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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下护理保险制度研究(3篇)

人口老龄化下护理保险制度研究(3篇)

第一篇: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析

[摘要]在国际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老年人护理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仍属于新兴保险产品,国人对其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因此,文章在讨论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分析了实行长期护理保险的现实意义,并对我国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了规划长护制度、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护理人员培养等建议。

[关键词]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社会保障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当前和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也更加关注养老引发的社会问题,而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长期护理保险对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妥善有效处理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也是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推动健康中国、养老服务事业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

一、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过程。按照联合国传统标准,当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就是老龄化社会,超过14%为老龄社会。截止到2014年,我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1%;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达3500万;慢性病、空巢老人,均已突破1亿大关。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的统计资料,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人口老龄化社会,并预计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24800万人,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7%,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00万人。由此可见,未来老年人的“护理危机”将会更加严重。

(二)“未富先老”现象比较普遍

纵观世界各国历史,工业化发达国家的老龄化过程通常是“先富后老”。比如日本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为9714-13428美元,美国约为7010-10561美元。而我国在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仅仅只有825美元,是一个“未富先老”的过程。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关系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在物质财富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之后才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只有这样国家才有足够的财力来解决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而我国在未达到这个经济标准之前就早早地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其结果就是我们将不得不面对经济发展水平与老龄化发展速度不同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未备先老”,即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人护理医疗、资金储备等方面尚未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准备。

(三)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我国70年代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效控制了人口出生率,但随之带来的便是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家庭结构的改变。2003年,中国大陆平均家庭户规模有3.38人,而到了2013年则只有2.98人。同时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目前已经达到了适婚年龄,我国开始出现了大量的“421”倒金字塔型家庭模式,即夫妇二人赡养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使得传统观念中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此外,空巢家庭、空巢老人的增多也使得家庭对老年人生活照顾的困难和压力进一步增大。

(四)人口老龄化使护理需求和护理费用发生改变

随着我国老龄人群的进一步扩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开始更多的在老龄人群中发生。一些常见的慢性疾病如心血管疾病、癌症、糖尿病、老年痴呆等使老年人群的护理需求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在过去,一些急性疾病主要是在医院进行住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限一般也不会太长,而现在他们更多的护理需求可能更多的变成了连续、长期的护理治疗。因此由于这些疾病引发的护理需求完全可以在家庭、社区、专业护理机构进行。同时,由于护理需求的不断增加,一旦家中出现需要护理的老人时,所需要的费用可能会出现大幅增长。

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养老保险提供的仅仅是基本生活保障,社会医疗保险项目中也并不包括长期护理费用,高额的护理费用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压力。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安排,虽然如青岛、南京等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逐步探索其运作模式,但在全国范围内,对于是否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之内,其体系框架,保障范围、筹资标准、筹资来源、护理等级等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讨论,也没有相应的政策作为其实施的依据。

(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现状

截至2014年底,我国共有14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市场上在售的该类保险产品超过100种(其中包括附加险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通过上表可以看到,国内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产品差异小,保障范围单一;投保人的年龄限制;给付方式单一;缺乏一个完备的服务等级判定标准。此外,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必须面对的问题。商业化长护制度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高额的保费可能使得工薪阶层无力负担,同时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防止逆选择,可能会将一些有真正需要的高危人群拒之门外。而社会化长护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是保障失能老人正常生活的一种制度,强调的是维护社会稳定性。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当建立以社会保险为主,适当引入商业保险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三、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老年人能够得到更及时、专业、连续的护理服务,尽可能增强老年人身体机能,使老年人的生存、生活得到保障,减少老年人因缺乏有效的护理而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死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减轻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医疗技术的发展使得医疗费用不断提高,一旦老年人丧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能力时,所需的护理往往是必要且长期性的,再加上老年人本身没有经济来源,那么这将给老年人及其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此时,长期护理保险就可以分散和转移高额护理费用的风险,减轻被保险人心理和经济上的压力。

(三)创造就业机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进,必然会创造出大量关于家庭护理、专业机构护理的工作岗位,这其中既包括管理、财务等岗位,也包括专职护理岗位以及相应的社会服务关联岗位。同时这样可以释放家庭成员的护理压力,使其安心投入到工作中。此外,国家对长期护理的重视也将十分有利护理服务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第三产业中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缓解住院拥挤的问题

当今社会,“住院难”问题日益突出,各大医院病房人满为患,病房床铺一床难求。通过分析其中部分原因,我们可以发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医保保障范围不断完善,使得人们认为一些过去不需要去医院看的病也要去医院看,不需要住院的疾病现在也必须住院,导致非必要性住院人群越来越多。而我们通过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使得一些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的护理地点由医院转向家庭护理、专业护理机构、社区护理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住院难”问题。

(五)减轻医保压力

我国医疗技术的发展,使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通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一方面既可以通过转移护理地点来降低护理人群的高额费用,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降低,从而减轻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

四、对我国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合理规划制度建设

首先,我国应当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但不可简单的用医疗保险替代长期护理保险,而应建立单独的护理保险制度,使其以“第六险”的身份出现,保障被保险人的护理费用得到合理的分担,保障其家庭成员不会因护理致穷,因护理返穷。其次,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应当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可以将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在总缴费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分摊一部分比例为护理保险缴费比例,并由政府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再次,在给付方面我们可以实施服务给付、现金给付和两者混合给付的方式,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后,政府应当重视商业护理保险的补充作用。对于经营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一方面政府应给予其税收上的优惠,减轻纳税负担;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提高其承保能力,从而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供给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加快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立法进程,可以现有的《社会保险法》为依托,在长期护理社会保险试点地区率先出台《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修正,将“老年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单列一章,对老年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运营管理、缴费比率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有步骤地出台与此相配套的其他单项条例与法规,形成比较完善的护理保险法律体系,实现长期护理保险法制化、规范化运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环境,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当产生保险合同纠纷时,使得双方当事人有法可依,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三)加快培育护理产业市场

只有拥有专业的护理水平和设施完备的护理机构,才能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当加强护理机构的设施建设,依托社区建立定点社区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或者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上专业护理机构的设立。此外,我们可以发展居家护理,对于需要护理的人员提供24小时上门护理服务,最大程度满足老年人群体的护理需求。

(四)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服务体系

首先,应建立标准化的需求评估和分级机制;其次,应对每个护理等级的服务内容和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再次,应建立护理保险服务调查机制,定期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了解被护理人员的现状,做出是否需要改变护理等级的客观判断;最后,应建立服务体系的监督机制,保障服务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营。

(五)加强专业护理人员的培养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行,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给予制度上的支持,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专业护理人士给予人力资源上的支持。现阶段,我国失能老人的潜在需求与现行专业护理人员规模呈现出极大地不对等,同时,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人员的匮乏也严格限制了其发展,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是在高校开设养老护理学专业以及相关管理专业,并开设职业护理院校,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二是针对在职人员护理技能会存在不同层次的差距,加强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素养;三是引入护理人员不同等级的考试制度(比如从业资格证,一级护理师,二级护理师等),吸引更多的社会成员、在职人员的自我学习,扩大护理人员的群体,提升护理技能,来满足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朱秋莲,谭睿.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政策设计、实施成效与展望[J].人口与社会,2015,(3):9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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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辛丹.护理保险:岔路口的思考[J].中国保险,2015,(9):24-30.

[4]邓大松,郭婷.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浅析———以青岛市为例[J].卫生经济研究,2015,(10):33-37.

[5]林宝.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的初步思考[J].老龄科学研究,2015,(5):13-21

作者:柳海飞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第二篇:人口老龄化下老年护理常见问题探析

【摘要】综述了人口老龄化下我国老年护理常见的两个问题:首先,专业的老年护理服务存在制度和管理的缺位。

【关键词】老年护理;护理问题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年轻人口数量负增长,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引起的老年人口比例出现相应增长的一个动态过程。这个过程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指人类个体的老化,二是指整个人口群体的老化。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人口发展的普遍趋势。由于我国长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人口生育率的持续下降,同时,随着生活水平及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这些均导致了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

首先,子女或家庭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照料和护理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口的增长,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强烈的冲击,社会养老需求增加,家庭和社会养老模式共存。在全国34亿个家庭中,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超过了20%。其中,“空巢老人”人口数量已经超过2340万。根据预测,未来10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下独生子女的父母逐步迈人老龄阶段,我国老年人家庭的主要形式将成为“空巢家庭”,50年后,由于独生子女的普遍化,我国老人家庭的空巢率将达到90%。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空巢老人”的迅速增加,给社会、家庭及个人带来了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两位年轻的独生子女不但要担负4位上一辈的老人,甚至是上上辈的老人的日常照料和护理,显然力不从心,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照料和护理需求,甚至有些家庭的老人无年轻人的照料和抚养。同时,慢性疾病、残疾、甚至是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数量明显增多,因此需要特殊的、家人所不能满足的特殊的老年护理需求增高。老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老年人的身心照顾需求增加囚。有研究表明,由于情感慰藉、生活照料、健康医护等方面的缺乏,空巢老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要远多于非空巢老人困。没有统一标准来衡量老年人是否应该人住养老院的或是继续留在医院进行治疗。进而造成了医疗及养老资源的浪费,同时给家庭护理带来较大压力川。美国研究人员发现,老年人的虐待问题也日益凸显,受虐待的老人中,女性占到2/3,近90%的虐待者为家庭成员;受感情或心理虐待的老人占59%,受经济虐待或物质剥削者占价.1%,受肉体虐待者占,.1%,遭受其它虐待行为者占拐%圈。这对于老年人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其次,专业的老年护理服务存在制度和管理的缺位。一方面,养老院和老年护理院的总费用、自付费用及比例差别较大,使得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的“一边倒”现象川。张英艳[等人对齐齐哈尔的老年护理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老年护理问题主要包括护理服务机构较少;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分布不合理;老年护理服务质量不满意3个方面。另一方面:专业的老年护理服务机构对于老年人日常照顾的制度和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随着老年护理的复杂性增加、护士对职业的满意度下降,专业化的护理服务人员严重缺失。由于制度体系、配套设施、相关理论知识等的缺失使得我国现有的老年护理服务方式很单一,与此同时,我国对于老年护理模式不够重视,缺乏专业老年护理人才,不易取得老年护理对象的信任等阻碍了社区养老护理的发展。齐齐哈尔的老年护理服务工作人员较少;从事老年护理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的专业知识影响了老年护理服务的发展。综上所述,应结合制度、机制、管理及观念等多个方面,提高老年人的护理质量和生活质量,消除歧视和虐待问题,使老年人幸福的安度晚年。

参考文献:

[1]陈书强.成年子女照顾老年父母日常生活的心路历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刘渝林.养老质量侧评四].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潘金洪.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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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梦婕,吴友凤,赵继军.对临床护士进行老年护理继续教育的概况及建议口].护理研究

[5]周成超,梦洁,徐晓超等.安徽省农村某镇空巢老人抑郁情况及相关因素田.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6]丁汉升,杜丽侠,赵薇等.上海市老年护理需求、费用及存在问题田.老龄科学研究,2014,2(2):47

作者:蒋丽

第三篇: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途径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和高龄化,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日益凸显,这决定了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鉴于我国的国情,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可采取分步构建的步骤,首先从国家主导、个人自愿投保的长期护理初级保障形式起步,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最终发展为强制性的、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事业;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随着我国人口的日益老龄化和高龄化,老年人患病的长期护理问题日益凸显,如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需求,如何为这种需求进行筹资和提供经济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社会问题。本研究针对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1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障的必要性

自20世纪末我国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之后,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根据预测,在未来几十年里,我国老年人口的比例还将快速提升,至2050年老年人口的比例将达30%以上。届时,我国1/3以上人口为60岁以上老年人。在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同时,还呈现日益高龄化的趋势。根据预测,我国总人口在达到峰值之前,我国8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年平均增长速度为51‰,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增长速度为29‰、而总人口的每年平均增长速度仅为7‰,也就是说,21世纪的上半叶,我国的高龄老人是人口中增长最快的群体。鉴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在老年人口(特别是高龄人口)比例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老年人口的数量将会十分可观。因为老年人的生理、健康状况衰退,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健康疾患增加,慢性病高发,残废增多,失能人口比例增加。2015年,我国有58.1%的老年人患有经医生确诊的慢性病。另外,和其他老龄化国家比较,我国还存在着“人口长寿不健康”状况,失能老年人比例偏高。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的余寿中有2/3的时间是处于“带病生存”状态。根据我国“全国城乡失能老人状况研究”数据,2015年,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人约4000万人,占老年人口19.5%[4]。业内专家认为: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失能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失能老年人口超过千万的国家。失能老人增加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长期护理问题。

作为世界上失能老人最多的国家,我国面临的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压力超过世界上的任何国家。在我国需要长期护理照料的老年人越来越多的同时,由于长期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家庭中可以承担抚养和照料老人义务的子女数量却在减少,家庭护理功能在日益弱化。“独生子女”肩挑四老的窘迫已经给一些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影响和耗费了他们大量时间、精力和参与社会工作和获得收入的能力,甚至使一些家庭陷入经济困境。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流动加强,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数量和比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在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城乡老年空巢家庭在30%以下,而目前已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老年空巢家庭达到70%),其中,独居者近20%。

对于空巢老年来说,其自身的护理照料问题已经无法依赖子女来解决了。显然,传统的、主要依赖家庭成员或子女护理老年人的模式已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老年人长期护理重担。如此,寻求家庭以外的力量(比如雇佣护工、保姆或专门的老年人护理机构护理照料等社会服务形式)来完成老年人长期护理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然而,通过社会服务形式来完成老年人长期护理工作,又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即老年人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问题。因为从社会获得护理服务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完全无保障的状态下,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已经构成我国老年人除医疗费用之外的第二大经济负担。综上所述,三个因素决定了我国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是人口的老龄化、高龄化和空巢化导致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照料;二是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照料老人的子女减少,家庭护理功能日益弱化;三是缺乏经济保障下的老年人长期护理负担沉重,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长期护理问题十分严峻。可以预见,面对滚滚而来的老龄化(高龄化)浪潮,如果不能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不仅可能造成更多家庭的经济危机,还可能造成社会就业者人心涣散,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定带来危害。

2美、德、日三国护理保障制度分析及启示

美、德、日三国的护理保障制度分别是目前国际上三类护理保障模式的典型代表,其护理保障实施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护理保险制度。美国的护理保险制度采取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的模式,由参保人通过购买护理保险合同方式自愿参加。护理保险费主要来自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1996年,美国出台《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Fed⁃eralHealthInsurancePortabilityandAccountabilityActof1996,HIPAA),对护理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税收优惠。HIPAA规定: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缴纳的保费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雇主缴纳的保费被看做公司营业费用,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雇主为雇员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和雇员为自己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以及领取的保险金不作为雇员的应税收入;子女为父母提供的长期护理资助(包括长期护理成本及长期护理保险费)也不被看做是应税收入;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超过实际护理费用的数额在一定范围内不计入应税收入;被保险人所缴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的一部分将帮助其达到那个可享有税收优惠的“门槛”,并使被保险人的收入超过该“门槛”而能享受税收减免;若由于被保险人交了若干年保险费,而没有享受到护理保障即死亡,返还给其受益人的保险金可免缴所得税和遗产税等。HIPAA的,对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一法案被喻为长期护理保险迅速发展的导火索,在雇员长期护理需求的快速增长的社会环境下,引发长期护理保险的爆炸式需求。

德国于1994年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德国护理保险采取全民社会保险模式。德国法律规定: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资金主要来自于雇员和雇主交纳的保险金。德国长期护理保险规定:以工资的1.7%统一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雇主与雇员各付一半。退休人员只付保险费的一半而另一半由抚恤金支付,长期护理保险为所有年龄的人提供广泛的护理院护理和家庭护理。在德国,护理保险也被称之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也是在老龄化的重压下产生的。在发达国家中,日本是进入老年型社会最晚的国家,但日本在成为老年型国家以后,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速度之快,在发达国家中位居首位。快速发展的老龄化使家庭人员在经济和身心两方面都承受着极大的压力,促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日本应运而生。2000年4月1日,日本实施全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日本的老年护理保险采取政府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模式。在日本,40岁以上的人无论身体状况好坏均要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护理保险的资金一半来自于以强制方式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另一半由各级政府筹措,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护理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相应的赔付。日本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全社会共同面临的老年护理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日本和德国的护理保险虽然都采取的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方式,但存在两大区别:一是享受对象不同,日本只限定为老龄者,而德国适用于全体国民;二是保险资金的来源不同,日本保险资金来源于两部分,即国家税收和参保者缴纳的保险费,而德国则主要来自于参保者缴纳的保险费。上述三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给我们四方面启示:首先,在人口快速老龄化(高龄化)趋势下,需要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来解决老人的长期护理费用的筹资和补偿问题。上述美、德、日三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在老年人口增加、家庭护理功能弱化和护理费用飙升、社会老年人护理问题日益激化的形式下所采取的重要应对举措。第二,每个国家应根据本国的国情建立适宜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比如:日本的人口老龄化是和经济同时高速发展,因此,日本政府承担一半的护理保险资金具有雄厚的经济基础,而美国选择商业保险方式的前提条件则是具备较为成熟的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第三,在自愿参保的模式下,适当的税收优惠会对保险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比如,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长期护理保险,但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得以加速发展,而其90年代以后才得以加速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于1996年出台HIPAA法案,因为HIPAA法案提出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第四,三国护理保障模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和缺陷。比如,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模式具有灵活多样性,可以满足不同层次需求人群护理服务意愿,但商业保险固有的逆选择和道德损害明显,另外,部分收入水平偏低的人,会因缴不起保费而难以获得相应的护理保障。而强制性社会保险模式,虽然具有较强的社会公平性,但灵活性差,较难满足有高层次需求人群对高档次护理服务的需求。另外,还可能出现由于投保人对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量的增长而引起护理费用的大幅上涨,从而给公众和政府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等问题。

3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构建设想

鉴于我国的国情,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可采取分步构建的步骤,首先从国家主导、个人自愿投保的长期护理初级保障形式起步,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最终发展为强制性的、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

3.1国家主导、个人自愿投保的长期护理

初级保障的形式未富先老,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中的特点之一。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庞大的老年人口数量以及老年人口中较大的收入差异(包括城乡、地区以及个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目前我国还不能在老年人长期护理方面马上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可借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做法,在制度的构建初期,采取个人或单位自愿参保的方式,政府在这一时期主要体现为宣传和动员、组织管理、税收鼓励或优惠、发展护理服务事业和相关立法和监管等。

3.1.1宣传和动员。目前,我国社会和家庭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带来的长期护理负担仍然认识不足,虽然也有部分人意识到他们老年后的长期护理负担,但传统的意识仍停留在养儿防老的层面。另外,人们对长期护理保险这一险种还需要一个了解和熟悉的过程。因此,在推出这一保险的初期,需要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动员工作。通过宣传和动员,使每个人意识到自己未来面临长期护理风险的可能性以及现在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对未来个人和家庭生活重要意义。通过宣传和动员,用人单位认识到长期护理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很好的福利项目,为员工购买保险,不仅可解决员工老年护理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因护理家人分散工作精力,影响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吸纳人才。而上述必要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3.1.2组织和经营。笔者认为:即使在长期护理保险的初级形式下,其保险的组织和管理者也应是政府,而不是商业保险公司。这是因为:商业保险公司属营利性企业,为了保证一定利润水平,必然要维持较高的投保费用,进而影响保险的普及和推进。而由政府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管理者,不求营利,还可以承担一定的管理费用,可以将投保费用控制在较低水平。另外,因为政府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公信度更高,也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更快推进和普及。

3.1.3税收鼓励或优惠。在自愿参保的情况下,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鼓励或优惠政策对社会各方面的参与行为进行激励和引导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比如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规定,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缴纳的保费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雇主缴纳的保费被看做公司营业费用,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雇主为雇员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和雇员为自己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不作为雇员的应税收入。另外,子女为父母提供的长期护理资助(包括长期护理成本及长期护理保险费)也不被看做是应税收入;若由于被保险人交了若干年保险费,而没有享受到护理保障即死亡,返还给其受益人的保险金可免缴所得税和遗产税等。美国的上述税收鼓励或优惠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1.4发展护理服务事业。积极发展老年人护理服务事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不仅是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也有利于稳定和控制护理费用,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和推行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另外,还可以使部分原来需要在医院内进行的康复工作转移到护理机构,减轻医院床位压力和控制医疗支出。在我国,发展护理服务事业应加强如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增加和完善护理服务机构,完善护理设施和护理质量。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鼓励、引导和规范。二是完善护理人员队伍。目前,我国护理人员缺乏,导致护理质量低,费用高,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政府应出台相应的倾斜政策,提高护理人员的待遇水平,以吸引更多的人从事这个行业。

另外,教育系统也应对于不同层次护理人员的培养给以应有的关注和安排,通过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方式,逐步提高我国老年人护理人员的素质。三是发展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这两种护理方式也是目前在我国最容易被接受的方式。这两种护理方式的好处是:比直接住院或者入住护理机构要便宜,病人日常生活和社会交流更为方便,也可以缓解机构床位的压力。为了发展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可采取相应的补偿政策,以鼓励老年人对家庭护理和社区护理方式的利用。也可以在社区医疗的基础上,建立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网络体系,实现老年人在医院、社区、家庭的医疗服务和护理方面的服务和费用保障的衔接。

3.1.5完善相关立法。应该说,完善的法律、法规,是长期护理保险得以构建和推行的保证。从国际上看,凡是长期护理保险较完善的国家,其相关立法也是相对完善的。目前,我国在老年护理保障方面还没有相关政策法规,对相关财政支持政策不明确。因此,在制度的构建初期,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并在相关立法的强制力下,促进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3.1.6研究和建立老年人护理评级制度。护理评级制度,旨在通过对老年人的患病情况、失能水平、日常生活活动水平、手段的日常生活活动水平等进行评定,确定不同的护理需求,提供适宜的服务。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避免浪费,同时可以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定提供依据。3.2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目标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构建目标应该是: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构建起强制性、广覆盖和多方负担的社会基本护理保险制度。

3.2.1强制性。即通过政府的强制力,要求每一个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参加。强制性的好处: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大数法则,提高保险筹资的效率性,最大程度的减少逆选择、道德损害和有效供给不足现象,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但强制性保险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社会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公民普遍具有保险意识和参保意愿,法律制度完善且政府具有一定管理经验。

3.2.2广覆盖和多方负担。所谓广覆盖,即保险涉及的范围应尽可能覆盖所有人群;所谓多方负担,即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个人、政府共同负担。至于各方负担的比例和方式等,则需根据实际条件确定。另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的是基本护理需求。至于更高层次护理保障需求,则可通过商业保险的补充形式,以“谁支付、谁享受”的方式解决,从而满足不同人群不同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存在形式上,可有两种选择:一是采取独立存在的方式,即专门设立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二是采取附加的方式,即在现行基本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加入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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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思思,宋艺航,高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