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数字化档案信息管理的强化对策

数字化档案信息管理的强化对策

一、加强调研,构建数字化档案信息的保障体系

(一)全面考虑各种实施要素

明确目标后,应确定各种实施要素,即数字化档案信息的重点发展项目,如全文信息化项目、局域网数字化服务项目、广域网信息服务项目等等。各种实施要素需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可借用某些指标性体系。

(二)保障系统的建立

构建保障系统也是为了保障数字化档案信息管理的顺利实施,保障系统指的是数字化档案信息管理体制、运行及保障机制。即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建设及实施需要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机构、人力、财力及物力的支持,更无法脱离保障系统。

二、加快立法,确保数字化档案信息的法律效力

(一)加快立法

我国已经颁布了《合同法》,其中涉及到电子信件、合同、电报、传真、电子信息交换、邮件等等有形的内容形式,对于实现我国数字化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具有积极的作用。此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对破坏政府信息的违法分子进行了刑事及行政责任的规定。就某种意义而言,伪造电子档案数字签名的后果,和破坏印章、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同。如今,逐步实现数字化电子档案法律效力已然成为一种趋势,除采用技术、方法来保障其完整性与可靠性以外,还应加快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

(二)加强监控,确保数字化档案信息的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数字化档案信息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不少国家纷纷制定标准化监控及管理程序,以进一步明确数字化档案信息的重要性。在完善的监控程序及高效的管理体系下,想要确保数字化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非一件难事,但是,应当注意把握前端控制及全面管理的思想。除此以外,应当着重强调的一点是电子档案数字化进程中的著作权及数字化权等问题。目前,不少法律案件均涉及到数字化权问题,为保障著作权者的合法权益,在档案信息的数字化过程中,应对档案来源进行鉴别,看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应全面考虑档案信息数字化权问题。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则无需考虑这些问题。同时,还应确认档案信息的所有权,数字化档案信息仍属复制行为,必须同著作权人积极协商,给予其足够的报酬,并获得其许可之后,方可将其档案信息收录数据库中。

三、引入新型安全技术,保障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应当切实加强安全技术保障工作,积极采用新型技术,例如,信息加密、数字签名、防火墙、安全内核、入侵检测、生物识别、可存取等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旨在保障网内文件及口令等控制信息,确保网络传输数据的安全性,经信息编码及变换等,将机密信息转变为乱码信息,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数字签名技术可对电子文件进行即时辨别与验证,通过模拟手写签名,实现对于电子信息的有效认证,此技术主要建立在信息加密技术的基础上;防火墙技术结合了计算机软、硬件,通过服务器运作在公共网与内部网间构建一个安全性的网关,以保障私有资源遭受他人非法入侵或盗用;安全内核技术有效剔除了操作系统内核中的安全隐患及问题,通过采用安全指数较高的操作系统,加强安全配置,扫描及查补系统漏洞等方式保障了系统的安全性;入侵检测技术能够有效识别并及时响应恶意攻击计算机,滥用网络资源等行为。通过提高系统对抗网络攻击的能力,实现电子档案信息的完整性;生物识别技术以人体特征验证用户身份,鉴于人体特征的难复制性特点,此技术有效提高了验证水平;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存储载体寿命甚至超出了计算机软、硬件的寿命。因此,可存取技术的关键是如何确保数字化档案信息在技术不断更新的情况下一直流传下去,因此,在数字化档案信息的保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可存取性等方面的问题。除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以外,还应加强我国相关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进一步提高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安全水平,注重思想的一致性,构建完善的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数字化协调机构,加强技术攻关及一体化档案信息宏观管理工作。

作者:夏可单位:宁波市周公宅水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