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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探析

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探析

摘要:电子商务是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它的出现为商家和客户的交易活动提供了便利,不仅加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的快速增长,同时也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虽然电子商务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他同时也为民商法在在电子行业领域中的应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我国的民商法必须进行改革与创新,才能跟得上时展的步伐。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实施

一、引言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遍及了世界的各个角落,它将现实商业活动中的各个阶段成功转化为了在网络上的电子活动,实现了贸易的电子化过程。电子商务主要是将贸易的中的各个阶段转化为电子数据并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来处理和传递,这个过程中主要包括交易活动中的文本、声音和图像,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涉及到商业活动的多个方面,有效的加快了商业活动的快速运转,为企业间的贸易往来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运行过程的运用

本文为了方便于读者快速了解民商法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特意将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划分为四个主要的阶段:

1.交易活动之前的准备。

买家在交易活动开始之前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即购买商品的理想价格,预付货款的金额以及需要购买的商品数量、商品的运输方式以及到货期限等相关的情况制定成一个完整的购货计划,然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在众多商家中寻找另自己满意的合作企业。卖方在交易活动开始之间则需要制定有关本家商品的一些基本情况,例如图片和商品描述和使用方法等,并策划好商品的销售方式来吸引买家,并且如果买房是外国人或者外企那么还需要根据国际形势及时了解买方国家的贸易政策,做好充足准备之后则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寻找贸易伙伴和交易的机会。

2.交易过程中的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

买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找到满意的合作商家以后,如同在淘宝上购物一样,买卖双方需要对商品具体的交易细节进行谈判,例如,进一步协商商品的交易价格和商品的交易数量,预付款金额是多少,一方违约后的赔偿等等。买卖双方借助通信设备和网络技术,将协商好的细节,全部通过电子交易合同的方式制作出详细的协议合同。然后买卖双方通过EDI形式或者数据签名等方式对电子合同进行签约。

3.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之前办理手续的过程。

在买卖双方支付货款或者运送货物的过程中需要涉及到银行的金融机构、海关、税务、商检、保险公司以及运输公司等众多部门。传统的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的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需要在各个部门经过很多繁琐的手续,然而的在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买卖双方只需要利用DEI与有关部门进行各种电子凭证的交换即可,一直到办理完商品交易的所有手续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赔补救。

买卖双方可通过电子商务服务器来对发出的货物进行跟踪,如果卖家或者买家在交易过程中一方出现了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情况,遭受损失的一方完全可以根据合同向违约方对损失的货物或者金钱进行索赔。由此可知,民商法制度对商品交易的效性调整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交易情况,只不过是将传统的民商法的内容稍作调整和修改,使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应用更加的合理有效,并使商品交易活动更加的公平、安全和可靠,从而促进电子行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对传统民商法律规范的挑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便捷的市场交易方式,在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民商法律规范在电子商务当中的运用受到了极大的挑战[1]。电子商务中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到的网络服务商、配送企业以及网上公司等多个民商事主体。新型民事主体的产生的在法律确认方面产生了新的问题。首先,电子服务商的设立标准不够规范,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在成立的基本条件、法律程序以及经营的范围等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其次,电子服务商获取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还不够规范。与传统的商务模式相同,民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关系中关于买卖双方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我认为,当前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运用在电子商务的商业活动当中。但是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法进行详细的规定,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电子商务是存在于虚拟空间之中的,商务活动中的买卖双方均是网络平台上的虚拟主体,因此他们的行为无法在法律规范中得到确认,所以买卖双方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难以找到相关的事实依据。

四、电子商务引发的民商法律制度的创新

电子商务为我国商业的发展带来了全新的交易理念以及日新月异的交易手段,而电子商务想要健康发展则必然要对民商法的法律适用进行创新,以便为其创造合适的法律生存空间。首先要强化电子商务中从事商业活动中法律主体的法律素养,对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重新的定位,对电子商务活动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民商法中进行详细明确的规范,以便适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避免无序交易的发生。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制度上的创新,可以消除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保护合理的商业预期以及网络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孙锋.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5(05).

[2]杜可清.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6).

作者:胡翼鹏 单位: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七支队七大队