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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权益保障大学生实习论文

高校权益保障大学生实习论文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现状

相对于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的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院校采取的是“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这种模式下,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显得尤为重要,除了校园内的模拟实验实训平台,实习无疑是最佳的一种实践教学手段。所谓实习是指学生在毕业前到企业的相关岗位上进行全面的实践,通过实习不仅能够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得到提升,而且能够使学生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更快地适应社会,形成从学校步入社会的一个缓冲。《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2号)中明确要求高职学生需顶岗实习半年,实践中一些高职院校规定的实习时间则更长。目前,多数高职院校采取的是学生自己联系与学校统一安排相结合,本地实习与异地实习相结合,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实习与就业相结合的具体实习方式。这样的实习方式导致实践中存在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极易被侵犯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期间受伤得不到相应的工伤赔偿。由于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能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和向实习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的要求,其所受损害在实践中一般按普通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用人单位借实习之名使用廉价劳动力。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无须签订劳动合同,更无法享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实习的本质是在工作实践中学习,但一些用人单位在实习过程没有提供任何的培训、带教,却要求实习生提供与正式员工同样的劳动;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实习生遵守严苛的工作时间制度,甚至还要加班加点,却没有任何补贴;一些实习生已经毕业,用人单位却以达不到岗位要求为由要求其继续见习,一旦学生要求转正就结束实习、见习关系,完全把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

3.部分学校将“实习”作为创收工具。个别民办高职院校,利用学生假期和毕业实习的时间,与社会上的人力资源开发公司联合,强行将学生安排到专业不对口、技术含量低甚至没有技术含量、缺乏劳动力资源的企业去实习,以实习为名,将学生变为廉价劳动力为学校取得经济利益。2012年9月7日,人民网曝多地学校强迫高职学生到富士康工厂实习,而企业会为这些学生支付200元/人不等的中介费。一些学校甚至规定学生一律不准自己找单位实习,不服从学校推荐实习就不发给毕业证,但事实上学校给学生安排的实习岗位也不过是企业的流水线工作,与学生所学的专业并无联系,完全达不到实习所要达到的工学结合的目的。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学生维权无法可依。高职学生的实习活动实际上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个延续和扩展,通过实习学校把课堂从学校搬到了企业、工厂,把理论教育变成了技能实践教学。因此,实习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学习,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由于实习关系不是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高职院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维权只能根据一般民事侵权法律制度进行救济,由于针对性不强,导致维权困难。

2.政府相关监管的缺失。一些高职院校学生之所以能够“被实习”,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缺失不无关系。由于实习生身份特殊,不属于劳动法范畴内的劳动者,劳动部门将实习行为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目前只有广东省出台了《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大部分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仍对那些以实习为名,却行非法用工之实的行为视而不见,对此类行为没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致使大学生的实习期成为权益保护的盲区。

3.学校对实习期间教学管理不到位。一些高职院校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实习前未对学生做相关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在实习过程中,没有建立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制度,派驻专门的老师到用人单位全程参与对学生的实习指导监督。特别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多分散且在外地,学校老师只能通过网络对学生进行远程指导,无法及时有效地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

4.学生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尽管大部分高职院校都开设有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课程,但由于一些学生不重视、不认真学习,导致其缺乏基本的维权常识,不熟悉自身的权益和维权的途径;一些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基本信任,觉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程序复杂,主动放弃了寻求维权的想法。

三、解决对策

1.加强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由于实习学生的身份仍属于在校大学生,学校对其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对学校内部实习管理制度实行监管。同时,实习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参与企业的生产劳动,企业对其实习期间的劳动卫生安全负有保障责任,并不得侵犯其在实习期间的其他合法权益,负责劳动监察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实行监管。

2.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实习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学校对校外实习学生的负有保护与监管责任,同时要监督用人单位对实习内容与时间的安排是否合理;用人单位有责任对实习学生实行岗前教育,并在实习过程中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学生应服从学校管理,如实汇报实习情况,遵守实习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建立起相应的学生实习期间劳动伤害的社会保险救济机制。

3.加强对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方面的就业教育。除了课程体系本身就业权益保障内容之外,学校可以增设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专题讲座和模拟法庭,形式多样地、有针对性地加大宣传,让学生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清楚寻求法律救济的方法和途径,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

作者:黎虹单位: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