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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现状探析

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现状探析

摘要:随着反洗工作的不断深入,以“风险为本”和“提高工作有效性”成为新时期反洗钱工作的必然要求。完善农业保险反洗钱制度对于发展健全农业保险业务操作流程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在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去思考研究。强化“有效性”监管理念;按险种区分划分反洗钱义务,给予洗钱风险较低的农业保险较为宽松的反洗钱监管标准;构建反洗钱信息共享、经典案例、经验交流平台,开展针对保险公司的专项培训和宣传活动,是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的途径。

关键词:农业保险;反洗工作;重要性

2007年我国保险业正式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在反洗钱行政监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水平逐年提高。但随着反洗钱金融行业特别工作组(FATF)“风险为本”工作理念的实施,我国财产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问题成为困扰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特殊的财险保险类别,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问题更加凸显。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贯彻“风险为本”,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过程中积极探索,充分考虑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客户特点、经营方式和外部环节等因素,按照保监会出台的《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要求,力图为提升农业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进行有益尝试。

1探索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路径

结合国际反洗钱监管政策和国内农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际,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通过内部风险评估、识别、应对等环节,探索将反洗钱工作与公司农险业务流程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阳光农险通过研究农险业务特点,从保险产品洗钱风险入手,组织合规法律和产品研发部门合理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将产品洗钱等级及风险嵌入承保、退保、理赔等流程,从关键节点控制洗钱风险;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进行规范;定期进行反洗钱培训,内容紧密结合当前反洗钱工作重点和行业反洗钱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活动,将传统的宣传折页、柜面宣传与广告电子屏、电视媒体宣传有机结合,确保宣传的有效性。

2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惑

我国农业保险自2007年以来取得飞速发展,成绩令人瞩目。八年来,农业保险年均增速远超行业发展均速,保费规模稳居全球第二。但由于农业保险在我国发展较晚,很多操作环节仍处在探索阶段,需要制度规则的逐步完善与落实。从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看,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是主要问题。

2.1缺乏信息技术支持

国内农业保险业在反洗钱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反洗钱信息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结合等方面缺乏行业标准。各公司探索研发阶段,难以获得专业支持和行业借鉴。农业保险的业务流程较其他财产保险有所区别,现有的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系统,无法满足农业保险业务特点。

2.2缺乏差异化洗钱监管标准

农业保险洗钱风险极低,首先大部分农业保险都有国家政策性补贴,保户自身承担保费数量有限;二是客户群体多为农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低风险人群;三是投保后一般不允许中途退保。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监管标准未实现按险种的细化区分,并未针对农业保险设定更多的自主性工作标准。2.3缺乏可疑交易风险信息共享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保险业可疑交易风险案例共享平台,保险公司无法分享行业可疑交易风险的新特征、洗钱的新方式、新动态等内容,造成反洗钱工作方式较为局限、僵化,缺乏创新,无法实现取长补短、互相促进的作用。

3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推动农业保险业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理念,建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在提升有效性方面完善以下方面:

3.1切实强化“有效性”监管理念

在监管思路方面,应坚持贯彻由“合规性监管”转变为“有效性监管”,由“规则为本”转变为“风险为本”。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监管部门的评价标准仍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开展反洗钱教育培训以及履行三项核心义务、是否开展八项基本工作等合规要素上,造成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只能全面铺开、被动应付,占用保险公司大量资源和精力,而实际效果却是差强人意,针对性不强、有效性不高。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保险公司也一般为满足合规要素,采取“防御式报送”,报告数量较大、质量和可利用价值却不高。建议监管部门在反洗钱监管评价标准方面进一步突出“有效性监管”理念,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建立“有效性”工作模式,允许经营洗钱风险低的保险产品的公司简化反洗钱工作流程,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3.2区别限定反洗钱监管保险产品范围

监管部门应组织建立我国保险业产品监管范围,不同险种依据洗钱风险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反洗钱义务和操作流程。农业保险在产品设计上洗钱风险很低,建议监管部门以险种划分,制定有所区别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监管重点放在现金价值高、贴现能力强的寿险保单、年金合同和投资性保险产品,而对经营类似于农业保险这类产品的公司给予相对宽松的反洗钱义务,较为简化的反洗钱工作流程。

3.3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平台

目前保险公司在可疑交易风险识别、评估、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方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技术和政策支持,建议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交换平台,定期保险业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涉及保险的可疑交易报告和典型案例,得出保险类可疑交易类型、趋势、形式、特征、保险产品被利用洗钱可能性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帮助保险业形成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反洗钱模式。及时通报保险业洗钱活动趋势、洗钱威胁地区、行业及业务分布,提示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新型保险业务中的洗钱风险,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3.4开展反洗钱专项培训与宣传

反洗钱监管部门应从保险业务特点出发,充分考虑保险业现状和反洗钱实际形势,对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充分有效指导。开展针对保险公司的专项反洗钱培训,给保险公司更多经验交流机会,为各保险公司互相学习提供交流平台,促进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和操作水平。加强适合保险业反洗钱宣传力度,使广大保险消费者逐步了解和支持反洗钱工作,为保险公司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综上所述,农业保险目前已进入依法合规的发展新阶段,无论是参保农户还是监管部门、各级政府乃至社会,对农业保险都有全新要求。农业保险机构需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反洗钱工作路径,更需要保险同业的交流、监管部门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为提升农业保险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创造有利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谢小蓉,谢小英,李江,等.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基于实践的思考[J].农村经济,2010(10):18-22.

[2]寿任杰.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0.

作者:吕思杨 单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