了保障。

四、强化疫情测报,提高应急能力

各村(社区)要加强动物疫情测报网络管理,完善疫情测报制度,提高监测密度和频率,扩大监测范围,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要进一步完善村(社区)级疫情观察员报告制度和定点、定人、包片负责的疫情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巡查制度,保证村(社区)尤其是偏远村、组散养畜禽的发病死亡情况能够及时上报、及时诊断,快速处置。要依法规范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出现疫情就要迅速启动预案,按照“及时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把疫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