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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创新学生管理论文

高职院校创新学生管理论文

一、创新高职学生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一)传统学生管理模式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我国高职院校一直以来基本是以“社会本位”价值观作为根基。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观强调统一的价值取向,推崇师道尊严,认为社会需要决定个人需要,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认可教师的权威。在“社会本位”价值观主导之下,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和受教育者,缺乏主体性,难以实现个性化发展。传统学生管理模式有其产生发展的社会条件,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高校的稳定和人才的培养创造了条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思想的解放,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这种管理模式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力,难以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传统学生管理模式不适应高职学生特点新时代的高职学生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他们自我独立意识比较强,个性特征比较突出,好奇心强,易于接受新生事物,具有创新意识,富有想象力和热情。但是,作为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完全发展成熟的青少年,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较弱,相互合作的意识较差,集体观念比较淡漠。在学习能力方面,高职学生也有自己的特点,他们学习情绪化较强,对感兴趣的东西积极性较高,对内容枯燥的理论知识则兴趣较低。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不完全注重遵循教育本质规律,难以适应新时代高职学生的特点,无法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三)创新高职学生管理工作有利于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高职教育从其发端之初就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如何在高校林立、大学扩张、生源渐少、社会疑虑的局面中探索出路,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一直都是高职院校必须面对的问题。与传统本科教育不同,高职教育是直接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是高职教育的目标。“那种以‘知识本位’为代表的办学理念以及重学术、轻技术,重理论、轻应用,重知识、轻能力的培养模式,日益显露出它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茫然和无所适从”。学生管理模式必须创新,突出“能力本位”,以充满理性思维而又富有人文关怀的教育行为来促成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高职学生管理工作创新之构想

(一)树立“以人为本”价值观“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观强调的是纲常伦理、师道尊严,推崇的是社会需要决定个人需要,学生必须服从教师的权威,具有整齐划一的价值取向。因此,这种传统的学生管理是以对学生的管理约束为主要手段和方式,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必须循规蹈矩,严格遵守。传统学生管理方式的出现,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合理性,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程中,为高校的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满足特定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这种只注重满足社会需要和政治需要的教育理念,体现的是传统计划经济的思维特点和模式特征,忽视甚至压抑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要,造成学生在接受被动管理方式上的逆反心态,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逐渐深化,高职学生“个性化”、“主体化”呼声的日益高涨,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与高职院校的现实状况越来越不匹配,学校的许多教育管理措施难以被学生接受,学生普遍不愿意配合学校的管理,产生对学校管理的抵触情绪,有些管理措施甚至造成了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和学生之间的隔阂与矛盾。迫切需要更新理念,探索一种更为有效的新型学生管理模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和以服务为导向的现代学生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二)确立法治化管理模式受我国传统文化中“德主刑辅”思想影响,在高职学生行为的管理中,学校和家庭往往更重视道德教化,而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不足,学生的法律观念也相对淡薄。而且教育管理往往重义务、轻权利,以学生义务、学校权力为本位。这种教育管理理念对法治的精神尊崇不够,主观随意性大,在制定或执行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从而导致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加大了教育管理的难度。为适应高职教育的新要求,学生管理应转变观念,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确立法治化管理模式。尊重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对自身行为的判断力。同时,高校学生具有受教育者和公民的双重身份,由此决定了在校大学生权利的双重性。高职院校在学生管理中应当对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公民权给予同等关注。

(三)倡导隐性教育管理模式“隐性教育”是美国教育家菲利普•W•杰克逊最先提出的概念。学生在有意识、有计划的课堂教学中学习时,有时会意外获得“无意识的学习结果”,这种学习结果与教师的教学方法、学生的学习气氛、学校的校园文化等息息相关。同时,学生受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会获得一些“非正式的课堂教育”之外的学习结果,教育家们把这种除正式课程学习之外,通过其他渠道收获学习结果的教育统称为“隐性教育”。相对于显性教育而言,隐性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潜在性。与显性教育的直接教授和集中灌输不同,隐性教育注重通过间接的、无意识的、渗透式的教育活动使人们受到影响,它的教育内容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强调主体选择性,对不同的人可能产生不同的教育效果,而一旦发生效果,这种影响将是长期性的。隐性教育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在于营造一种良好的道德氛围,并将道德教育因素渗透到受教育者所处的环境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之。它是一种教育的自然状态,注重自我发现和自我感悟。第二,广泛性。隐性教育通过环境和氛围作用于学生的行为,影响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它的教育效果涉及学生的言行举止、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能使学生全面的严格要求自己,养成注重道德修养的生活习惯,因此,它所发挥的作用是长久而广泛的。第三,长效性。隐性教育发挥作用主要是通过营造道德氛围来影响学生,道德氛围一旦形成,它所发挥的作用将是长期的,它会给生活在这个环境中的所有人施加影响,使人们对环境中的价值观形成群体认同,个人如果偏离整体环境的价值观,将会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因此,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与群体保持一致性。

三、创新高职学生管理工作的途径

(一)发挥学生在管理中的主体性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是主体,客体是自然”,“人始终是主体”。人不是机械地受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约束的被动客体,而是作为道德活动创造者和体现者的主体。然而,在我国传统的道德教育观念中,仍然习惯于将教师视作教育的主体,把学生当作教育的对象,形成“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的教育模式。这导致了一个奇怪的教育悖论“一方面强调道德教育是培养人、塑造道德人格的活动,另一方面又把学生当作被动的接收器,被动接受道德灌输的对象(器物)”。我们在道德教育中需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这是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需要,是实现自我价值的要求。发挥学生在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地位,是加强道德教育的重要一环,也是“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高职学生道德教育中的充分体现。在道德教育中,以学生为出发点和中心,围绕着激发和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教育,要通过学生道德主体性的发挥增强学生在道德实践中的自主力、能动力、创造力等核心能力,并且要处理好教师与学生在教育中辩证关系,既要体现教师的主导性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确立学生在道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努力培养学生的道德认识能力,提升学生的道德推理和判断能力,帮助他们自觉形成应有的道德品质。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树立学生主体观。在道德教育中,要使教师与学生处于平等的地位,教师不再仅仅是道德思想的灌输者,学生也不再是消极被动的成为道德思想的接受者,而是有选择权、有能动性、有创造力的道德主体。学生能够根据已有的知识结构和身心发展水平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道德教育内容和方法,并将教师传授的德育思想、知识原理内化为自己的思想、观念和习惯并以此指导行为。学生学习到的道德知识和逐步形成的道德观念,可以能动地反作用于教师,使道德教育中的教与学之间产生互动,以此促进教师调整道德教育的教学方法和目标。学生在道德教育中,不断改造自己的思想观念,提升自身道德品质,推动社会整体的文明和进步。

第二,更新道德教育模式。要避免灌输式的道德教育,唤醒学生的主体性,通过互动式和渗透式的道德教育,启发和感染学生,使他们自觉地产生道德实践的愿望。要创新教学组织形式,使学生主动参与到学习中来,并学会合作学习、共同进步。第三,系统的组织道德教育内容。道德教育的内容十分广泛,它涵盖了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纪教育等方方面面,这些内容必须被系统的组织起来,围绕培养学生的主体性人格展开,形成合力,对学生发挥作用,方能达到提高道德教育实效,尊重学生主体性的目的。

(二)完善学校制度管理规范高校管理环境是高职学生成长成才的土壤,强调公平、效率与秩序的法治环境能为高职学生创造性能力的提高、高尚道德品质的培养提供保障。加强对高职学生道德行为的规制,就必须要创造良好的法律规制环境。学校制度管理规范的制定依据是法律、法规或主管行政部门的授权。在制定制度管理规范的过程中要注意制定依据、制定主体、制定环节、制定形式的合法化和民主化。首先,要注重程序的有序性。制度管理规范的程序要件是学生管理制度具有正当与合理性的保障。学校在进行制度的制定时,要通过一定方式让学生充分地表达其意志,而通过了某项规章制度后要将制度的内容告知学生,促使学生了解制度内容。制度管理规范的制定过程中,需与学生进行沟通并听取学生意见,才能取得学生的理解和认可,具备民主参与的制定程序才能保证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才能在实施中得到学生的配合与协作。因此,必须要保障制度管理规范制定过程中学生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其次,要注重内容的正当性。制度管理规范的内容应当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合法性指的是制度管理规范之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不得与其相抵触。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要符合法律的精神与原则。合理性是指制度管理规范应当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及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能够达到教育的目的,发挥育人功能。同时,合理的制度管理规范应当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合情性是指制度管理规范应当具备人性化色彩,体现伦理道德。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育人的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体现对人的尊重与保护。制度管理规范的制定要从关爱学生和帮助学生发展的角度出发,内容不得违背人之常情,要充满人文关怀精神。

第三,要注重形式的规范性。制度管理规范的物质形态必须规范,也就是说它应当拥有特定的物质载体,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并具有规范性文件的应具备的一切要件,如正规的格式、生效时间、机关署名等。最后,要加强监督。加强对制度管理规范制定的监督具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者行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的重要作用。只有加强对制度管理规范制定的监督,才能真正地全面的维护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使学生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现阶段,《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对学校章程的制定程序有相应的要求,规定学校的章程理应获得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之批准,然而,管理学生的制度管理规范的制定却没有相应的监督程序方面的规定,这导致了一些学校滥用制度管理规范制定权。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行使对学校的监督权,包括其制定的制度管理规范也应当受到监督和审查。

(三)拓展隐性教育管理渠道要充分发挥隐性教育在道德教育中的功能,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师德建设。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可见,教师对学生所发挥的教育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知识的传授上,还体现在教师自身品行的影响上。好的教师不仅是学习的指导者,还应当是道德品行的模范。教师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时刻影响着学生,因此,教师应当以身作则,以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精神风貌来感染学生,让学生无意识的进行学习和模仿,无形地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加强显性教育的渗透性。显性教育的渗透是隐性教育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也是隐性德育和显性德育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它是指学校可以运用科学的方法将道德教育的目标以一定的载体渗透到高职学生可能接触到的一切事物和活动中,使学生在耳濡目染中,自我感受和领悟道德观念,形成道德习惯。学校应当加强显性德育过程中的隐性渗透,尤其要注重显性教育课程和课外学术活动中的渗透。

第三,发挥陶冶式教育的作用。隐性教育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构建良好的道德氛围发挥作用的,学生在积极健康的道德氛围中受到思想道德的熏陶和渗透,获得真、善、美的情感体验。校园文化是陶冶式教育的重要载体,它是以校园内的价值观念为核心,并由承载这一价值体系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一种精神氛围。学校可以通过美化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重视舆论导向,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等方式实现陶冶式教育。

作者:王海洋李文渊单位:湖北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