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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发展研究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发展研究

摘要:

在我国,残疾人是一个较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残疾人数量较多、特征明显、需要社会的帮助,但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有效供给和公平性分配仍是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时期里我国社会保障面临的重大问题。怎么样能够使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状况、享有的根本权利以及其面临的特殊需求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和改善,既是我国社会政策之意,也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或地区较为成功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的分析和借鉴,进一步提出提高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的意见和思路。

关键词: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发展思路

一、发达国家或地区残疾人政策

1.“自由主义”社会福利下的残疾人保障体制

例如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北美国家就明显充分的体现出了“自由主义”社会福利模式的残疾人保障体制,这些典型代表国家在关于残疾人的相关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体制方面就表现出了“自由主义”福利体制的特征。“自由主义”的体制模式一般是运用经济调查和家庭调查的方法来确定政府需要给付补助和接济的对象,通常主要是针对一些收入水平相对比较低微、自我救助比较困难、经济状况比较差的穷人,那些经济能力比较好相对较赋予的公民可以选择自愿向市场来购买服务。美国是自由主义国家,美国对残疾人的福利和救助政策均充分体现了严格的“家计调查式”的服务风格,这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自由主义”社会福利体制的特征。

2.“保守主义”社会福利下的残疾人保障体制

以工作业绩来作为计算的基础来获得社会权利的资格是“保守主义”福利体制的根本特征,也就是通过使公民充分参与到劳动市场以及社保的缴费金额记录来作为前提条件,政府给付的福利水平和补助金额主要是依靠个人过去的时间段里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他的职业身份。体现“保守主义”福利体制的国家一般会比较重视社会福利的相关政策以及社会立法体系,此类国家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这类以“保守主义”为特征的国家保障残疾人的权利首先是从法律上来使残疾人得到生活各方面的保护,已建立和健全的残疾人立法一般会涉及到残疾人在交通方面、受教育方面、就业方面等社会生活,来确保他们可以和普通人一样享有平等权和自由权,避免受到来自社会的歧视。

3.“社会民主主义”社会福利下的残疾人保障体制

“社会主义民主”社会福利体制下的残疾人保障体制的代表性国家主要有挪威、瑞典、丹麦等国家,其中以瑞典国家的残疾人福利体系往往最全面、内容最具体。“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下的残疾人保障体制一般都会集中体现出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基本原则,基本生活保障的获得主要是来源于长期居住和公民资格,往往与个人需求或工作表现没有关系。这种福利体制往往贯穿于公民生存期间的所有阶段,具体内容涵盖了关于受教育方面、就业方面、培训方面、单亲津贴方面、儿童保护方面、养老方面等,该“社会主义民主”福利下的社会保障体制政府的给付普及程度和水平高度均等,但该保障体制的非商品化程度最高。

二、在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影响下我国残疾人的发展政策和成就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详述并且强调了残疾人与其它所有的公民一样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并且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有特殊待遇,残疾人的人权和自由更应该被保障,还着重指出全世界各缔约国家都应该具备保障残疾人享有其应有人权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并且还强调了执行监督体系和机制的重要性。《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全社会应保障残疾人享有人权和自由不能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还在残疾人的基本日常生活、就业、受教育权、社会公共服务、医疗制度和康复服务体系等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我国关于残疾人社会制度体系进一步得到加强,关于残疾人的现代文明观念进一步发扬了人道主义精神。一些地方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重度残疾人和其它程度的特困残疾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帮助和扶持并提高他们的保障标准。有些城镇地方的贫困残疾个体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还有特殊扶持补贴,全国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最低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接受救济和补贴的残疾人数量都有提升,福利院、养老院的五保供养政策也在不断改善。

三、未来我国残疾人政策和社会保障的完善对策

(一)确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战略

我国应该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我国应该立足我国国情,充分结合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情况和总体要求,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的权利。就近期的发展规划来说,城乡与地区发展存在严重不平衡的客观性现实,所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考虑城乡差别,要多层次性、有步骤性的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状况,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完整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二)明确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主体

在充分明确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残疾人能够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现代政府需要承担的基本责任。在我国当前所处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所承担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较为完备,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对公共事务的科学化管理、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化管理、营造社会公平化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性发展,其中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其中核心内容。

(三)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法律是制度是否规范化的具体表现,立法是制度是否规范化的根本保证。因此关于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必须通过完善法律的途经来得到实现。立法体系和基本法律框架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一是在宪法层面上,要清楚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和家庭各个主体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负有的责任和基本保障方针。二是在法律层次要加强对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的调整、修改和完善。三是在有关具体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要在目前已经具有的法律法规章程基础之上,来进一步制订或修改有关部门和地方性法律规章,从法律层面来确保有关社会保障措施的积极准确落实到位。

(四)完善残疾人社区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并完善有关社区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工作和监督机制。要坚持政府的引导作用,并将公共社区作为依托,同时结合有关部门给予密切的配合,号召社会各部门和不同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二是调动残疾人参与融入社会的社交性和积极性,让残疾人参与到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三是在保障社区基本服务基础之上完善社会服务,逐步建立起优良的残疾人社区保障网络,将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机会以及受教育等方面融为一体。四是依托各大社区的相关残疾人协会,加大社区中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进度,推动残疾人社区保障工作趋于专业和规范。课题名称:赣州市稀土、钨深加工及应用产品奖励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

参考文献:

[1]余向东.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博士论文,2011(5).

[2]田蕴祥.公私协力模式下的劳动就业促进政策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4(4).

[3]朱逸杉.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概况[J].残疾人研究,2012(2).

作者:程瑶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