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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农业保险论文

巨灾风险农业保险论文

一、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1.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措施不完善

商业性再保险在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中作用有限。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和保险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单一市场区域和单一保险公司无法建立足够多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以保持其流动性,也无法实现年度保费收入和潜在巨灾损失之间的科学匹配。目前大部分省市政府采取的农业保险“封顶赔付”政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工具。保险公司无法通过政府的“封顶赔付”政策豁免自身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2.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不规范

《农业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实际上对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和商业经营模式的肯定和支持。这种经营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的发展的。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经之路,这就要求建立合理合法的市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机构也不可能完全由市场决定,需要法律的规制,《农业保险条例》对其仅是定性的规定,而没有量化标准,这就要求在农业保险的实践中不断地完善。

3.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不严格

新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农业保险本身的风险性较大、运营成本高、运行复杂,可能存在巨大的效率低的问题。农业保险运营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近些年,保监会也出台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管理规定和相关办法,用以规范农业保险的运营。然而,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基础弱、经验少,当前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二、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机制优化建议

1.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水平

针对我国财政补贴方式单一的问题,可以将试点地区的探索成果运用到全国范围内。如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保险责任分摊、在遭遇巨灾风险时政府的财政兜底以及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管理费用的补贴。将这些措施连续稳定的推广,形成完善的运行机制。同时,为了激励各级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连续性,必须清楚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合理分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方式。因为农业保险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在制度和财政支持方面,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即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应逐步扩大中央政府财政补贴的比例,相应降低地方财政补贴的比例,提高财政补贴层次,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灵活性和自主性,发展与本地区经济结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当然,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据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情况对地方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行激励和制约。

2.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措施

(1)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管理措施,理顺巨灾风险的组织管理框架。建立政策性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将一部分农业再保险业务分包给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充分调动商业性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建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基础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公司为基,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积极发展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管理机制。

(2)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保险保障基金。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巨灾损失很容易形成。如果一旦发生农业巨灾风险,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资金和准备金必然会用来赔偿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损失,造成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出现波动,更有甚者会危及到农业保险公司的存亡。所以,政府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是十分有必要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在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补偿,增强其巨灾风险抵御能力,也能使政府在巨灾风险发生时得到缓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度。

(3)发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对整个保险体系而言十分重要,除了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保障基金外,一些农业保险的发达国家出现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同时出现了一系列农业保险衍生品,不断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

3.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

(1)农业保险需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很多商业保险公司纷纷涉足农业保险,参与农业保险的市场经营。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将农业互助组织纳入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范围,是适应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仅包括农业保险公司还包含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但是该条例中并没有对农业保险中介组织做出相关规定,如果一味的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实行无条件的市场化,就有可能影响农业保险市场的正常进行,市场化就有可能影响到农业保险保费,进而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2)农业保险需建立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评价标准、定期不定期的考核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而肃清不合格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业务水平,完善自身内部管理,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行为,这样才能使得农业保险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作用,增强农业保险公司自身的专业化程度。

4.加强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制定

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督的规则。根据农业风险自身属性和农业保险的管理运作流程,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安全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农业保险监管相关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指导农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规则制定具体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进而稳定农业生产经营。同时,不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规模的大小、生产水平的高低,农业保险监管规则都应该公平对待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一个重要的职责是保证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农业风险保障基金具有强制性、专款专用、长期性的给付责任等特点,要求政府对农业风险基金的监管更加完善。

作者:徐玮晶单位:南京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