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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分析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分析

一、目前企业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具体情况

税务总局早在2008年就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真正成功运用该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较晚。这一方面与新政策出台后,各省市税务局要出台一些较为详细的执行条款较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企业理解新政策,运用新政策的实际执行力有关。

1.立项研究开发项目情况:2012年企业共实施30个研究开发项目,均为企业自主开发,且所有的研究开发项目均不形成无形资产,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形成,构成工程实体。

2.会计归集情况:2012年该企业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共归集1511.96万元,目前在国税发[2008]116中列举的八大费用项目中只有三项费用有归集,另外五项允许列支的费用并没有归集,远远低于其实际投入金额。

3.加计扣除情况:按照规定,允许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755.98万元。对于第一年探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办法的企业来说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是相当不错的,但是,仔细量化这个数据不难看出,加计扣除还是有相当大的空间值得探索。

二、目前企业实施加计扣除现状的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1.认识上的缺失导致科技立项项目极为有限传统的意识认为:建筑企业不是专门的研发机构,也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再加之行业固有的分散性特点,即使某一个工程项目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较为高超技术和先进工艺,然而由于缺乏较为规范的标准和工法,导致新技术和新工艺在项目的推广方面受到很大的制约。针对这种情况:建筑企业必须在日常施工生产工作中要善于发现施工技术中的闪光点,将一些先进的工艺及时进行总结归纳,争取更多的科技立项,为争取更多的所得税加计扣除作基本保障。

2.科技立项项目缺少前瞻性、立项较为滞后大部分的建筑企业均是生产性企业,虽然设有独立的技术中心,但是绝大部分的科技立项项目还是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不是独立于工程项目存在。先进的施工生产工艺与施工生产是同时进行的,但施工生产工艺在得到层层审批之后才能成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科技立项项目,科技立项项目的滞后导致有些先进工艺在相关的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时候不能进行相应的研发项目归集,在科技立项审批成功后,该项目的成本费用早已发生完毕,更有甚者费用早已跨年,并不能归集进入当年研发费用,更不能加计扣除,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这就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在施工方案中充分研讨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艺,并力求缩短科技立项审批时间,使施工工艺发生的时间与科技项目立项时间尽量同步,便于归集相关的成本费用。

3.企业内部研发管理的工作流程有待完善,中间环节缺失较为严重就笔者所在的企业来讲,目前的工作现状是:只有生产科技人员和财务人员“两头热”,中间环节(项目部相关人员)参与较少。项目部虽然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能够严格实施工艺,但是却没有建立科技立项意识。在反馈给财务部门的相关经济资料上并没有注明该先进工艺的金额和用途,最终导致财务部门无法归集,给企业造成损失。只有制定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工作流程,才能改善目前流程缺失的现状,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一年的实践,企业逐渐摸索出一套较为完善的流程设计,具体为:市场开发部门将中标项目情况报告生产技术部门;由生产技术部门一方面确定具体的施工工艺,并力求更多的先进工艺能够确定成为科技立项项目,负责签订科技合同并细化人员和科技预算投入并逐级上报,待科技立项审批之后将科技立项合同返回财务部门;另一方面将先进工艺传达项目部,由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项目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工艺,涉及到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须由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共同把关,最终将该笔先进工艺所占用的成本费用在劳务结算书和分包结算书和材料出库单上明确金额,用途。最终项目相关的成本费用结算资料在审核盖章签字后交由财务部门进行成本费用归集。

4.缺少激励机制、人员参与积极性差基于研发项目进行的所得税加计扣除工作,是由原有施工生产任务延伸出来的一项工作,无论是一线的项目部施工人员,还是机关的各科室工作人员,都得付出更多的心血来对待此项工作。由于缺少宣贯和必要的激励机制,员工在原有施工任务繁重的工作中再抽身参与科技立项加计扣除工作,或多或少的表现出应付和消极对待的情绪,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发费用的归集和加计扣除的效果。其实,基于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工作从始至终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每一过程中,人员参与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立项项目的归集效果。作为企业应该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激励机制,调动每位员工参与加计扣除工作的热情,保证科技立项项目能真正落到实处,共同分享加计扣除带来的收益。

作者:贾小倩单位: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