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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方式下租赁业务对财会纳税的作用

不同方式下租赁业务对财会纳税的作用

一、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经营租赁是指租赁期较短,并且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有权取消租约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租赁协议。经营租赁期在被出租资产的使用寿命中通常只占有其中的一小部分,在经营租赁期间出租人承担对被出租资产的保养和维修责任。承租人的责任只限于按期缴纳租金,在租赁期结束时有权选择是将租赁资产退还出租人还是将其购入。融资租赁又名金融租赁或金额清偿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件出租给承租人按期收取租金。回收租金总额相当于租赁物件价款、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总和。租赁期内承租人除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外,期满之后承租人可象征性支付货价以取得物件所有权。两者的区别是:经营租赁一般租赁期较短且租金也较少,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租赁期满承租方没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融资租赁一般租期较长(租期占设备可使用寿命的75%以上)且租金较多(出租方收回的租金基本可以收回设备的成本)。租赁期满承租方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经营租赁资产在出租方账上反映,融资租赁资产在承租方账上反映。

二、租赁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一)不同租赁方式下的税收策略1.经营租赁方式下税收策略。当出租方与承租方同时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为了共同的利益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直接、公开的将资产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从而实现将利润转到低税率的地区以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整个集团利益的最大化。2.融资租赁方式下税收策略。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或折旧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但是由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本质上是借款购买,这样就存在一个是直接采用银行借款方式购入,还是采用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对企业有利的问题。采用直接借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有可能享受投资抵免的各项优惠政策,而间接融资租赁方式则没有该方面的优惠。

(二)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划分的财税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4]84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费用。84号文第39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三)经营性租赁财税处理经营性租赁是一项暂时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属于服务业中的租赁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租赁收入在会计核算上存在应计收入和预收收入两种情况,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相应对税金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一是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对企业一次性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不符合两个条件的,如租赁期限没有跨年度,或者虽跨年度但租金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而是到期一次性支付等,则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则,营业税在预收款当期就全部确认为应税收入,体现的是收付实现制。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原则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原则不完全相同,当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时,租赁业务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也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当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时,租赁业务则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作纳税调增或调减处理。对于租赁方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承租方发生承担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只作为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所以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修理和改建也有明确划分。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四)融资租赁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和税收上均允许提取折旧。新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不同之处在于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异。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复印机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在税务处理上国家允许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主要是保证该类企业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