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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探究

农业保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探究

一、从保险人的角度看

(一)赔付率过高

频繁的自然灾害是造成高赔付的首要原因。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分布广,造成的损失大。且我国农业抵御灾害的能力正在下降,成灾面积逐年扩大(见表1),可见,天灾如此之大,商业性保险公司无能为保。近十几年经营农险综合赔付率约为115%,保险公司的消极回避也不足为怪。资料显示1982~2001年,人保农险保费总收入为70亿元,总赔付额为62亿元,平均赔付率为88%。而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情况也类似,农险平均赔付率达81.59%,亏损717.86万元。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却不涉及农险,原因可想而知。其次,农险业中存在的逆向选择现象是赔付率高的另一原因。每个投保人都根据以往经验、耕作养殖特点等大概了解农作物、畜类等的受灾概率,但保险公司并不完全知道这一信息。这样,受灾概率大的农户就选择积极投保,而概率较小的农户就不投保。如此一来,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必然增高。总之,在保险业素有望“农”却步之说,都言“大做大赔,小做小赔,不做不赔。”

(二)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

农业自身特点决定其经营管理和理赔方面必然有一定难度:1•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农作物、动物、畜产品,灾害种类和频率、受损强度等都各不相同,难以确定,评估技术要求高。一般说来养殖险比种植险风险还要大。比如,有些农民把没有投保的死牲畜混到投保的牲畜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公司难以分辨。2•灾害发生时的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同样的灾害程度,被保险人积极抗灾或采取补救措施,和消极等待结果大不相同。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农民的思想和行为,不易进行监督,可能存在的损失较大。3•农业保险不仅风险大且保源不够集中,需求不明显,保险公司投入开发的成本高。4•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签约,定损理赔等工作强度大,还需要极专业的知识和长期的经验积累。营业费用显然高于其它险种。

(三)2个经营方针难统一

由于农险常年亏损,目前经营农险的公司一般都要实行“以商补农”,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但商业性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一个公司2个经营方针,难于统一协调发展。

二、从被保险人角度看

(一)保费率过高,难承受

据了解,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的费率高达9%~10%,这对目前收入并不高的农民来说,的确有些困难。其原因也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赔付率高所至。而有的险种虽价格较低,但保险期限短,续保繁琐,对农户不具吸引力。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有效发挥。

(二)险种不能满足农户的要求

当前,我国的农业险在规模和险种上都有严格的限制,许多地区没有农险业务,即使有种类也较少。农户经常是想投保却无处投。同时,由于我国农民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一些保险合同条款过于复杂难懂,农民怕受骗不敢投保。

(三)农户的侥幸心理严重,购买保险的意识不强

目前,主要是农业企业和养殖户投保,一般农户很少主动投保。大部分人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如果前一年的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当年的农业承保面积和金额都会大幅上升,否则会大幅下降。这样,农险市场就出现了供需双冷的局面,高赔付率导致了高保费率,高保费率使农民无力投保,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赔不起,保险公司有利的,农民又交不起,农业保险就在这2难中日渐萎缩。

三、从政府的角度看,其支持力度远远不够

近些年来,国外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成为政府支农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目前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到灾害时给予正常年景10%~30%的保险费;在菲律宾,农险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补贴,行政开支全部由政府负担;美国为参加保险的作物提供30%的补贴,如农民当年收成减产25%以上时,可得到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而在中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确定的”黄箱”政策补贴不能高于农产品总产值的8.5%,而目前我们的补贴还不到2%。协议免除削减的国内支持措施12项中,我国尚有6项属于空白,其他的支持量也非常有限。

四、从经营模式看,现有的农险经营模式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

我国目前除了民间自发的和政府有限地推动下的共济互助保险等形式外,就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民政部门办的保险。

一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运作要遵循市场,政府不能强制其扩大非盈利商品的供给,政府也未能对其亏损予以补贴。他们需自身承担或转移农险业的亏损,而往往亏损又不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善造成的,对于商业性公司来说,这显然是相悖的。尤其,我国尚未建立农险的再保险机制,使各种风险都只集中在保险公司身上,无法分散。一旦遇有特大自然灾害损失就全由公司承担。

二是民政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技术和经验,资金的利用不合理等原因,参保率低,承保面小,财务稳定性差。保险市场的供求“双冷”特征决定了必须有政府介入,联结供求双方,甚至强制实施,弥补供求缺口,建立政策性农险机制。即建立以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为依托、以合作保险组织为基础、以再保险机制为支撑、以国家财政税收为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首要任务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而且应尽快制订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办理农业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农业保险为政策性法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费率的厘定、条款的核定、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把农险从商险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保险公司

把农险从商险中分离出来,作为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或指定商业机构供给,并给商业经营以一定的补贴及扶持。在坚持投保自愿的原则上,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实行统一投保。由于单纯承保农险风险性过大,可以适当放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可将一些农业企业、个人的财产、寿命保险等列入农险范畴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实行“以强补弱”,达到保本或微利经营。由于农险承保、理赔过程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等特点,政府应出面提供技术支持,统一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等。

(三)减免经营农业保险的税赋,给予补贴并建立风险基金,保险与信贷相联结

减免税赋是可以对农险经营者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利于其积累资金,增加实力,实行再投资,还可对盈余的分红不再纳税等。政府应对农险经营者的超额赔款和部分管理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或补贴农户的投保费。建立农业风险基金,对特大灾害等进行救济。还可把保险和信贷相结合。规定,如保险公司开展某项农险,则给予一定贷款,鼓励扩展农险业务。或者规定如果农企参与某一农险则给予他一定贷款,农企把资金投入生产后如发生灾害损失,则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还款责任。这样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还扩大了农企的经营,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四)实行分离均衡策略和农户互督策略

单纯的提高保费是不能使逆向选择现象消失的。如果提高保费一些犹豫不决的农户就选择不保险,而概率较低的农户能接受的保费显然也较低,因此也放弃或去其他公司投保。实行分离均衡策略就是一要有选择的提供保险,二要对同一保险按风险高低实行分级的保费,高风险高保费。当然这一策略的前提是公司应尽可能的获取多的信息。实行农户互督策略是可让同一村的2~3个农户或农企结成小组,互相监督。如果对方一定时期内没有出现灾害损失,或灾害后出现的损失比平均的损失小,则给予监督方一定的利益,如降低保费或给予物质奖励等,调动农户防范灾害和采取补救措施的积极性,降低道德风险。

(五)建立再保险制度

由国家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负责向开展农业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可以不收取再保险的手续费,如再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亏损,应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或采用其他的财政手段予以支持。

(六)发展险种,设定多级费率,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应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设定多级费率,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实行防赔并行的策略,积极投入资金采取一些防范措施。相信在政府有力的扶持及各方面的不懈努力下,我国必将建立一套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为我国农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