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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

公路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

1桥下堆积物(存放物)存在的危害

1.1直接危害桥梁安全

桥下堆积物很多都是易燃易爆物,一旦发生火灾,对桥梁会造成很大危害,经过大火烧烤的混凝土容易疏松、剥落,钢筋也会与混凝土剥离,使得桥梁强度受损,严重的影响其承载能力和使用寿命。

1.2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烧过的桥梁梁板等上部结构由于温度过高导致梁板混凝土剥落、混凝土强度削弱,甚至钢筋、钢绞线会软化,预应力损失和结构变形。若桥梁通道下堆放的易燃易爆堆积物(存放物),一旦自燃爆炸,可能导致高速公路桥梁坍塌,出现交通中断,路网瘫痪。

2桥下堆积物(存放物)的特点

2.1桥涵多,管理面广

杭甬高速公路绍兴段起讫桩号K204+872~K252+824,全长约47.952km,共有桥梁通道142座,涵洞108道,沿线穿跨越60个村庄,高速公路沿线私营企业约20余家;上三高速公路上嵊段起讫桩号K194+556~K259+610,全长约65.054km,共在桥梁通道163座、涵洞172道,穿跨越48个村庄,高速公路沿线私营企业约16家。几百座的桥涵,都存在桥下堆放或车(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风险,管理面之广非同一般。

2.2反反复复拉锯式状态

桥下堆积物(存放物)的清理,往往煞费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和路政部门的“苦心”。据统计,2011—2013年,杭甬、上三高速公路业主单位绍兴管理处与高速路政开展专项清理行动8次。日常桥下空间堆积物(存放物)清理工作中,其中2011年度,检查共发现桥下堆积物(存放物)16处,累积处置堆积物(存放物)约4300kg;2012年度,检查共发现桥下堆积物(存放物)53处,累积处置堆积物(存放物)约4930kg;2013年一季度,检查共发现桥下堆积物(存放物)11处,累积处置约1900kg。虽然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和路政部门加大了管理和处置力度,但桥下空间堆积物(存放物)仍有逐年上升趋势。从日常的检查可以看出,桥下堆积物(存放物)几乎每次都有,有时上午处理好,下午复查时又有;有时甚至是这个桥处置完,返过去查前面清理过的又有,桥下堆积物(存放物)呈反反复复拉锯式状态。

2.3易燃物占比重较高

桥下堆积物(存放物)的种类复杂,从多年检查统计情况分析,桥下堆积物主要有柴草、树木、工业废弃物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车辆、垃圾等其它堆积物(大货车装载易燃物品也常在桥下避雨、过夜)。其中柴草、树木、工业废弃物等易燃易爆物品在90%以上,占居了堆积物的绝大多数。

2.4呈季节性变化

目前,桥下堆积物(存放物)主要有柴草、树木等易燃易爆物品,这些都与沿线群众种植的农作物有一定的关系,并呈现季节性变化。从检查统计发现,秋季是桥下堆积物(存放物)频发的时节。由于农民收割完稻子,把晒干的稻草堆放在附近的桥下,同时秋季也是农民积柴过冬的时节,山上被砍的大量木柴晒干后,村民习惯把柴草堆放在附近桥下,避免日晒雨淋。此外,杭甬、上三高速沿线农民有种植油菜的习惯,每年5月初农民把油菜收割后,大量晒干的油菜杆成为农民烧饭的材料,也被堆放在桥下。因此,春秋两季桥下堆积物现象频发。

2.5呈区域性变化

从上三高速公路上虞段的情况统计表明:沽渚至上浦段沿线企业较多,经济发达,导致农村用地紧张,所以该沿线的群众就把家里的柴草、树木等易燃物品堆放在桥下;而章镇至新昌段,虽说农村土地相对较多,农田也较多,但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自建房多,因此,柴草、树木有地方存放,自然不会堆放到桥下去,所以,该路段堆积物(存放物)相对较少。而上三高速嵊州段穿跨越嵊州市区境内,穿越达10km之长,且高速公路沿线居民随着经济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但停车位不能满足居民需求,导致城乡结合部的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桥梁通道下,桥梁通道成了遮风蔽雨的天然车库。诸如“2012928”车辆自燃事件,车辆一旦起火,会对桥梁通道造成极大的危害,由此可见,桥下堆积物还呈区域性变化。

3桥下堆积物的主要原因

3.1主观因素

3.1.1传统生活习惯形成的思想误导高速公路沿线居民都是农民,自始至终流传下来的生活习惯也保留很多,他们把地里收割后的稻草、油菜杆和废旧的木材用来烧火做饭,所以把这些柴草、废旧物堆放在桥下,形成了桥下堆积物(存放物)。

3.1.2对堆积物存在的危害认识不足

认为高速公路桥梁都是钢筋混凝土,桥下堆积物不会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也不会破坏桥梁,殊不知,若桥下存放易燃易爆物,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3.1.3法律意识淡薄

《公路法》普及率低,很多农民群众根本不知道有《公路法》这部法律,更不晓得桥下不允许堆放堆积物(存放物)。

3.2客观地理因素

3.2.1桥梁建设形成的良好的遮蔽空间

高速公路为了达到规范要求,很多都是以桥代路,因此,桥下形成很多干燥的有遮蔽的空间,为存放桥下堆积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3.2.2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

对桥下堆积物(存放物)的管理,现在主要还是靠人工,由于桥涵数量多且管理部门人手不足,随时都有人检查、处置桥下堆积物很不现实,必然存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4清除桥下堆积物的对策措施

根据新修订的《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高速公路桥下堆积物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此,必须创新观念,改进措施手段,从深入细致的工作入手,及时处置高速桥下堆积物(存放物)。

4.1加强宣传

利用一些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群众,提高群众认识。绍兴处在历年的桥梁通道安全管理中积累经验,通过印发传单,将公路安全法律法规和堆积物危害性制作成宣传资料,发放到沿线每一个村庄、张贴到每一座桥梁通道和村口;其次送安全宣传挂历、年画,在挂历、年画中喷印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规;再次是制作了一套完整的宣传标志牌,悬挂在每一座桥涵通道车辆、行人必经的出入路口并利用桥柱和通道台身喷刷一组宣传警示标语,如“严禁在桥梁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从严处罚”等的宣传语。

4.2加强共建共管

要解决桥下空间堆积物现象,光靠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日常管理肯定不能满足目前的状态,因此我们要积极开展共建共管。一是与路政部门开展积极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的协作和配合,努力消除桥下空间隐患,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二是与路村共建结合起来。今年以来,绍兴处在上三高速公路开展了以“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为主题的路村共建活动,让沿线群众和私营企业自觉维护公路安全,达到增强宣传教育效果的作用。

4.3加强日常管理和清理

通过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明确、重申巡查员工的责任,同时优化了巡查资源的整合,以确保有限的力量出最好的巡查效果。今年绍兴处出台了《桥涵通道堆积物清理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桥涵通道堆积物的处理责任主体和措施。一是重新划分责任区域和责任路段,将桥涵通道的巡查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安保科员工,并强化考核;二是落实日常巡查责任,规定安保人员每日白天巡查时至少检查5座桥梁的堆积物状况,且检查后必须将检查结果和影像资料通过OA网发给负责人查验,并列入月度绩效考核;三是实行道路作业人员实时检查处置和充分发挥“一岗多职”相结合的机制。例如利用隔离栅维修人员与安保科人员联合巡查,一方面可随时维修隔离栅、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等,同时可随时检查桥涵通道有无易燃易爆堆积物,从而达到实时作业与“一岗多职”的有效结合;四是养护科和安保科实行联合管理,谁先发现堆积物或桥梁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或当场处理,并联合高速路政部门带着难点、重点问题走访沿线乡镇、村庄,在积极开展宣传的同时,加大对违法建筑和堆积物(存放物)的专项清理力度。

5桥涵通道堆积物创新预防工作

高速公路桥下堆积物的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工作,因此必须借助各方面的有效力量,特别是要在转变管理模式上求创新。

5.1要宣传教育也要积极“劝”

在日常对沿线群众宣传教育中,我们积极通过走访市区城乡结合部的村委了解情况,同时针对桥涵下停车的实际现状,向沿线居民详细说明告诫其桥下停车的危害性。同时针对桥下停放无人管理车辆,我们则是想尽一切办法,由安全保畅管理人员兼当“违停抄牌”的交警,把这些停靠在桥涵下的车辆号牌抄下,同时在车窗上夹贴“温馨提示”进行告知,使其自行驶离不再停靠,想方设法加强桥涵通道下存放物的劝离、清理工作。

5.2细化桥涵管理的责任主体

为便于监督和管理,绍兴处创新在每座桥涵通道上设置管理责任公示牌,明确检查人、责任人、监督人及举报电话,并在重点桥涵通道下设置签到箱,确保巡查责任到位。设立桥梁安全检测责任牌在全省高速公路是首次。

5.3全程监控预防桥下堆积

在上三高速公路重点桥梁安装摄像头,目前全程监控正在同步实施,已安装了摄像头22个,通过视频影响传输,多视角全程实时控制,及时发现各种异常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5.4利用废旧设施硬隔离确保桥下空间不被违法占用,绍兴处创新管理思路,对桥下空间进行刚性隔离,根据桥下地质情况,通过用废旧隔离栅、波形护栏等安全设施进行隔离,并对原先存放堆积物的区域进行环境美化,防止易燃易爆堆积物(存放物)长期放置桥下,影响桥梁安全。

6结语

目前沪杭甬高速公路绍兴管理处通过多项举措的管理,桥梁通道下空间的安全得到了有效管控,经过创新工作方法,有效预防了桥下堆积物(存放物)的易燃易爆的发生,这充分说明清除桥下堆积物的对策措施与桥下堆积物预防工作,治理效果显著。

作者:王桂军单位: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绍兴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