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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农业科技论文

民营农业科技论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哈尔滨市民营农业科技机构虽然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在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整体上仍处于数量少、规模小、发展慢、创新能力弱、科研水平低的发展阶段,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1农业科技研发的经费投入不足

融资渠道不畅民营农业科技机构普遍存在着研究基础条件差、科研手段落后、科研设备缺乏、试验基地规模小等问题。民营农业科技机构一般起步都是由能人或者一、二项创新技术所发展起来的,起步规模较小,自我积累不多,资金实力有限,在科技研发、推广应用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主要靠民间集资和自身的积累,投资金额极其有限,资金需求缺口较大。由于农业科研具有风险水平高、创新周期长、回报率低的特点,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又普遍缺乏信用担保,商业性金融机构对营农业科技机构贷款发放较为谨慎,贷款条件严格,使其一般很难获得各类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另一方面,国家政策性金融农业科技贷款的门槛高,我市农业科技风险投资规模发展比较缓慢,使得民营农业科研机构融资更加困难。加之与国有科研机构信息不对称和地位待遇不对等,民营农业科研机构也很难争取到政府在科研项目立项及资金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持。

2农业民营科技人才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不相适应农村高素质人才往往集中在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销售等方面,而从事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的大多是农民土专家,主要分布于传统农业产业领域,全日制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的农技人员所占比例较低。农技队伍面临着年龄老化、知识老化、技术老化、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大多数民营科技人员长期在基层乡村工作,缺乏知识更新和进修深造机会,难以跟上现代农业新技术发展的步伐。农业科技的特点是公益性较强,一些适用技术的传授与推广,均属无偿服务,农技人员技术性收入偏低,使得很多农技人员为自身生计而分心分身、身兼数职、事务缠身,很难集中精力发挥其专业特长。

3政策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公平规范的政策

环境是稳定和发展民营农业科技、聚集民间科技力量的基础。哈尔滨市民营农业科技机构还处于自发的无序发展状态,民营农业科技机构的管理还未纳入我市科技行业的统一行政管理渠道中,针对民营农业科技机构的发展,目前哈尔滨市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由于一些成果还不是很成熟,加上长期存在的偏见,许多部门和专家对民间农业科研工作者和研究机构看不上眼,导致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在科研项目的立项、科研经费的争取、科技贷款的使用、科技成果评选等方面,还不能享受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的政策待遇,科研成果转化时得不到相应的政策支持。

4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落后

创办者科技文化素质偏低目前,哈尔滨市民营农业科技机构的创办人中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者较少,缺少素质高,既懂科技又懂管理,善于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相当一部分民营农业科技机构是凭借创办人传统的办法和经验,思想保守、固步自封、团队合作欠缺。同时,他们由于受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和眼界低、思路窄的限制束缚,还存在着农业技术提升缓慢,获取农业科技信息不及时、渠道不畅,现代信息手段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交流不广,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对策与思考

如何实现国有、民营“两条腿”走路,在推动各级农业科研推广事业单位发展的同时,引导民营农业科技有序发展,打造一支机制灵活、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农业科研推广生力军,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建适合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快速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是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对民间农业科研给予足够的重视,尽快制定出台促进民营农业科技机构进一步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解决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发展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其科技创新提供政策支撑。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民间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领办创办民营农技机构,形成多部门推进、多主体参与、多类型组建、多层次发展的格局,推进全市“科技兴农”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二是将民营农业科技的管理纳入哈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管理服务范围,加强业务指导,合理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指标,加大对其科研经费的扶持力度,对民营农业科技机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采购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三是提供利于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允许用于研发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对引进国外的先进种苗、技术实行减免税。民营农技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经认定,可申请免征营业税。技术性年净收,可申请免征所得税。四是在民营农技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中,鼓励技术入股。鼓励有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持较大股份,高新技术成果和专利成果入股比例可不受限制。五是在科技成果评选、科研课题立项、成果转化、职称评定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给以支持,政策上一视同仁。六是鼓励和引导民营农业科技机构依托于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科研条件,积极承担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开展经常性的农业适用技术培训与推广、技术咨询和致富科技信息等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政府可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对其所从事的公益性农业推广服务提供补偿。

2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民营农业科技机构科研融资渠道

一是加大对民营农业科技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和指导金融部门对民营农业科技机构贷款的担保措施和信贷程序,完善农业科技小额信贷机制,改革农业科技贷款管理办法,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拓宽贷款主体、延长贷款期限,提供低息贷款和政府贴息贷款,发挥政策性金融对民营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持作用。二是以国家农业政策为导向,以国家财政资金为支撑,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营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银行机构+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特色贷款模式,为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三是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的作用,为民营农业科技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在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供销合作社联合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资金互助性组织。四是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农业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科技创新,鼓励各类农业及涉农企业增加农业科技投入。五是鼓励和支持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与分担作用,降低经营风险。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财政对农业及农业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扩大农业保险险种覆盖面。

3建立完善农村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提高民营农业科研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加强对民营农业科技机构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和业务进修,使其开拓视野、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农技研究水平,增强农业科技创新的持续力。二是依托农业职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广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以提高科技素质、从业技能、经营能力为目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大力普及推广现代种养殖技术、管理理念,着力解决民营农业科技机构从业人员技术含量低、管理水平差、经营能力弱的问题。三是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挖掘农村乡土人才,建立和完善“乡土人才库”,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不离乡、不离土的农民专家队伍。四是引导和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农科大学生到民营农业科技机构、乡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一村一名农民大学生”工程,为民营农业科研队伍注入新鲜血液。

4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

增强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创新能力一是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构建民营农业科技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优势互补、成果共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汇聚合力,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与技术推广体系紧密结合,提高农业科技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二是加强农业“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科技入户工程”等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力度,倡导农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民营农业科技机构通过开展项目合作与技术交流,建立起长期科技合作关系,把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有效融入民营农业科研机构发展中,面向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组建多学科、产学研联合的创新团队,培育以龙头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产学研合作、农科教结合的形式和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适用新技术应用,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三是推动农业科技知识、技术、成果、人才、信息等科技要素和资源更多地向农业农村转移、集聚。要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农村信息服务网络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的投入,畅通农产品市场供求与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渠道,有效实现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简明直观、双向互动的信息服务。四是加强对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农业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利益分配机制,保护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推广面积大、增产增收效果显著的农业新品种研发人给予专项财政补助和奖励。五是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通过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机制的激励作用,提高民营农业科技人员通过科研成果获得的经济收益,鼓励民营科技人员发明创造和成果转让,保护农业科研成果的有效利用及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保障农业技术的持续创新,促进民营农业科技机构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驶入依靠科技进步的快车道。

作者:于松涛单位: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