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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民主制度论文2篇

人民政协民主制度论文2篇

第一篇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实现深化改革的内在驱动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构建大统战格局的核心内容、重要渠道和切实途径统一战线是以民主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个有机体,民主是联系统一战线内部的纽带、经络和血液。从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上讲,统一战线是社会生产力的外在表现,是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真理性的内涵之一就是指明了人类社会是生产力的产物。不同发展程度和水平的生产力之间的合作是以相互间的认知与作用为基础和前提的,而它们相互间的认知与作用的实现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各自的表现与相互的作用。其过程就是民主内涵的发挥与作用。各种社会力量相互作用的过程也就是民主内涵的社会性表现。在社会分工基础上形成了各种社会合作,而只有上升到政治层面的合作才能称为统一战线。统一战线的形成与发展,验证了民主是政治层面活动的内在联系和表现方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和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发展与完善,是在中国的社会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在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中华儿女的团结合作中,凝练和形成的政治活动的结晶与硕果,是中国人民和中华儿女的创造性成果。它不仅是统战工作的成就,也是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作用的结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集中了当今世界的文明成果“民主”的优势,而且集中了中华文化传统智慧“协商”的优势。“它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更是集中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内容”几十年发展完善的优势。它“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切实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仅能够更好地实现国家层面中各阶级、阶层、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团结,实现全体中华儿女的团结;还能够指导、推进和提升国内各个阶级、阶层、政党、人民团体内部各个层面成员的凝聚、团结与合作,指导、推进和提升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各个层面人士的凝聚、团结与合作。切实贯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仅能够更好地指导和推进统一战线工作,也能够指导和推进全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深化;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推进和提升政治活动,对于各种其他社会活动,也必将展现出睿智的功能、超然的价值和独特的作用。我们不仅要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成为服务全面深化改革的内生力量,还应使它成为中国社会未来发展的经络与元气。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人民政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途径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与其他组织相比,人民政协更是拥有落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诸多优势和便利条件。然而,仅凭这些优势,人民政协还不一定能够较好乃至完全而彻底地完成落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还必须在此基础上涌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在不断拓展与深化中健全自身职能、丰富工作方式。为此,提出“一个发展趋势、两个操作平台”的途径建议:一个发展趋势就是人民政协应不断实现自身的深化与拓展,即人民政协在其内部的各个层面、各个方面,以及其所涉及到的社会组织,进行全方位多层面地落实协商民主制度;两个操作平台就是在职能上增加协商民主,在工作方式上增加协商方式。一个发展趋势是对两个操作平台的总概括,两个操作平台是对一个发展趋势的具体实施。增强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职能是对人民政协职能的切实拓展。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高度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就是说,都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统一战线的优良传统。也只有真正实现协商民主,才能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才能调动政协委员的积极性,使政协工作更为活跃,使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创新人民政协的协商工作方式是对人民政协工作方式的创新与深化。从创新上说,要在政协系统的各个层级和界别中,都将协商工作作为工作中的一种方式。从深化上讲,就是政协工作要在上中下层级的基础上,向基层进行延伸与拓展,融入到基层群众自治之中去。因为“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政协工作也“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到知民情、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通过协商工作方式,要让基层群众在自治工作中都汲取协商民主思维与理念、方式与方法的精华,从中加深对党治国理政的思维理念和方式方法的理解。协商工作法与基层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实现途径可选择两个切入点。一是发挥政协委员的带头和辐射作用,二是延伸政协组织体系,建立乡镇、办事处级的政协组织和行政村、社区的政协小组。

三、人民政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举措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人民政协实现自身工作的拓展与深化,落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都要立足于政协委员在协商民主素养的提高上面。只有提高政协委员协商民主的素养,使他们将贯彻与落实、坚持与运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的能力和水平。政协委员提高自身协商民主素养,也可以借鉴“家国同构”模式进行培养。培育协商民主素养的主要任务就是培育协商民主思维理念、思想意识。在社会上宣扬和弘扬先进性认知,在进一步强化与深化、巩固与发展群众路线中,提高和升华社会认知与实践。“以天下之目视者,则无不见;以天下之耳听者,则无不闻;以天下之心思虑者,则无不知;辐辏并进,则明不可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人民政协责无旁贷,政协委员人人有责。正视历史中国与当代中国的切实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众志成城,人民政协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就会更加坚定、巩固和强大,人民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目标,就必将实现,欣欣向荣,充满活力与生机的东方大国气象就能更好更早地呈现在世界面前。

作者:赵岐山单位: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

第二篇

一、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当下的重要任务我国当下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具有“三期叠加”效应。现有的社会问题,在形式上表现为经济问题,在本质上聚焦于体制问题。改革无法仅仅停留于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政治体制,尤其是民主政治的改革和推进,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有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民主模式,则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成为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积极稳妥的道路。

(一)转变党的领导方式

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人民政协、依法执政,需要推进党内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我国现行的党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的集体负责制。这一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原则,强调党委集体的领导力和决策力。党内虽然有民主集中制防止决策过程脱离党员群众的要求,但民主集中制在运行的过程中,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应的其他方面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例如经济发展方面,以GDP为指标的考核体系,强化了对领导核心的经济责任,直接推动了领导核心强化高效率的决策力,以迅速产生地区经济效益,这势必会忽视民主讨论的过程,强化核心决策的作用。在社会发展方面,落实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迅速、全面、深刻地进行,在党员干部尚未能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也必须采取高效决策的方式去强力执行。凡此种种,长期以往,形成了思维模式和工作惯性,非但民主集中制原则受到破坏,同时,也助长了领导决策一元化的趋向,形成了权力高度集中和权力寻租的腐败高发现象。因此,转变党的领导体制,关键是削弱一元化决策力度,增加民主决策的因素。这需要增强党内民主生活的力度。从本质上,也就是增加党内协商民主的实践。

(二)转变政府职能

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增强协商民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主要弊端是难以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百姓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改革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强调国家发展的总体格局,确保重大产业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命脉。由此,难以全面兼顾到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个体利益,使近年来社会群体性事件频繁高发,各种血拆、环保、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急剧增加。这些矛盾在本质上,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中,未能很好地处理老百姓的经济利益要求、生命安全要求、身体健康要求等等。因此,在未来改革的过程中,建设服务型政府,其关键点在于政府必须了解其所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的具体需求。要把政府主导的单向治理的模式,转变成为政府与公众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它要求政府必须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普遍的、经常的、正常的沟通渠道、平台和机制,从实践上看,这正是政府治理过程中对协商民主制度建立的急切需求。

(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亟需通过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来实现人民政协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的实质,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具体通过选举人民代表、担任政协委员等方式、或者通过基层民主来实现。不过这一制度所能容纳空间十分有限,与改革开放以后所形成的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的利益主体要求,有明显的差距。有如现有的各级人大代表,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经过逐级筛选,最终能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者仅有两千多人。有限的代表,仅能作为制度层面的参政者,或者是宏观层面的参政。在现实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直接处于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也是各类矛盾和问题的主体,要化解社会利益矛盾,疏通社会交流渠道,不能离开这些利益主体的直接参与。因此,只有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将社会公众纳入共治的轨道当中,才能直面问题,实现有效治理。

二、在实践中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活动的增量改革

推进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既需要不断的理论研究和探索,更需要在实践中总结和提升。基于我国现有的协商民主运作模式,当下最需要的是从现有的模式出发,进行协商民主的增量实践。所谓增量,在经济学意义上,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系统内保有数量的变化。借用这一概念所蕴含的含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的增量改革,其实质是指在整个社会运行体系中,尤其是在党政机关等部门中,广泛、多层、多样化开展协商民主的实践活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本模式。

(一)推动人民政协内部协商民主活动的增量改革

根据中央五号文件的精神,现有政协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和范围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党的十八大“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和“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的具体指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政协协商民主的改革:

1.增加政协常委与各级地方党委会的民主协商活动。在政协日常工作制度中,应着力增加与此对应的年度协商规划,并逐年增加。以自身的协商规划和制度,促进政协常委与各级地方党委决策中心之间协商民主工作的经常性、常态化开展。

2.规划和组织好协商专题。所有协商都具有其对应的主题。政协组织针对本地区重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全局性问题,应形成重大专题或者重点专题。其余局部性、个别性、区域性问题,可形成一般专题。政协内部协商民主活动,可以专题为核心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次数的协商活动。

3.政协协商活动,在一般性专题上,应突破党派界限、界别界限、民族界限、团体界限、宗教界限。以政协委员为主体,形成定期协商和不定期协商相互结合的协商民主活动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协商民主活动,一方面增加了政协委员对参加协商民主活动的素质要求和压力,另一方面,也增强政协委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行为。

4.鼓励和支持以政协委员为核心所组织的体制外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商活动,政协组织提供相应的程序支持。每一个政协委员都各自联系着其所在界别的部分群众,是一定程度上的民意代表。政协委员了解社会情民意、做好提案和发挥建言献策作用,都必须以其所联系的群众为基础。以政协委员为核心所开展的各类社会协商活动,是体制外群众间接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一种方式,也是政协体制内协商活动的前置程序。做好这项工作,可以化解部分社会矛盾,同时也将大大提升政协体制内协商活动的质量。

(二)推进和增强党内和党际协商民主活动应以党内民主集中制为基础,增强党内协商民主活动

1.强化党内决策过程中的程序性协商活动。党的集体领导体制,现存在一元化发展的趋向。应通过增强决策过程中的协商民主活动来强化集体决策的意识。从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即落实协商于决策之前、决策之中的政策要求。于此,各级党委决策,应包含规定的协商程序要求,把决策之前的调研性协商、意见性协商、建议性协商上升为决策的规范程序。

2.在规范性协商程序中增加和扩大党员群众的参与面和参与程度。党员群众不应该被排除在决策之外,而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普通党员干部与各级领导干部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协商民主活动。党内协商民主活动,应采用具体灵活的协商形式。因党的领导体制具有统揽全局的职能,决策核心具有掌控关键环节的作用,因此,在党内协商民主活动中,采用面对面的协商民主形式,不能体现党员干部平等参加协商的权利,领导干部在面对面协商过程中对普通党员干部将形成无形的制约。因此,应更多地采用书面协商的方式推动党内协商民主的进行。在网络化、信息化条件下,更应该考虑采用网络协商的沟通方式。同时要扩大党际协商。在多党合作制度框架内,参与政党政治协商和政协政治协商的各派成员数量有限,限制了普通党派成员政治参与的职能。应考虑把普通的党派成员纳入各级党组织各类协商活动体系当中。

(三)推动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的协商民主活动

政府部门是行政部门,其行政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各行各业,人民群众是直接受众。因此,政府行政必须大规模采用与社会各界进行协商民主的活动,从政府单向治理转变为政府与群众的双向活动和共同治理。

1.加强和扩大各类听证会。加强听证会制度建设,凡政府部门涉及民生领域的行政措施,均应采用听证会模式。根据所涉利益对象的规模,安排听证会规模。为防止听证会代表成为利益群体的代言,应更多地采用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听证会代表。

2.增加恳谈会。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应较多的采用恳谈会的方式与群众直接面对面沟通。有利于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增强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对于法定由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部门应经常开展恳谈活动。

3.制度化协商会。凡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行政执行活动,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并推向进行制度化发展,以沟通和协调利益关系,达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避免各级地方政府以发展的名义对群众利益形成不合理的侵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任重道远,有赖于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逐步增进增强和完善。

作者:林燕单位:海南省社会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