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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范文精选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广东;农业保险;外部性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方式。农业保险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由投保的农户共同分担风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得到经济补偿,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进一步对外资企业放开。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展业深入,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升,保险公司也借此契机大力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广东保险业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广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现实,与其他险种开展得热火朝天的状况相比,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就越发突显出来,农业保险的萎缩与广东经济强省的现状极不协调。

根据统计,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4225.3万元,急剧萎缩到2005年的1402.7万元,减少了2822.6万元;在保费收入急速下降的带动下,赔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万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万元,减少了2836.7万元;广东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赔付率高达70.8%(见表1)。

根据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从1997年开始到2005年,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趋势。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随着近年来广东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保险经营已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农业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

广东农业保险近年来经营萎缩的原因表面上看起来是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如农业风险大,农民交保费少,收不付赔;农村分散面广、资金薄,保险成本高;农业保险标的复杂多样,道德风险高;商业保险公司收费难、展业难、理赔难。但实质上是制度问题:政府对农业风险的补偿少,机制不健全。政府传统的救灾保障制度,不仅显露出资金量的严重不足,而且政府专业性保险机构缺乏,在县一级,基本没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还进行了负面影响,如出险时农民多报、政府多要、保险公司多赔。商业保险公司用商业保险的办法经营农业保险只能是“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

二、农民和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赔付率势必造成高费率。但从实际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来看,即便保险公司厘定了5%-12%的较高的农业保险费率(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广东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较高的是蔬菜,达到10%,玉米小麦为5%。一般家庭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经营仍将处于亏损状态。

农业保险存在“搭便车”问题。一般保险的消费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缴纳保险费就不会享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而某些农业保险功能具有非排他性,无法阻止没有缴费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如“防灾防损”这类农业保险的辅助功能,能起到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经营成本的作用,但保险公司在实施防灾防损工作时就会出现没有缴费的农民“搭便车”行为。广东梅州部分地区曾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为防干旱专门为投保地区的农民购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乌云就轰击,减少旱灾发生的次数或强度。但是对于这些地区没有投保的农民来说,没有缴纳保费却同样因为防灾工作而减少了旱灾的损失。

农业保险存在的“搭便车”问题还表现在保险公司方面。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既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又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在遭遇农业特大灾害时,政府将提供财力支持,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可能会将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的亏损转嫁给政府承担。而要监督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搭便车”行为,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会提高。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都不愿意介入,便产生了典型的市场失灵的情形,即单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分配。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只有农民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社会得益才能达到最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得益,需考虑政府的介入。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应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一)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

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以广东为例,广东地处东亚季风区,气候灾害种类多、出现频繁,主要灾害有低温霜冻、冰雹、龙卷风、暴雨洪涝、热带气旋等。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广东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12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3%-5%。此外,广东农业保险还受经济风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市场的风险和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农民总

体上来说是属于低收入的群体,根据保险业的特点,保险需求与潜在客户的收入水平正相关,农民的低收入和较高的恩格尔系数限制了其对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因此,政府必须考虑到农业保险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机制。在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方面,我们应借鉴国内外经验,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合作保险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险补贴作为支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的一种风险分担的保险与风险管理体制。

(二)纠正农业保险的外部性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从短期来看,农业保险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对外部效应进行内在化。政府补贴可以根据需求和效率选择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或向投保农户提供补贴,或者对两者同时补贴。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进行补贴,其补贴的幅度应该等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成本,这样就刚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带来的影响,弥补了市场失灵。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准备基金、对保险费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和发展农业保险。2003年,上海市明确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其中区县补贴约25%-30%,每年的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约占上海农业保险总保费的25%。由于有财政补贴,上海的保险费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费大约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间;而且,农业险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经达到85%,奶牛投保面达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达到了25%。

(三)提供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两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则是数量会随着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增加而减少的物品,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我们习惯于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产品。微观行为上看,农民购买了农业保险,若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作为补偿,从这一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它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谁投保,谁受益。但是,考虑到农业风险主要是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风险,这类风险目前还不能由农民个体来控制,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过错造成的,农业保险客观上保护了个体农民的收益,从而又保护了农业生产的再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宏观角度上看,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面对的是农业,但其带来的利益却远非农业产量、农业产值等指标所能衡量的。农民缴纳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应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经营。

(四)解决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户与保险公司是交易双方,农户相对保险公司来说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为农户是农业生产的真正经营者,他对生产过程中标的物的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都较清楚,而保险公司难以直接了解农户生产经营的详细信息。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也难以厘定准确的受灾程度。因此,保险公司和个体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还会引发农民的道德风险行为。保险公司难以对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密切监督。农户在利益驱动下采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意造成标的物的非正常损害,或是夸大受灾程度以骗取更多保费。由于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的职责就是建立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可以考虑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由政府分担再保险责任,或是委托某家商业保险公司扮演这一角色,通过对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导经营重点,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的监管,现行《保险法》不完全适用。因此,政府应根据农业保险的性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与组织形式、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承保范围、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等,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璐.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的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研究,2004(11).

2、高培勇.公共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农业保险范文第2篇

在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农业的基础作用日益突出。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要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国民收入分配切实向“三农”倾斜,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切实加大“三农”投入力度。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近年来,国家在对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又推出了能繁母猪保险、油菜保险和奶牛保险等保费补贴政策,农业保险发展呈现出可喜局面。

当前,我们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农业保险的作用,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着力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所造成的损失,稳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供应。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发生灾害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而且,农业容易受到不利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是风险较大的产业。如果缺乏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手段,在农民承担风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许多农业经营者就会担心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相关灾害,不敢也不愿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会影响农产品的供应,也会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稳定。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二,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资金效率。在农业保险不健全的情况下,当发生灾情时,很难准确评估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和标准,救灾资金在使用上就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与单纯的救灾相比,对农业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可以发挥财政的杠杆效应,调动多方力量分担农业风险。同时,农业保险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按照商业原则和保险合同运作,可以有效避免财政资金被挪用,有利于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农业保险提供财政支持,通过保险这种市场化的手段,使临时性的救灾补贴变为保险赔偿的经济契约行为,定损赔付和资金的发放标准相对有据可依,受灾程度也有技术人员专门勘定。从这个角度看,通过保险办法解决灾后补偿问题,有利于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筹措救灾资金的负担。

第三,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农业损失和加大灾害救助,如实施紧急恢复计划,对遭受损失的农业用地给予紧急贷款或一定的财政补助;安排专项资金直接支持抗旱设施建设等,这些预防或救助方式在抵御农业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有偿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这种行为,能够进一步提高投保人以及保险企业防范风险的积极性。因此,将农业保险与直接救助有效结合,逐步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和分散作用,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农业的风险管理体制。

第四,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提高农户偿还贷款的能力。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支持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两者有效结合,既可以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范风险的作用,又可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积极推进农业贷款的发放。开展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的偿付能力,从而使农民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

此外,近年来,随着先进科学技术在农业领域的不断应用,农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各地先后涌现出了一批优质农产品基地,如广西的甘蔗生产区、云南的烟草区、东北及内蒙古东部玉米产业带、沿海及重点江河湖泊流域优质水产品产业带等。随着农业产品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许多农民对农业保险产生了强烈的需求。我们应结合当前农业风险现状及现实的经济社会环境,抓住有利时机开展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农村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国情,只有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才能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在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方面,也具备了相应的有利条件。

第一,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对农业保险需求增加。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方面全部取消了农业税,终结了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的各类补贴,如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测土配方施肥等专项资金,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大大提高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第二,各级政府财力有了较大提高,有能力对农业保险给予支持。农业保险的作用能否得到发挥,与政府的支持密切相关。从国外情况看,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期往往都是在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国家财力明显增强之后。目前,我国的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有了很大提高,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也不断增加,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物质和财力基础。

第三,国内外都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农业保险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支持农业生产的普遍做法。目前,世界上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农业保险,其中有些经验是可以借鉴的。从国内看,我国有许多地方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有益探索。近几年,一些地方相继开展和深化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对灾后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如黑龙江农垦总局开展的农业互助保险,积累了10多年的农业风险和保险数据,通过多年来的探索,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投保率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在农险业务的经营上通过自营、代办或联办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也探索和积累了不少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有益经验。

第四,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同时强调,要发挥中央、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农业部门在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由此可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是立足当前农业发展实际,切实增强农业生产抗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提高农业抗御风险能力,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们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不断加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不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加快改善,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在稳步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要看到,当前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需要抓紧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比如,如何健全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保险业的惯例,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生产因遭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活动,涵盖的范围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保险标的是农作物和牲畜及其他养殖物。由于农业面临的风险频繁、损失较大,造成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和经营成本相对较高。如果按商业化操作的要求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则负担较重。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一些国家和地区根据农业保险特点,对农业保险给予了不同的政策支持,如有的给予税收优惠,有的给予保费补贴,有的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有的给予再保险支持,有的建立大灾风险基金等。进一步发展农业保险,就要着力研究如何健全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等问题。

再比如,如何看待各地区发展农业保险的差异性。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复杂多样,农业风险的区域性特征显著,各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和自然灾害发生的种类、频率、损失程度等有很大的差异,加上缺乏农业保险业务的数据和信息,因此开展农业保险要循序渐进。从试点的开展情况看,各地在农业保险的地域层次、承保对象、保障程度、补贴方式、补贴水平、农业保险经营组织模式等方面差异很大,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试点进行统一指导和规范,如何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同相关的转移支付和其他强农惠农政策相衔接,都需要给予认真的研究和探索。

这些年,我们在发展农业保险上积累了很多经验,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应继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努力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农业保险范文第3篇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写作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农业保险范文第4篇

(一)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农业各方面(自然、经济和技术优势)的不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日益发展,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半自给经济呈现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的趋势,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应有所差别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的需要,所以目前针对性不强、不够灵活,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的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二)金额偏高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

作为盈利机构的保险公司开说,经营的险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才行的。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高于一般险种,农业保险费率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来说通常高于一般财产和人寿保险。但作为参保的大量农民而言,过高的收费标准不仅让他们在经济上无法承受,同时也因保险意识淡薄大大减低了投保的热情。因此,当突发灾害来临时,不足或没有的农业保险补偿不了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自然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三)数量偏少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二、解决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科学发展农村保险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帮助农户和乡镇企业分忧解难“这是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稳步推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步骤地建立各类保险服务机制”形成包括政策保险、社会保险、法定保险、商业性保险以及合作保险在内的广泛意义上的保险融合。

(一)增加新险种

要想让农业保险市的良性发展,就必须让投保户和准保户了解保险基础知识、认识保险的意义所在、购买保险的功能作用、宣传保险的好处意义,农民易于接受的险种开发设计原则上要做到低额保费、最低保障、责任较宽才行。因此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运作的经济规律,加上政府的支持,针对经济收入的强弱和需求的大小设计农业保险产品。例如地方农业政策保险公司将农业种植养殖业保险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启动于2007年8月的盐城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做到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做,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二)提供各种政策优惠,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1)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才能相对化解保险公司承担的与其他保险相比的较大风险。

2)让利给投保的农户,才能有效提升他们的积极性。

3)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大多处于需求意愿脆弱的潜在状态,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更能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开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保险产品。

4)政府提供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有利于农业保险发展的有利环境。实施健全的政府推动加上共保经营及农民广泛参与的共保经营制度。按照独立建帐、单独核算、盈利同享、风险分担的原则运行的共保体经营农险、涉农险两类范围农业保险。

5)推动农业保险发展,采取科技兴农、减负减税措施,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三)农村保险供给主体有效增加

1)国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金融部门代办农业保险,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农业保险范文第5篇

农作物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从组织上报、灾情核定,到保险公司拨付赔款,环节多,程序繁琐。有时存在查勘、赔付不及时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是影响农民群众参保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就2014年而言,一亩小麦最高保险额320元,玉米最高保险额300元,一旦发生绝产,投保农户要清理地块,劳力少的农户,还要雇人进行生产劳作,其损失及农业投入额度,远远大于其赔付额,对于拥有大量土地的农业种植户而言,更可谓是“杯水车薪。”

二、保险操作不规范,引发误解

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和理赔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与参保农户亲自签订保单协议,减少环节,使保单签订反映农民的真实意愿。但目前,大多数都是以村集体名义投保,农户只需在一张投保清单上签字按印即可。保险公司与每个投保农户签订保单协议工作面广、量大,任务异常繁重,难以实现。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农民误解。

三、农民收入多元化,种植收入比重偏低

当前,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就家庭总收入而言,农业生产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农民收入的80%以上来源于打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而开展农业生产投入的种子、农药、化肥及人工成本的不断增加,使农民种地获得的纯收益逐年减少。目前,每亩每年纯收益也仅在1000元左右。为此,农民为土地投保的积极性,难以高涨。五、农业保险覆盖面窄,亟需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仍需扩大、风险保障水平偏低、补贴分担机制不合理、巨灾风险的分担机制尚未建立、互助保险组织有待完善和发展。同时,目前,国家批准在山东种植业的农业保险险种只有小麦、玉米、棉花、花生4个农业险种,险种范围窄,与农民要求增加高效经济作物农业保险险种的要求不相吻合。

四、保险公司综合能力薄弱,自身建设有待提升

目前,保险公司技术人员少,力量薄弱,工作欠细致,无法签约到具体地块。尤其在农作物发生灾害时,时间过于集中,勘查定损只能采用抽样的办法,无法让每位参保农户满意,理赔压力大。同时,保险责任过少、保险金额偏低,难以达到农民的期望值。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是公共投资,不是单纯拉动保费增长的工具,而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政策。

五推进该政策的实施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1、广泛宣传,转变农业保险“误区”

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农民群众开展农业生产的风险意识。彻底转变在农业保险工作上的“误区”。农业保险不是万能的。一方面作为农民,不要以为只要交纳了保费,农业生产不管遇到什么自然灾害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有范围的,并不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自然灾害。

2、改进服务,完善查勘赔付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行仅仅依靠基层政府并非长久之计。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农村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要加强农村保险员队伍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对受灾农户真正做到及时勘察、及时定损、及时赔付,有灾必查,有损必赔。同时,要坚持“五公开、三到户”的原则,切实做好承保、查勘定损、公示、理赔工作。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农业保险运作要求,做到投保程序简捷化、业务操作规范化,确保受灾农户及时得到赔款,全面提升农民群众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认同感,最大程度地取得农民群众的认可,最终实现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得发展的良性循环。

3、因地制宜,实施区域保险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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