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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存

当前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存

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是一项管理难度较大的工作,搞好企业所得税管理,关键在于严格执法,重点在于规范管理。从2002年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国税机关的任务更加繁重,在所得税管理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仅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所得税规范管理的角度谈些浅显的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掌握不够全面。

通过近两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了解到,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掌握较少,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财务人员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同时有部分企业对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数企业会计知道一些大致内容,但也只是比较浅显一部分,多数掌握不够准确,有的甚至不知道。有一个企业在2003年度的财务核算中,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额购置5万多元列入了递延资产,而将属于低质易耗品的批量购置列入到固定资产中;有一个企业随意延长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当年少提折旧150多万元。这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影响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2、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十分到位。

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税发[200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理解不准确,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原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及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而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外,其他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而有些地方理解为纯粹的新办企业由国税征管,其他全部归地税征管。也有的干部认为多年未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开始时户数越少越好,将本应由国税征管的税收让给地税征管,最后通过与工商部门勾通信息,才知道还有这样一些企业没有管理。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比如:十堰市所属县、市中,有五个县属于部级贫困县,在这些地方的新办企业可以从新办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这本身是一个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优势,但大部分地方都没有执行。三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少行政审批的规定,象招待费税前扣除、上缴各种基金、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等一些涉税审批项目不再事前报税务机关审批,然而,有少数税务机关仍然要求企业按照过去的规定先报批后列支。四是管理偏松,执行政策不严。在税收检查中,多数企业和部分税务人员仍沿用老的习惯作法,平时不严格按政策执行,检查出问题后讨价还价,要求多支一点,少调整一点,不罚或少一点,有些甚至凭感情定税,随意性特别太,缺乏依法征管的严肃性。

3、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数县、市局,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员总数的8%,特别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多数没有接触过所得税业务,不能适应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对干部的整体素质的要求。多数干部对这方面的新政策了解甚少,管理方法欠缺,经验不足,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掌握不够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责任意识差、执法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和稽查定案方面。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中,一部分项目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便于掌握操作,而一部分项目实际操作中有相当大的弹性和余地,比如会议费、修理费等,不同的企业在这些项目上的特殊情况较多,企业也总是容易在这方面钻空子,或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而有些税务机关为图省事或沿用税制改革前的老作法,人为的定标准,定基数,定罚款,缺乏依法征税的严肃性,久而久之,更易于放松管理,使税法伤失应有的刚性。

4、监管地税务机关对监管企业日常监管不深入。

一是监管企业日常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税款不在监地缴纳,与当税务机关的业务往来相对较少,接受监的意识较差。二是企业违规操作现象比较多,对上级主管单位一个报表数据,应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金分配,对当地税务机关又是一个报表数据,应付税务稽查,所得税政策规定只要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就不再补税处罚,虽然企业的年度申报表经过监管地税务机关的审核签字,而由于上级税务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份报表资料都进行复核并与汇总资料核对,所以漏洞较多。企业违反税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从每年的监管企业税收检查情况看,没有一个企业不存在偷税问题,税收流失的情况普遍存在。三是监管和检查力度不够。管理部门日常深入企业较少,对企业的经营业务活动缺乏了解和有效地监督,年度监管检查在次年下半年才进企业,而税务稽查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也只是就帐查帐,很难查出实际问题。政策虽然规定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应于次年的6月30日(少数企业是8月31日)以前将上级税务机关的反馈单送达当地税务机关,而许多企业不按规定时间送达反馈单,甚至根本就没有反馈单,影响了监管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监管检查和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查处。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1、税收宣传不够深入,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不畅。

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不全面、准确,甚至一知半解的主要原因,应归于税务机关对税法宣传的深度不够,宣传形式较少,且方法简单,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使纳税人准确了解、经常性了解税法的渠道不畅。为增强税法宣传的声势,各地都已开展了十二个税法宣传活动,但都是形式多、内容少,过场多、实质内容少,表面的东西多、深入实际的少,看起来声势浩大,而实际效果很差。再者,税收政策的、贯彻是在税务系统内部从上而下进行的,并且多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传达,而通过报刊宣传的形式,目前只有《中国税务报》和《中国税务》两种刊物,并且这两种刊物的订阅面而比较窄,占纳税人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手中没有这些政策资料。而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开会传达的太少,印发到纳税人手中的资料也很少,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较少且不畅通。我们不妨以税务干部自身对税收政策的了解渠道和了解程度来作比较,很多日常执行政策在税务系统内部的传达面也是很窄的,而纳税人就更不用说了。

2、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较差。

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原因除了对政策了解不够,对政策的本意理解存在偏差外,主要原因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考核机制。第一,如果上级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政策管理的检查考核多一点、严一点,就不会有本应由国税征管的企业让给地税征管的情况,对政策理解的偏差也会得到纠正。第二,税收收入计划分配、考核制度不科学,现在上级下达分税种的收入计划,仍沿用上年完成加增长比率的办法,然而,企业所得税收入除了与经济增长有关,还与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紧密相关,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完全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而计划考核主要应考核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申报入库率等征管质量指标,不科学的考核制度,使有些地方为完成年度收入任务,不惜牺牲企业应得的利益,对应给予减免的税收而不减免。第三,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问题,是国税机关机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优化税收服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而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认为,一方面,由于重新进行企业所得管理的时间不长,很多方面也还在摸索阶段,减少审批事项,会对加强所得税征管不利,另一方面,认为这样是对自身权利的削弱,有些不情愿。

另外,税务机关受人情观、面子观的影响,执法不严肃,随意性较大,违法不纠,或避重就轻,与企业讨价还价。而多数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比较缺少从内部、从经营管理的大局着眼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观念,没有依法纳税光荣的意识,而总认为税收是缴给国家了,所以,平时不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税务检查时采取软磨硬拖等多种手段,能少缴一点就少缴一点。

3、干部接受锻炼机会相对较少,缺乏考核激励机制。

一方面,从94年以后的8年时间,国税部门几乎没有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日常征管中不需要用到所得政策,税务检查很少涉及到所得业务,锻炼的机会特别少,而新的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执行后,没有对干部进行必要的、系统的教育培训,占国税干部大多数的中青年干部,没有接触过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财务会计知识学习的机会也较少,这是比较客观的原因。另一方面,目前在干部个人考核、工作考核中,缺乏学与不学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考核机制,素质的高低、工作质量的好坏,没有与待遇分配挂钩,仍然存在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的问题,干部的选拔任用也不是完全与人员素质、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及工作质量挂钩,由于激励机制不健全,广大干部缺乏自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于考核办法不科学,干部没有学习和上进的紧迫感,素质得不到应有的提高。

4、监管机制存在缺陷,企业缺乏依法接受监管意识。

对财务由上级企业统一核算、所得税统一缴纳的企业分支机构,由于汇总纳税地税务机关不能完全控管,税法规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监管,这样的机制存在几个问题难以解决。一是企业的税款缴纳、财务管理都在上面,监管地税务机关由于对企业没有很强的控制手段,存在“两张皮”现象,名为监管,实际未管。二是监管地税务机关由于本身工作任务较重,被监企业实现的税金又不归当地的任务,存在可管可不管的倾向。三是税务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一类企业的各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申报资料、检查处理资料互相封闭,不能共享,影响了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也给企业偷税以可乘之机。四是企业由于受当地税务机关控制较少,缺乏依法接受监管意识,纳税资料报送不及时甚至不办理申报手续,特别是某些不需要在当地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不情愿、不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或者与当地税务机关达成默切,税务机关放松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企业有意编造虚假的数据或按照上级企业的授意编造数据,以应付业绩考核,同时也形成了税收漏洞。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解决企业所得管理问题的主要途径1、强化宣传,优化服务,疏通税法宣传渠道。

宣传好税法,使之正确地贯彻到每一个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应尽之责。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同时,搞好税收服务,结合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收服务活动,经常深入到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的需求,及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办税辅导等服务。拓宽企业学习、了解税法的渠道和方式,组织企业征订《中国税务》、《中国税务报》等报刊,定期将上级下发的新的、适用的、具体的税收政策印成小册子向企业发放,使企业随时掌握最新的政策规定。这样既有利于将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也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和优质的税收服务,增强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和办税能力。

2、加强征管,强化监督,严格执行税收法规。

解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严格执行政策,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首先,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出的问题来分析,很多是日常管理跟不上造成,是国税机关平时没有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没有针对具体的征管实际研究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使很多政策规定没有落到实处。要加强日常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防范偷漏税问题的出现,理顺税收管理秩序。其次,国税机关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决不能因为要完成收入任务而对应给予的减免税不予减免,实际上如果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良好环境,才是税收增长的长远之计;决不能认为减少行政审批是对国税机关权力的削弱,而实际上有很多应该行使的权力,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行使,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税收漏洞;也决不能因为照顾关系、拉不下面情而放松执法,这实际上会造成税收管理秩序的混乱,形成更大的税收漏洞,结果是关系没有照顾好,税收任务也难以完成,严格地讲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甚至可能违法。第三,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税收执法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励挂钩,形成上下级之间、征纳税双方之间相互联动的监督制约机制。第四,加强对偷税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全面的税收检查,同时抓好执法型的重点检查,对明知故犯、累查累偷的纳税人,从严查处,不讲情面,不手软,使偷税者付出较高的代价,增加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从根本上减少税收违法现象的发生。

3、加强教育,注重激励,提高政策业务素质。

在干部素质提高方面,要坚持一手抓教育培训,一手抓自学成才。第一,现在我们的工作计划中培训的内容比较多,培训班办了不少,而效果不是很好。一是因为培训的时间不可能很长,培训的内容只是简单的、粗线条的东西。二是因为多数培训是在走过场,应付差事,不讲求效果,反面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多举办时间在一个月至三个月的中期培训班,多举办针对实际、着力解决具体问题的研讨性培训班,以增强培训的效果。第二,除了搞好教育培训外,提高每个人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素质提高的关键,要建立激励机制,对愿意学习、积极自学、考试成绩突出、勤奋钻研税收业务的干部,给予精神、物质方面的奖励,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优先考虑,在全系统创造一种崇尚学习、尊重知识、争当先进的气氛,形成人人爱学习、个个钻业务的良好氛围氛围,以提高全体干部的整体素质。

4、健全机制,加强监管,认真开展监管检查。

搞好监管企业的管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应采取多方面措施加强监管。首先,理顺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机制,对确需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进一步明确各级机关的监管职责,对能实行就地管理的,尽量不要实行汇总纳税,能由监管地行使的权限,就不要由上级行使,以减少漏洞。其次,重抓日常管理,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日常管理和申报资料的审核,监管地税务机关要象对待本地纳税企业一样,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税务登记和发票使用管理,认真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上下级税务机关在企业的申报数据和汇总纳税数据方面实行共享,严格“反馈单”传递时间,改从监管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传递为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传递。第三,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纳税检查,规定每年进行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面,所有汇总纳税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此项检查列入年度专项检查的一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各地同时进行,统一政策口径,统一处罚标准,检查处理结果在各级税务机关相互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