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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市场监管问题与对策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问题与对策

摘要:金融自由化浪潮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其加快了全球金融一体化与金融创新进程,但也使得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逐渐模糊,金融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也更为复杂。对此,西方发达国家纷纷于20世纪90年代采取了各种金融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以促进金融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相较而言,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发展则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发展道路,现阶段虽已初步建立起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保障;监管模式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

经济全球化带来较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得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着极为严峻的挑战。为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我国金融机构纷纷采取措施,不同金融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类型越来越多,如平安集团投资了保险、证券、银行业等。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均负有金融监管职责,这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一行三会”的监督体系极易造成各监管部门面对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不仅会延误对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与经济体系造成影响。

(二)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大

量涌现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在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同时也对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和难度。针对此现状,各级地方政府均给予了本区域银行一定的政策保护,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监管部门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动用公共资金对出现问题银行进行注资。

(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近些年,我国金融创新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市场持续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复杂的金融风险,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根本无法及时应对金融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律制度中较为模糊或没有详细说明的地方为金融市场参与者“钻空子”、“打擦边球”等行为提供了便利,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受到严重影响,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被扼制。

(四)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严重缺乏

经过政府行政监管、金融监管的有益探索,我国分业监管已渐趋规范化与专业化,金融监管的体系框架已初步具备,但由于激励机制的缺乏,不少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不高,有些甚至脱离了监管行业,监管部门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内部竞争氛围与监管效率也较差。有效约束机制的缺乏则造成贪污腐败和监管缺失现象层出不穷。在现行监管约束机制中,因个人过失而造成我国金融市场损失的监管人员仅仅会受到监管机构内部的行政处罚,并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有效的金融市场监管自然难以得到实现。

(五)监管技术落后

近些年,我国对金融市场监管愈加重视,金融监管正由重视合规性转向合规性、风险性并重,金融市场监管方式正由市场准入监管转向市场准入、运营及市场退出全程监管,由现场检查转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管理。在此背景下,我国非现场管理的现代化监管网络系统逐步建立起来。然而仍处于起步阶段的运营监管和非现场管理无法承担起金融市场监管的重任,使用最多的监管强制措施———罚款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较为落后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监管技术难以跟上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监管不力情况时有发生。

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理念逐步从分业、分机构监管转向跨业、跨机构监管,这为我国转变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我们可通过建立单独的机构来增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调性,一旦金融市场出现突发事件,“一行三会”管理阶层需迅速进行协调,在统一思想和目标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此外,各监管机构之间需加强交流与沟通,对此可定期选调本机构的监管人员前往其他监管机构学习交流,对其他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流程、监管目标加以了解。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们需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行政法规、规章,尤其需填补出在城乡信用合作社、农村基金会、邮政储蓄和企业债券等领域的法律空白,市场退出和风险监管在法律中的地位需得到突出。

(三)加快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针对目前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监管机构内部人才流失、监管缺失等现象,政府部门需督促监管机构及时改变单一的晋升激励机制,对能力突出、表现优异的监管人员实施物质和精神并重的奖励方式,同时还需建立健全有效的惩罚制度,依法对监管不力甚或贪污腐败的人员实施惩罚,推动监管效率与质量的提升。

(四)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

解决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存在问题、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关键在于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即其专业素养与思想道德素养。对此,我们需严格筛选监管人员,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学习监管理论、基础技能、风险分析和创新业务等,为监管机构培养出一批高素质、高能力的监管骨干。此外,我们还需选调本机构监管人员至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学习与交流,以进一步丰富监管人员的知识面和实践经验。对于监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养,监管机构可定期组织思想道德讲堂,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和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监管机构还需定期开展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考核,依据考核成绩提拔奖励能力突出的监管人员,并严格要求考核不合格的监管人员继续加强学习,仍不能合格的则给予恰当的处分。

三、结束语

2016年是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一年,金融市场环境正发生着巨大变化,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我国目前在金融市场监管过程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亟待我们解决,监管机构除需加强自身管理外,还需加强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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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韬.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J].法学,2011,07:105-119.

[3]黄梅波,范修礼.金融监管模式的权衡:官方监管与市场监管[J].财经研究,2010,09:134-143.

作者:张峻榛 单位:四川师范大学附属中学2014级12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