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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危机管理法律分析论文

政府危机管理法律分析论文

摘要:以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捡金案为研究的视角,分析和探讨民意和媒体在将草根式的个案发展为引爆网络舆论的公共事件中的作用,并通过解析这些公共事件所引起的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和对法律的信仰危机等方面的影响,重新审视新舆情背景下的政府危机管理,从而为提高和完善政府危机管理的能力提出相关建议。

2009年5月至10月,发生在深圳的一起机场清洁工梁丽被控“盗窃”黄金饰品的案件,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这是近年来,继“躲猫猫”案、杭州飙车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之后,又一起引爆网络舆论的公共事件。尽管梁丽案并没有前述几案的关注度高,但其发展过程,延续了前述各案中以民意驱动为主导,又以民意的平息为终结的演进模式,具有近年来类似网络公共事件的某种共性。特别是媒体的介入,对梁丽案的最终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综观媒体对梁丽案的报道,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如在汹涌的民意中,媒体往往对民意的真伪不加区分和辨别,盲从和屈服于非理性的民意;在为民意所驱动时,为迎合民意而失去理性与客观性;媒体往往忙于表达观点,却忽略了调查基本事实等等。这些情况,在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事件的报道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在网络公共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易发和频发的今天,反思媒体在类似事件报道中的缺憾和不足,不仅是提升媒体报道品质的需要,更是媒介伦理责任在新舆情背景下对提高政府危机管理能力提出的要求。

一、梁丽案的介绍

和媒体报道的三个阶段2008年12月9日上午8点多,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19号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时,柜台人员告诉他黄金首饰不能托运,让他找10号柜台。于是他到10号柜台咨询,但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价值近300万元的小纸箱放在了19号柜台附近的行李车上,没有随身带走。这时,深圳机场的清洁工梁丽推着清洁车到了19号柜台附近。她看到这个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没有人看管,认为是客人遗忘或不要了的物品,便将其放到自己的清洁车里,并推着清洁车走开了。梁丽将纸箱放到了洗手间里,并且告知了几个同事。有同事撕开了纸箱的胶条,拿走了其中两包首饰,并告知梁丽,她“捡”到的是黄金首饰。另有同事则帮梁丽确认了纸箱里的首饰“与候机厅首饰店里卖的是一样的”。中午1点半,梁丽下班后,用自行车将纸箱载回家中。王腾业从10号柜台返回19号柜台,发现行李车上的纸箱不见了即刻报警。晚上6时左右,警察找到梁丽家,要回了装有黄金的纸箱。梁丽随即被警察带走,第二天被拘留,一个月后,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逮捕。2009年3月,梁丽案由公安机关首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三次移送审查起诉。在关押9个月后,梁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丽被取保候审。2009年10月警方撤案。梁丽案的报道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公安机关主动向媒体提供线索和素材阶段。案发后第三天,即2008年12月12日,深圳警方向广州、深圳两地的主要媒体提供了一篇由其内部宣传人员撰写的通稿,口径是:“警方破获一起机场清洁工盗窃旅客黄金大案。”各家媒体均以此口径,添加上各自媒体记者的名字后刊登。这篇报道刊出后几乎没有引起什么反响,甚至在梁丽案成为全国媒体热点之后,也没有多少人记得警方曾发过这样一份通稿。

第二个阶段,是事隔5个月之后,以2009年5月11日《广州日报》刊登的报道《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争议焦点是“捡”还是“盗”,若盗窃罪成立可能被判无期》为标志。这篇报道见报当天,全国各大门户网站均在首页醒目位置转载,迅速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网友纷纷对梁丽表示同情,并对警方“梁丽行为是盗窃”的结论提出强烈质疑。第二天起,广州、深圳乃至全国各地媒体全面跟进,网络和传统媒体对此集中报道20余天,直至当月底宣传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暂停报道为止。第三个阶段,被关押9个月的梁丽于200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直至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属盗窃而属侵占,将案件退回警方。全国媒体再次聚焦,针对梁丽身体查出肿瘤、欲申请国家赔偿等最新进展进行报道和评论,至10月中下旬警方撤案后逐渐平息。

二、对梁丽案中媒体报道的反思

(一)媒体对来自官方的宣传稿缺乏冷静分析2008年12月12日,梁丽案发后第三天,警方发给广州、深圳各媒体公安线记者一份通稿,主要内容是:“警方连续奋战10小时,成功破获一起清洁工盗窃乘客黄金的重大案件,将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追回全部赃物”,基调是表扬警方神勇,破获大案。对于是“捡”还是“偷”,这篇稿子写得很肯定,即“盗窃”。虽然在叙述过程中,通稿用到了“犯罪嫌疑人”这样的称谓,但自始至终没有说是“涉嫌盗窃”,而是很肯定地指“盗窃”,是“盗窃案”。这篇通稿在刊发前,其实已有人发现了其中的疑点。如对案情经过的叙述,当事人梁某一直称是“捡”到纸箱,而警方一直叙述其为“偷”。对于这个矛盾之处,接到通稿的绝大多数媒体都没有提出异议或质疑,也没有任何一家媒体去做独立的调查和采访。对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并不能去指责这些媒体。过去,自觉地盲从和屈服于“官意”,是中国媒体的常态。绝大多数媒体的记者和编辑从来就缺乏对官方宣传稿的足够的冷静分析,更缺乏质疑官方的勇气。对明显存在疑问的“通稿”,他们觉得并无调查和了解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把事实真相被扭曲的责任推给了通稿的提供者———具有强势地位的官方。这篇稿子在各家媒体见报后,当地网站上即有网友提出了质疑,这些质疑声在网上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没有媒体去作报道。如果这篇报道在刊发前,跑线记者或编发稿件的编辑对这样的宣传稿保持足够的警惕;如果见报后有媒体注意到网友的讨论而做出追踪报道,那么,梁丽案在案发几天后即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从而梁丽不至被多“误关”几个月,显然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媒体被情绪化的民意驱动时失去理性2009年5月,广州日报驻深圳的一位记者根据梁丽案的司贤利律师那里获得的材料及对司和梁丽丈夫的采访,写了一篇报道。这就是后来在网络上引爆舆论,被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引起强烈反响的报道《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这篇报道明显存在一些硬伤。记者只采访了有利于梁丽的一方,即梁丽的律师、认为梁丽行为不属盗窃的专家、梁丽的丈夫以及梁丽的同事,而主要案情介绍来源于梁丽律师司贤利手中的材料。从后来所报道的情况看,案情介绍中所援引的内容,如梁丽是看到两个嗑瓜子的女人不要纸箱了才去捡的等表述,也均采信的是梁丽律师单方的说法。报道中唯一提及的案件的另一方———司法机关所描述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第二天即被深圳检察院和宝安区检察院公开否认,称检察机关没有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也不可能对媒体作出这样的表态。

所有这一切,决定了这篇报道首先是站在梁丽的立场上,为梁丽鸣冤叫屈。但是,正是这样一篇报道,因为其关键词“清洁工”、“捡”和“无期徒刑”,触及了社会弱势群体这个社会情绪的敏感地带,触及了“无期”重刑,触及了公众对社会底层人员的普遍同情,触及了人们对司法不公和不信任的高度焦虑而在瞬间引爆了舆论。在这样的共同的社会心理背景下,民意就如一根根干柴,经由网络媒体的轻轻撩拨,很快就熊熊大火般迅速燃烧起来,并聚集在一起,引领和驱动着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大火肆无忌惮地四处蔓延。充满情绪化的民意表达已经演变成对愤怒和不平的发泄,于是,几乎是报复般的,各大门户网站所展开的关于梁丽案的网络调查,都一边倒地认为梁丽冤枉,90%以上的人认为梁丽不是盗窃罪,众口一词认为梁丽无辜,不该被判刑。在这种一边倒的民意下,媒体当然是顺应民意,“义无反顾”、“理所当然”地站在了民意的一边。各家媒体发表了数不清的评论,均认为梁丽无罪,应该立即释放;许多专家学者也纷纷站出来,在各种场合表态,支持媒体、支持民意。甚至连深圳的律师协会也马上召开了梁丽案研讨会,几乎一致认为梁丽不属盗窃。中国媒体习惯了盲从“官意”,当民意汹涌而媒体又有机会面对和表达民意时,媒体习惯性地对民意也选择了盲从。不管这种民意是理性还是非理性,是被操纵、被利益主导还是出于自发,是真实的民意还是伪民意。悲哀的事情在于,中国媒体要么盲从“官意”,要么盲从民意,最不会做的恰恰是坚持自己的价值判断,坚持自己的独立调查,坚持自己的基本原则(或许很多媒体根本就没有自己的原则)。其实,到此为止,关于梁丽案的基本事实并不清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向任何媒体介绍任何案情。所有媒体报道的全部案情,都没有超出公安机关简单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但此时,关于梁丽案的报道和评论,已四处蔓延开来。

(三)非理性民意驱动下的媒体报道显失客观1•技术处理。梁丽案报道大规模开始后,大多数媒体对这一案件的简称就定为“梁丽捡金案”、“深圳机场捡金案”,或“拾金案”。非理性民意驱动下的媒体,在案件尚未提交到法院时,即已先替司法机关做出“判决”和认定,定性梁丽是“捡金”,而不是“盗金”或“偷金”,这是再典型不过的媒介审判。以引爆舆论的《广州日报》第一篇报道《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为例,这篇报道的倾向性就非常明显。报道称,这“是一个噩梦的开始”,是“女许霆案”,是“一场由横财引来的横祸”。2•渲染和煽情。无论是网络媒体还是纸质媒体,在报道此案时,均纷纷将“清洁工”、“捡”、“黄金”和“无期徒刑”等关键词在标题上突出,刻意显示其非正常性。通过这些强烈的语词对比,来渲染这是一宗“冤案”。梁丽作为一名清洁工,从社会地位上看,她确属弱势群体,其人其事确有值得同情之处。但无论她是“捡”还是“偷”,无论她有没有触犯刑律,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明知纸箱内的物品是黄金首饰之后,她没有上交,而是带回了家中,直至民警到她家谈话之后才交出。至少从道德上看,她是有瑕疵的,是应该被谴责的。但是,媒体非但没有对她的这种至少不道德的行为予以谴责,反而对她予以了英雄式的同情。梁丽在媒体报道中俨然成了一个家庭妇女的楷模,一个强权下被凌辱和牺牲的弱势群体的英雄。3•平衡。如前所述,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第一篇报道并未采访到公检法机关。事实上,此案引起各界关注之后,关于公检法部门对此案说法的报道也非常少。这固然一方面是因为公检法机关不容易采访,不愿意站出来说话;另一方面,从新闻专业主义角度看,此案的报道也确实存在不够平衡的问题。如数量上,为梁丽说话、倾向于梁丽无辜的报道远远多于中性立场的报道,而支持公检法机关意见的报道几乎没有。(四)盲从民意的媒体忙于表达观点,却忽略了调查基本事实在梁丽案中,司法机关对媒体一直采取信息封锁姿态,这导致了梁丽案基本事实信息的缺失。但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被非理性民意驱动的媒体却忙得不亦乐乎,不停地发表着他们的观点,表达着他们的看法,传播着他们的倾向。唯一最需要他们花大力气、尽最大努力去做的事情———调查事实真相,却被他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梁丽案不是国家机密,不涉及个人隐私,从侦查破案到移送起诉各个环节,本应是完全公开透明的。遗憾的是,公安机关也好,检察机关也好,自梁丽案成为公众事件之后,对媒体“捂盖子”就一直被他们贯彻始终。

三、从反思中看政府信任危机中的媒体管理

媒体管理是进行危机管理的基本要素。成功的媒体管理可以弱化公众及媒体对危机管理中暴露的失误的消极印象,排除压力集团的干扰,增加媒体报道的透明度和公正度,从而帮助政府通过媒体与民众形成良性的互动和沟通,提高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化解由公共突发事件引起的政府信任危机。从梁丽案中我们看到,不追求真相的媒体引发了非性的民意,而民意的狂热又反过来造就了盲从民意的媒体。民意与媒体之间这种恶性的互动和循环激起了民众对“弱势群体”臆想的非理性同情,而将本应代表民意的赋予信任感的政府及其机构推到了不信任的边缘。当然,这其中也有政府及其机构(如公检法机关)方面不可推卸的责任,公检法机关遮遮掩掩的处理原则及对民意和媒体诉求反应的迟钝等,都进一步加剧了民意和媒体非理性的狂热。公检法机关对梁丽案审判结果定性的变动,也让人们不禁猜想:这究竟是司法公正和政府权威的体现,还是司法机关也在狂热的舆情中被增加了压力而对民意与媒体的屈从?不管是哪一方面的原因,我们看到媒体在这场政府的信任危机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种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由媒体在民众与政府间的桥梁地位决定的,在现实中,许多媒体受众即民众盲目相信媒体“讲实话”,这就加剧了管理者即政府及其机构和媒体之间的冲突。很多情况下,“真实性”无法得到验证,因而政府和媒体对事实的理解迥然不同。目击者很少能够“真实地”描述发生的事。目击者受经验的影响还会产生情绪反应、不理智的判断。所以这些“真实”情况构成了一幅正在发生的场景,也导致了政府和媒体之间乃至民众之间的冲突。所以,政府需要处理好媒体对危机情境的威胁和积极贡献二者之间的关系。超级秘书网

媒体能够做到一下几点:(1)提供信息,指导公众在不同的危情境中的行动;(2)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3)危机发生时警示公众;(4)提醒企业留意他们的利益攸关者的心情和情绪;(5)提供有关做什么、去哪里、联系谁及采取什么措施的信息,以控制并解决危机;(6)为危机管理者提供信息;(7)增强公众和危机管理者之间的信任度。如何充分发挥媒体的这些积极作用,就需要政府准确把握与媒体的互动准则和策略:1•控制媒体的活动范围。政府需要尽可能地确定禁止媒体涉及的范围。如果危机情境不严重,媒体反应局限于当地,且程度较轻。大规模且可预测的危机情境一般会引起当地和区域媒体的关注。如果没有媒体控制的准备,就会引发混乱。而在控制媒体活动范围的同时,还要向参与危机报道的媒体透露有关的信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猜疑和恐慌。2•在接受媒体的采访中,政府的相关发言人应采取乐于助人,实事求是,不予谴责,避免与新闻人员冲突的立场。在危机刚发生时,政府的态度和立场对于危机以后的进展起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民众是否信任法律的重要前提,执法活动的效果影响到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和信仰程度。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加强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的培养,以法的内在理念指导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扬弃法律工具主义论,在执法中突出法的保护功能,法律是维护民众自身利益最有效的保障,切实保护民众利益、维护法律权威。3•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法律效率的低下,已难以满足民众对法律的期望,使民众的法律信仰被动摇。加强对政府活动、司法活动的监督,及时有效的惩治腐败,这样才能够增强民众对法如律的信心,有利于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因此,实现民众法律信仰的重建,是化解政府的权威危机、实现有效政府的题中之意。

四、结语

面对当前民意和媒体将草根式的个案发展为引爆网络舆论的公共事件,并且引起了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和对法律的信仰危机时,政府要重新审视和加强新舆情背景下的政府危机管理,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在我国政治体制的框架之下,良好的政府形象实质上就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履行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加强政府的危机管理,需要理解民意、尊重媒体,需要增加信任、重建法律信仰体系,也需要各方对于危机理性的思考和处理,形成制度化、程序化的危机应对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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